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员工职级薪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职位职级概念标准职级和个人职级的概念
职位即职位,公司标准职位体系中的每个职位都有一个标准职级P,
该值由省公司在职位职级评估体系中确定。
员工在全球职位等级体系(GGS)中的位置,即个人职级,首先由所
在的职位确定标准职级P,再根据员工的胜任力和绩效的具体情况,
在P-2至P+1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职位职级管理涉及其他相关概念
(一)任职资格:是指职位说明书与职位清单所要求的移动工作年限
及学历条件。
(二)职级和薪资调整的条件:员工每次的职位调整和每年一次的
绩效应用等两种情况是职级和薪资调整的必要条件。
(三)绩效应用时点:指的是公司实施绩效应用的具体时间,包括绩
效应用时点与职位认定时点。原则上,每年4月份根据上年度绩效结
果统一进行职级及薪资的调整,并以员工上年12月底的职位情况作为
绩效应用的职位依据。
(四)可用绩效积分:指的是员工职位变动和绩效应用时可以应用
的绩效积分,包括可用于职级晋升的绩效积分和可用于薪资提升的绩
效积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位调整:
员工在6月30日前(含)职位调整获得职级晋升,其当年的绩效积分
保留,可参与次年的绩效应用;7月1日(含)后职位调整获得职级晋
升,其当年及以前年度的绩效积分清零,不可参与次年的绩效应用不
再参与次年的绩效应用;
绩效应用:
1、员工绩效应用职级得到晋升的,绩效积分清零。2、员工绩效应用,
职级未得到提升,薪资得到提升的,薪资绩效积分清零;3、职级和
薪资未得到提升的,绩效积分保留。
(五)绩效应用时点:指的是公司实施绩效应用的具体时间,包括调
整时间与职位认定时点。原则上,每年4月份根据上年度绩效结果统
一进行职级调整,并以员工上年12月底的职位情况作为绩效应用的职
位依据。
(六)职级变动生效时间:职位调整后新的职级自次月生效并开始执
行所在职级的薪资标准。
第四章
新员工定岗的职级定及薪资级规定
第八条
见习期考核相关规定
新接收劳动合同制、人才派遣制员工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见习期为一
年,硕士研究生为6个月,博士为3个月。新招劳务派遣制员工见习期
为3个月。社会招聘员工见习期为三个月,对员工入职前已有相关工
作经验且在实习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可适当缩短见习期。需要缩短见
习期员工由见习单位在新员工实习一个月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新员
工缩短见习期申请报告。
新员工见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见习单位对新员
工素质能力、业务水平及见习期综合表现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见习期
考核人员可进行定岗定级。实习单位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新员工视为
未通过见习期考核,其中劳动合同制员工若未通过考核,则根据劳动
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员工未通过考核,延长3个
月见习期并重新参加见习期考核,若仍未考核通过,则退回劳务派遣
公司。
第九条
见习期满定岗
新员工分配及定岗应向基层单位倾斜应届毕业生分配及定岗应向基
层单位倾斜,除部分专业急需外,非技术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原则
上应分配至区县公司。除特定的社会招聘外,新应届毕业生员工原则
上不分配到P≥7的职位,P≥7职位须经过公司统一组织的双选竞聘
选拔。
第十条
见习期满定级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职级及薪资规定
(一)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定级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职级规定
以拟定职位的标准职级P 为标杆,结合见习期综合评定情况和员工学
历、资历情况进行定级,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定级时,原则上P 为4
及以下的职位套入P-1级,P 为5及以上的职位套入P-2级,;对P≥6
的职位,若不符合任职资格且无相关工作经验者视情况套入P-3级。
(二)为保证公司对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
通过,博士学历其个人职级定为7,硕士学历其个人职级定为6。
“211”工程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专业符合职位任职要
求的毕业生个人职级定为5,其他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不含网络教
育、远程教育、成人、自考、电大、函授、夜大等非全日制学习类型)
