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薪”聚力 共绘和谐劳动新画卷

政务   2024-11-12 18:03   上海  

凝“薪”聚力

共绘和谐劳动新画卷



11月11日,沐浴着“人民城市”理念的温暖阳光,杨浦区检察院在228街坊“枫行远杨”检察官联络点举行“凝薪聚力”检护和谐劳动关系案例发布会活动。此次活动旨在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内涵,进一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活动伊始,杨浦区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及主要做法。据悉,自2020年以来,杨浦区检察院共办理了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435件,其中包括招工诈骗、用工违法等审查起诉案件,以及针对各类劳动群体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杨浦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治蓝天。

通报指出,近年来,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呈现出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经济补偿等领域权益焦点相对集中、新型用工领域较多发、群体性纷争时有发生等特点。面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的新特点、新挑战,杨浦区检察院并未止步于现状,而是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聚焦机制建设,构建多元保障体系,通过与区总工会、区法院、区人社局以及区仲裁委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探索建立了“工会+检察院”职工协作机制、欠薪垫付工作机制以及支持仲裁专业联动机制,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

在聚焦主责主业方面,杨浦区检察院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对招工诈骗、职场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处;为弱势群体“撑腰”解忧,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充分发挥;聚焦城市更新和城区治理重点,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公益检察履职更是为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障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杨浦区检察院积极融入区域社会治理大局,围绕企业规范用工、劳动合同履行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深度参与和促推社会治理,为企业依法用工提供法律引导和法律服务。同时,广泛开展劳动普法宣传,提高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图为记者提问环节






案例发布



活动现场,杨浦区检察院还发布了多起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招工诈骗、欠薪追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充分反映杨浦区检察院在用心用情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和积极成效。

第五检察部主任王晓伟介绍相关做法

第一检察部  乔云鹏

第二检察部 赵琪

第五检察部 马坦

公益检察室 蒋婷









1.常某某、韦某某等人诈骗案



向上滑动阅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常某某先后注册成立两家酒店管理公司,2022年10月,韦某某加入该公司并招募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作为团队成员。后上述两家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吸引大量求职者前来应聘,在面试过程中以收取服装费、手续费等为由诈骗应聘者钱财,常某某、韦某某按一定比例分成,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获取固定报酬。在公司运行期间,以常某某、韦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以此方式诈骗被害人达数十名。


【工作做法】

案件办理过程中,杨浦检察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调取、梳理证据。在本案中,常某某注册成立两家公司后,先后多次变更实际经营场所,实施诈骗行为的对象高达数十名,且骗取被害人钱款名目多样,各行为人之间具有不同分工。承办人采取实地调查、调取租赁合同等客观证据的方式,确定本案犯罪手法,逐个梳理各被害人被诈骗金额等情况,最终准确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本案批捕阶段,常某某、韦某某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交代不诚,通过对常某某、韦某某进行证据开示并对其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政策教育,常某某、韦某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本院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常某某、韦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实刑量刑建议,对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提出拘役缓刑量刑建议。三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对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的整理,梳理出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在此基础上,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冻结,告知常某某等人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积极退赃退赔将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促使常某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挽回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经审查,杨浦检察院认为,常某某、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提起公诉,区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一)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本案中,虽然每名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仅为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但以劳动中介为幌子,在网络平台大范围发布不实招聘信息,虚构名目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也令急于找到工作的劳动者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此类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基于此,本案在全面收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犯从严量刑,依法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对于从犯,在其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提出缓刑量刑建议。通过检察履职,及时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延伸检察履职,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连着千家万户、百姓冷暖。本案行为人以“招工”为名,行“诈骗”之实,不但阻碍了劳动者顺利就业,也为用人单位正常招用工造成了困扰,严重“污染”了人资资源市场环境。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招工诈骗”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继续深挖犯罪线索,开展追捕追诉工作,清除区域内“招工诈骗”犯罪土壤,努力打造“宜业”的良好环境。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招工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优化劳动就业市场环境,杨浦检察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民生暖杨”系列专栏,立足实际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以诈骗套路解析、检察官提醒等方式增强宣传实效,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2.陶某某、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向上滑动阅览


