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如下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5.乙方拒绝服从甲方岗位变更通知、工作内容变更通知、工作地点变更通知,或者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工作指令……”
2022年6月,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孙小妹所在部门被取消。
2022年8月16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
部门调整报到通知书
“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您自身情况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现人资通过短信形式正式通知您,调整后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425号;请您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点30分至该地点报到。请按时出勤投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
2022年8月24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
催岗通知书
“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公司已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调整您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现再次通知您于2022年8月25日9点30分至工作地点为上海市顾村镇电台路619号报到并说明情况。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地点打卡,视为虚假考勤。”
2022年8月25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
催岗通知书
“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您自身情况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调整前您的工作地点为宝山金地天地云墅,调整后您的工作地点为顾村镇电台路619号,公司已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短信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截止2022年8月25日您未至该地点进行工作。请您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9点30分至该工作地点报到。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
2022年8月26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催岗通知书,内容为:
催岗通知书
“孙小妹先生/女士:您好,现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调整您的工作地点.公司已于2022年8月24日、8月25日以及7月28日通过短信以及书面形式向您进行送达该通知,调整您的工作地点为顾村镇电台路619号,截止2022年8月26日您未至该地点进行工作,已属严重违纪情形。现再次通知您于2022年8月27日9点30分至工作地点为报到并说明情况。请按时出勤报到,如逾期未报到,将按照旷工处理,未按规定地点打卡,视为虚假考勤。”
2022年8月29日,公司向孙小妹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孙小妹先生/女士:截至目前,您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决定从2022年8月29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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