个人职级定为4,但所定职级不能超过所定岗位的P 值。符合以上条
件的非应届毕业生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参照定级。
(三)、应届毕业生职级确定后的固定收入分位和变动收入档级按照
最低分位和档级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招聘人员才职级及薪资规定定级标准:
(一)为保证公司对专业型人才的吸引力,对由市公司统一招收具
备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的重要型专业人才,对于见习期间表现优异
对于见习期满经考核优秀,适岗时间短,能力强完全能够胜任岗位任
职要求的人才,员工经见习使用单位推荐,并由人力资源部审批由人
力资源部审批,可依据见习期评定成绩参照以下标准提高所定职级可
依据见习期评定成绩和能力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个人职级。
P 值范围相关工作经验年限定级 工资档级
P≥7年限≥6年P 年限≥8,套入2档
4 年≤年限<6年P-1 ∕
2 年≤年限<4年P-2 ∕
5≤P≤6年限≥4年P 年限≥6,套入2档
2 年≤年限<4年P-1 ∕年限<2年P-2 ∕P≤4
年限≥3年P 11≤年限<3年P-12年限<1年P-11
(二)、社会招聘人才在见习期间的薪资根据市场化的原则采取协议
工资的方式支付。
(三)、(四)业务外包转劳务派遣人员定级职级及薪资确定参照公司
社会招聘人员的定级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位变动职级及薪资调整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根据调整后职位P与调整前职位P比较,员工职位调整分为上升调整、
平级调整和下降调整。
第十三二条
职位变动后相应的职级调整规则
(一)上升调整
上升调整指的是原职位标准职级P低于目标职位标准职级P 的情况。
调整后若符合目标职位任职资格处于职位P-1级的,如P≤5,符合
近两年绩效积分≥6或近三年绩效积分≥7;如P≥6,符合近两年绩
效积分≥7或近三年绩效积分≥8,则套入标准职级P。
若不符合任职资格且近一年绩效积分=4或近两年绩效积分≥4,年限
和学历均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套入P-2,不符合其中一项的套入P
-1。
同一年度内,员工职位变动导致的员工职级提升(不含职务晋升的情
况)最多不超过一个等级,;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的职务变动导致的
职级晋升因职务晋升产生的职级提升最多不超过两个等级(。职务晋
升指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的职务变动)。
(二)平级调整
平级调整指的是原职位标准职级与目标职位标准职级相同的情况平
级调整指的是原职位标准职级与新职位标准职级相同的情况,调整后
按个人职级按原个人职级执行。
(三)下降调整
下降指的是原职位标准职级高于目标职位标准职级的情况下降指的
是原职位标准职级高于现职位标准职级的情况。调整后如现职级大于
目标职位调整后如现个人职级大于现职位标准职级P值,则套入目标
职位标准职级,若属公司工作特殊需要,且员工在原职位最近一年的
绩效为优良及以上的,可套入P+1级;如现职级小等于目标职位P
值,则维持原职级。
第十四条职位变动导致职级变动时薪资的调整规则
总体上按照上升性调整就近就高,下降性调整就近就低的原则进行调
整,具体规则为:
职位上升性调整引起的个人职级晋升时,薪资的固定收入和变动收入
分位和档级按新个人职级的最小值执行。
职位下降性调整引起的个人职级下降时,若调整到旧职位的时间未满
两年,则新个人职级的薪资分位和档级恢复到上次职位和职级晋升前
的分位和档级。若调整到旧职位的时间大等于两年,则新个人职级的
固定收入分位调整到40分位,变动收入系数调整到第二档。
第六章
绩效应用职级及薪资调整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绩效应用职级调整的要求
(一)员工在同一职位上,可根据任职资格、绩效等条件获得在不同
层级间的调整,实现自我职业发展。绩效积分是调整的主要依据,积
分标准为优秀4分,优良3分,良好2分,称职1分,待改进0分,员工
根据绩效管理办法获得年度绩效等级后即可计入积分。
(二)员工必须在达到所在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后,才能获得提升至
标准职级的资格;如不满足任职资格要求但在工作职位保持高绩效或
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员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
见,在符合绩效积分要求的条件下获得破格提升。所有职级提升根据
审批权限由相应管理机构进行评定,破格提升的还需向省公司人力资
源部报批。
第十六四条
绩效应用职级调整的规则
(一)个人职级处于职位P-2级的,符合近一年可用绩效积分=4或
近两年可用绩效积分≥4,可提升至P-1级。
(二)个人处于职位P-1级的,在符合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如P≤5,
符合近两年可用绩效积分≥6或近三年可用绩效积分≥7;如P≥6,
