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企业出海已经成为了一种显著的经济现象。从新兴的互联网科技企业进行海外市场拓展,再到传统制造业进行跨境产业链布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踏上国际舞台,寻求更为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然而,在企业加快海外业务布局与拓展的过程中,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防控与合规问题也逐渐突显。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不论是股东还是企业员工在处理境内外税务筹划及合规问题时都要予以充分重视。这不仅关系到个人自身的经济利益以及法律风险,还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海外投资、运营、声誉以及整体战略布局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企业出海背景下的个人境内外税务风险防控与合规工作是个较为复杂的话题,本文将主要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角度出发,依托相关理论和实践,对出海人员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展开梳理和分析。我们后续也将在本文基础上,对海外布局中的常见应税项目、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义务及税收抵免等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协助出海相关纳税人从个人税务层面作出合理安排。
进行直接海外投资
在直接海外投资的情况下,中国企业通常会通过在境外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或合资企业,通过跨境派遣模式将员工派至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工作,这些外派员工取得的包括工资薪金、补贴津贴、各类奖金、股权激励等受雇所得都会涉及到境内外个人税务问题。同时,个人股东在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包括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各类资本性所得收益也面临一系列个人跨境税务问题。
外派员工和股东取得的境外收入需要依据境外国家或地区当地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及税款缴纳。如这些个人同时也是中国税务居民,则可能会涉及其境外所得亦须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产生境外税收抵免等相关的税务处理情况。
参与海外工程项目
近年来,中国企业参与海外各类工程项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多个行业。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会派遣大量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工作。这些人员可能会需要经常往返于境内外,或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长期逗留。根据外派情况不同,这些人员在境外的收入构成也可能较为复杂,从而提升了其在境内外税收居民身份及收入应税与否的判定难度。
这些企业除了在妥善处理好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直接个人税务问题外,还需注意因在境外开展大型基建等项目可能引发的常设机构税务风险。
进行跨境贸易和商务活动
各类跨境贸易和商务活动一直是中国企业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和交流的主要方式。企业的商务代表会通过往来于境内外国家或地区,与境外客户进行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等。在这一过程中,境内人员在境外期间取得的各类收入以及发生的费用同样面临着境内外税务合规的双重考量。
以上人员在境外逗留的天数以及具体涉及的经济业务和商务活动都将直接对境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及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确定纳税义务范围、避免双重征税以及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待遇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税收居民身份,才能确定哪些收入需要向哪个国家进行纳税申报。各国通过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确定税收管辖权,统一界定标准和税收待遇,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重复征税。同时,税收居民亦需依据相关协定或安排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基于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持有中国护照或户籍的个人通常被视为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有住所个人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均负有纳税义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10】75号文为保留中国公民身份但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提供了在税务上符合“华侨”资格,从而被判定为非中国税收居民的可能性。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华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相关规定
实操中,经常会发生个人同时构成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通常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评估确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所
国籍
双方国家或地区协商
在税收协定或安排下对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准确判断对个人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确定涉税申报义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等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对以上内容进行简要梳理。
案例分享
背景情况
一名中国籍高管任职受雇于中国本土公司,负责集团亚太区销售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公司计划未来将该高管派遣至集团下属香港子公司进行工作,高管将通过短期出差往返于中国大陆和香港两地来履职,预期未来每年在中国香港逗留时间将超过300天,其所有薪酬福利都将由中国香港公司进行发放。2024年2月,该高管成功通过香港高才通计划获得了香港签证,并计划于2025年4月举家搬迁并长期居住在中国香港。该高管计划在未来继续保留其中国护照及户籍。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及涉税义务评估
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角度,该高管目前持有中国护照及中国户籍,属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在内地均负有纳税义务。
2025年4月起,由于该高管将举家搬迁并长期居住在中国香港,该高管未来在税务上将有机会在符合华侨资格后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所得在内地交税,即在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之前,取得香港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并在5年内在香港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或在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之后,在香港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在符合华侨资格且该资格获得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之前,根据中国香港对于税收居民的判定规定、香港薪俸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相关规定,该高管将需要就其取得的受雇所得在中国香港完成纳税申报,随后中国内地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完成相应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根据以上安排中的相关规定,该高管在中国香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境内申报纳税时做境外已纳税款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以上情况在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并不罕见。由于中国香港的个人所得税负整体优于中国内地,在个人确定将其永久性住所、家庭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等进行转移的情况下,可以尽早作出相关筹划安排,避免全球所得在中国大陆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优化整体税负。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开始选择走出去涉足海外业务和投资领域。纵观当下国际及国内税收征管环境,各国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问题越来越重视。准确界定个人税收居民身份,不仅是履行个人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的有力保障,更是未来进行税务优化工作的基础。毕马威建议相关个人纳税人能够积极审慎地做好以下准备:
了解当前相关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并及时跟进发展趋势。
结合不同出海目的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了解税收居民身份安排的潜在境内外税务影响。
有效管理出入境安排及相关经济活动。
明确个人境内外纳税义务及申报要求。
鉴于个人跨境税务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处理不当可能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也建议企业可以:
针对相关个人和职能部门开展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协助相关个人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评估。
协助相关个人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证的开具等。
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官方指南或咨询窗口获得相应的指导,也可按需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通过专业顾问的丰富税务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来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降低整体税负,确保税务合规。
毕马威致力于了解您的需求和期望,运用我们的专业经验和技能为您提提供建议和有效解决方案。我们后续也将在本文基础上,对海外布局中的常见应税项目、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义务及税收抵免等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协助出海相关纳税人从个人税务层面作出合理安排,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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