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集宁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2024年以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案件14件,其中包括因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罪犯系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人民法院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诊断材料证明,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意见书等,进一步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之前,规范罪犯的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环节。针对发现的未及时移送和未严格审查法律文书等问题共制发14件书面检察建议。通过以案促改,就相关争议形成共识,明确抄送材料、征求意见、诊断鉴别等流程,确保沟通顺畅、监督有位。严防罪犯借暂予监外执行之名逃避刑罚执行。
下一步,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坚决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文字 | 乔冠群
校审 | 崔志军
终审 | 郭 岗
编辑 | 乌雅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