符合近两年可用绩效积分≥7或近三年可用绩效积分≥8,则套入标准
职级P。
(三)个人职级处于职位标准职级P 后,若要提升至P+1级,必须
满足任职资格及在该职位工作满两年(开始计算年限以最新职位调整
正式发文所在的月份至当年绩效应用依据的职位信息月份)的基本条
件,对所在职位标准职级如P≤5的,还应符合近两年可用绩效积分
≥6;对所在职位标准职级如P≥6的,还应符合近两年可用绩效积分
≥7,;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后择优评定根据审批权限由
相应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后晋升到P+1级。
为保证各等级任职者分布的科学、合理,防止职级泛高端化现象,处
于P+1级的人数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15%,实行动态调整。
对因公司需要工作调整(指的是非本人申请或竞聘进行的工作调整,
不含因双选竞聘落选后的调整),且调整至相同或类似职位导致在新
职位工作未满两年的人员,经公司党委会审批后可合并原职位工作年
限计算。
(四)个人职级处于P+1级的,如P≤5,近一年可用绩效积分≤1,
则降低至标准职级P;如8≥P≥6,近一年可用绩效积分≤2,则个人
职级下调降低至标准职级P。
(五)年度绩效积分为0,职级下调一级;
第十七条薪资调整的规则
(一)(六)破格提升。在工作职位取得了特殊成就或给企业带来了
巨大经济利益者,如所在职位有提升空间可申请破格提升。申请破格
提升的员工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情况说明,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
机构评审后生效。
(七)职级未晋升人员薪酬的提升
员工年度绩效应用后,不符合职级晋升的条件,但符合薪资提升,按
以下标准执行:
1、合同制员工薪资提升标准
(1)变动奖金系数调整标准
符合近一年绩效积分=4的,变动收入的奖金系数可提升1.51.5个档
级;符合近一年绩效积分=3的,变动收入的奖金系数可提升1个档级,
符合近一年绩效积分=2的,变动收入的奖金系数可提升0.5个档级。
(2)固定收入薪资分位提升标准
职级及变动奖金未晋升员工,如近一年绩效积分=4,或近两年绩效积
分≥4或近三年绩效积分≥5,则薪酬分位可提升20个分位;在达到P
+1级后,如近两年绩效积分≥5,则薪酬分位可提升20个分位。
2、劳务派遣制员工薪资提升标准
因同一职级劳务派遣制员工奖金系数相同,对职级未晋升员工,绩效
应用时对(1)固定收入薪资分位提升标准进行挂钩应用。具体标准
为:
职级及变动奖金未晋升员工,如近一年绩效积分=4,或近两年绩效积
分≥4或近三年绩效积分≥5,则薪酬分位可提升一档则固定收入分位
可提升20分位;在达到P+1级后,如近两年绩效积分≥5,则薪酬分
位可提升一档则固定收入分位可提升20分位。
(二)、对职级下调的,固定收入分位调整至新职级的40分位,变动
收入调整至第二档。
第七章
劳务工转优用工转换职级调整规定及薪资调整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为积极推进公司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进一步稳定和激
励劳务派遣制人员队伍,公司面向优秀劳务派遣制人员开放签约员工
职位公司面向优秀劳务派遣制人员开放合同制员工职位,实行择优选
拔。劳务派遣制人员转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需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转优劳务派遣制人员转优定职级调整级规则
转优人员根据其职位情况确定其标准职级P,再根据员工的胜任力和
绩效等具体情况,在P-2至P 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定级后个人职级
不得处于P+1职级,且不超过个人原职级。
定级具体规则为:
1、转优人员符合所在职位任职资格要求,包括移动工作年限、最高
学历,以及同职级任职年限≥2年、近两年绩效积分和≥6时,可定在
个人职级定在P职级。
其中移动工作年限、最高学历要求以省公司下发的职位清单为准;同
职级任职年限指的是在P 值与员工拟转职位相同的职位上工作的时
间;年限计算均以转优考察期满的时间为截止时点。近两年绩效成绩
若因生育、工伤原因被评定为称职而无法满足条件的,可采用上一年
度绩效积分。
2、当上述四项基本条件有且仅有一项无法得到满足时,员工可定在
个人职级定在P-1级。
3、当上述四项基本条件有两项及以上无法得到满足时,员工可定在
个人职级定在P-2级。
第二十条
转优劳务派遣制人员薪资调整规则
4、参照上述标准规则确定个人定级后,若新核定个人职级与员工原
个人职级相差2级,则其固定收入分位按新个人职级的70分位确定,
奖金系数按新核定职级的最高档位套用奖金系数按新个人职级的最
高档位套用;若新核定个人职级与员工原个人职级相差1级,则其固
定收入分位按新个人职级的40分位确定,奖金系数按新个人职级的第
二档位套用;若新核定个人职级与员工原个人职级相等,则其固定收
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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