【基本案情】

2021年间,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书》,约定某公司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项目代建方。

2021年11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全权委托被告人陶某某代表某公司为电梯加装项目现场负责人。陶某某明知电表前强电应由电力部门负责移位,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电表前强电移位等项目交给上海全灵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李某某负责。李某某又将该项目介绍给被告人梁某某。徐某某经被告人梁某某介绍参与违规强电移位作业。

2022年7月21日19时许,徐某某与被告人梁某某于上址违规进行电表前强电移位施工过程中,徐某某因触电死亡。

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陶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违法违规组织电表前强电移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持有高压、低压电工证,违法违规从事电表前强电移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2年9月28日,被告人陶某某、梁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及某公司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补偿。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陶某某、梁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


【工作做法】

(一)提前介入参与事故调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履职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检察机关告知安全事故信息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检察机关指派院重大犯罪检察部门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至加装电梯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听取相关单位对事故情况的介绍、参与事故调查讨论、查阅电梯加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咨询电力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发现本案涉及公司及多层私人委托违规进行“表前强电”移位作业,如何区分单位和人员在事故中的作用,准确认定刑事追究的人员范围是本案的核心,检察官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以及各涉案人员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引导事故调查组合理界定刑事追究范围,并将初步意见层报检察长,区院以院名义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追究被告人陶某某、梁某某刑事责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二)聚焦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安全保护,助力企业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加装电梯代建方某公司将本应当由其履行的职责违规口头委托给被告人陶某某代为行使,被委托人陶某某并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且该公司未与陶某某就该项目的施工要求、安全保障等进行交接,导致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表前强电由电力部门负责移位”未能引起陶某某重视。陶某某直接违反合同约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再次违规多层转委托给被告人梁某某、被害人徐某某。因代建方公司仅在施工现场安排了临时招聘的非专业工作人员负责与居民协调沟通,但未委派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现场履行监管职责,未充分有效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梁、徐二人擅自在施工现场违规进行表前强电移位作业,徐某某在操作中触电死亡。检察机关针对该公司层层违规转发包、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缺乏保障、施工现场缺乏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监管等问题约谈涉案企业及法人并提出整改意见,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后建议该公司在施工现场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指导、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加强现场履职,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监管和安全保障,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三)消除加装电梯施工同类隐患,以办理一案促进治理一片

 从治罪到治理,检察机关从个案切入,结合辖区内老旧小区多、加梯任务重的特点,会同加梯工程安全监管部门成立专项巡视小组,对辖区内的在建加梯工程进行全面检视,排查同类隐患问题。聚焦加梯项目施工安全问题与电力、燃气公司会商,推动简化管线移位手续、优化内部审批流程。走访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及街道居委,加强履职配合、横向合作,汇聚加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合力。联合区委依法治区办召开加梯施工安全保障专题会议,邀请居民代表作为“法治观察员”参与,以检察之力搭建辖区加梯项目多方协作共管平台。会同区加梯办通过“评估规则表”严审代建单位资质,落实“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帮助居民选好加梯“总管家”。推动落实施工现场首次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抽查、综合竣工验收监督等全过程监管,协同辖区街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抽查。牵头制定本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指引》在全区在建及代建项目现场发放宣传,对专项施工安全给予法治牵引,全力消除民生项目安全隐患。相关案例获评全市检察机关“惩治重大犯罪,守护城市安全”优秀案事例,相关做法入选市委依法治市办“上海市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人民群众最期待的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相关材料获市委政法委刊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畅通的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责任认定、司法追责人员范围给出法律意见。对安全事故发生存在企业监管责任的,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制发检察建议等共同为企业剖析监管漏洞,聚焦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安全保护,建议企业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指导、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通过落实现场履职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监管和安全保障。针对加装电梯存在的普遍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充分调研排摸,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履职配合,以检察履职筑牢安全生产底线,以检察之力护航民生民心工程。




