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通常情况下都是理解为续延到哺乳期满。
本来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随着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却变成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到底是续延到产假结束还是相应情形消失(即哺乳期满)?
别说,实务中还真的有争议,有法官在判决书中就认为续延到产假结束。
(2024)内06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写: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故案涉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期限现虽已届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至少延续至被告李某某的产假结束。
人社部于2024年10月24日在其官网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李*生: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转自:《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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