3.唐某某等人讨薪支持起诉案



向上滑动阅览


【基本案情】

上海市杨浦区某项目由某公司总承包,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该项目提供劳动者,李某在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范围内承包部分钢筋绑扎单项工作,唐某某等27人为该施工项目的工人。案涉农民工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日工资为200元/天,李某个人向案涉农民工承诺了320元/天或350元/天不等的日工资(包含合同签订的200元日工资)。工作任务完成后,案涉农民工因有部分工资未能收到且李某也已匿,遂与某总承包、某工程公司发生争议。

2024年3月21日,唐某某等人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称其被拖欠工资,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帮助其维权。


【工作做法】

本院受理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实地走访调查施工项目工地及施工方某总承包和某工程公司,询问工地现场农民工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厘清案涉农民工与某总承包、某工程公司及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调取了案涉被欠薪农民工名单、案涉劳动合同及李某向每人出具的《欠付工人工资确认单》等证据材料,固定相关证据和事实,同时安抚讨薪现场农民工情绪,引导其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向公安机关了解涉稳风险。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涉农民工与某总承包、某工程公司及李某之间因欠薪产生矛盾纠纷已久,期间亦有农民工扬言跳楼。公安机关曾询问李某如何处理,李某表示其无力支付,欠薪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是依托与上海市杨浦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签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向区总工会调查本案所涉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以及对应的保障政策职能部门,通过区总工会设在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劳动保障联合接待窗口”,及时与区人社局对接。经向相关部门了解,本市市场上钢筋工平均日工资为350元左右,案涉农民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00元远低于市场价的水准,案涉农民工未拿到足额工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损害。

四是就本案诉讼主体及程序等问题与区法院进行沟通。通过梳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现,案涉农民工若以李某为被告,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无须仲裁前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在目前李某已失联的情况下,履行判决的可能性较低;若以某总承包、某工程公司为被告,则系劳动纠纷,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案件办理周期较为漫长。

五是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召开简易听证会。邀请唐某某等案涉农民工代表、区总工会及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就案涉农民工与某总承包、某工程公司、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明细及欠薪金额等进行调查,并充分听取各方主体的观点和主张。

六是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考虑到唐某某等人讨薪的急迫性,以及在维权过程中聚集易产生舆情风险,检察机关经与区人社局商议,将案件线索移送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并协同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经多方协调,由某总承包先行垫付案涉农民工的剩余工资,后续向李某进行追偿。

七是向某总承包制发并宣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向李某追偿,让责任人真正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一)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切实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来沪务工人员群体因法律知识匮乏,遇到劳动纠纷时难以实现有效维权,检察机关紧扣“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工会劳动权益保障及劳动监察多元职能融合,依法为弱势群体维权寻找最优途径,成功帮助农民工的忧薪事和烦薪事。

(二)依法调查核实,强化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本案运用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不局限于查明案件事实,更追求检察官办案的参与性。一方面考虑到案涉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且法治意识淡薄,检察机关积极协助农民工调取劳动合同、欠薪金额确认书等关键性证据,高效还原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为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检察官通过多次走访现场、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亲历案件一线,直观感受案涉农民工存在的实际困难,共情弱势群体,为开展纠纷化解、消弭多方矛盾提供司法温度。



4.刘某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案



向上滑动阅览


【基本案情】

某教育公司拖欠女职工刘某2019年的5月至7月的工资人民币(以下简称人民币)1.2万余元。上海市某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补发拖欠刘某的工资。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区人社局经催告后向上海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因一直未能领取被拖欠的工资,认为区人社局和区法院履职不到位,遂向区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工作做法】

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案卷材料,审查行政处理决定及法院裁定、执行情况;二是分别向区人社局、区法院了解申请强制执行及该公司的经营等相关情况;三是向刘某了解其被欠薪情况及当前实际生活状况。

区检察院查明:该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教育培训。公司拖欠刘某的工资长达两年。该公司自2019年运营困难后便停止营业,当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刘某系女性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在该公司从事特殊儿童感觉统合测评师工作,帮助身患自闭症等疾病儿童开展干预训练。刘某因长期被欠薪,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刘某表示因被拖欠工资生活捉襟见肘,严重影响其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安抚刘某情绪,针对其提出的申请监督理由逐一向其释法说理。听证会邀请第三方律师、人民监督员、心理咨询师担任听证员,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认为教育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区法院的裁定及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刘某取得特殊儿童感觉统合测评师资质不易,在被教育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坚持自闭症儿童教育工作到最后一天,其责任心值得赞赏,希望检察机关视其生活困难情况给予救助,帮扶其就业,让刘某能彻底息诉罢访。

结合听证员意见,听证会后区检察院对刘某展开展多元救助工作。一方面,区检察院根据刘某生活经济困难情况一次性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元,切实缓解其生活急迫困难。另一方面,联系区妇联,帮助刘某找到一份在儿童教育机构继续从事自闭症儿童干预的对口工作,以保障其基本收入,助其走上正常生活轨道。经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刘某安抚情绪、释法说理,并通过多元司法救助解决了生活困难后,刘某向区检察院提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并书面承诺息诉罢访,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一)搭建沟通平台,加强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依托“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将申请人的疑虑“摆上台面”,引导申请人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后,同时发挥一名听证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特长,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为申请人解心结、释法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体现法的力度,又体现法理情交融的温度,让申请人感受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透明度。

(二)开展救困救智,助力劳动者走上正常生活轨道。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发挥“补位”作用。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其面临的生存困境,充分采纳听证员的意见,从长远可持续的角度着手实行多元化救助。一方面,引导生活确有困难且诉求有一定合理性的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做好线索移送工作。另一方面,回应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并结合其个人特点,主动对接妇联等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符合就业招聘信息,通过助其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充分发挥资质优势,保障失业女性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5.推进保障平等就业权公益诉讼案



向上滑动阅览


【基本案情】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女性权益保障也在各领域稳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检察机关可就招聘工作中涉及到的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专项监督活动。根据市院部署要求,杨浦区院积极梳理排查相关线索,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杨X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向社会公开招录劳动关系调解员时,其招聘条件中对男女年龄设置了不同要求,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未保障妇女平等就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工作做法】

 通过在杨浦人才网等各大人才招聘网站中搜集线索,杨浦区院初步排查线索5件,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杨浦区杨X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杨浦人才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录一批劳动关系调解员。招聘条件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通过设置男女差别化年龄要求,变相提高了妇女录用标准,其亦未向公众合理解释该岗位男女区别设定年龄的理由,系未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未能保障男女平等的就业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等相关规定,应依法予纠正。

我院与该中心的行政主管单位充分沟通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应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后本院向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对本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布的招聘信息进行集中排查,加强监管执法,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在一个月内,迅速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其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及时组织了专项检查,第一时间督促区促进中心将该招聘信息予以删除,并对杨X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通过就业促进中心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了集中排查;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区就业促进中心以及相关内设部门工作人员,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深入学习;继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积极维护女职工权益,继续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女性在求职就业时往往遇到更多的压力,就业壁垒包括了限定性别、男性别优先、限制生育、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然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界定和具体歧视行为的列举。以本案为例,招聘时,就业单位因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故对男女岗位设置不同年龄限制。实际上提高了妇女就业门槛,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对男女就业不平等问题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保障平等就业权,有助于对用人单位产生广泛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依法保障就业平等的氛围。

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后盾,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向妇女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让妇女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业环境、扫除障碍。






图为检察官接受采访



展望未来,杨浦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探索创新,为劳动者提供更加精准、更加高效、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阳光,共同绘制出一幅更加和谐美好的劳动新画卷!




文字、图文排版|朱珠


THE END

杨浦检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公众平台。立足检察职能,发布检务资讯,传递法治信息,强化阳光检务,展示检察风采,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