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冬季行动”统一部署
长兴公安
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给安全“加码”
为平安护航
1月20日15时许
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在工作中发现
辖区一村民家中的仓库内
疑似存在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这一线索
值班民警立即带班
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现场后
民警发现仓库大门紧锁
便透过缝隙往里查看
“里面的烟花堆成了‘小山’”
仓库内叠放着多箱烟花爆竹
且周边没有任何消防安全设备
让民警看得胆战心惊
这些“火树银花”未经管控
万一起火点燃
带来的不是美丽与欢笑
而是灾难和泪水
原来
刘某(化姓)经营一家副食店
年关将近
刘某在闲聊中
被“朋友”问到要不要做烟花爆竹生意
称可以先将烟花放在店内售卖
之后再进行结算
刘某表示同意
因该存放地
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民警第一时间对涉案烟花爆竹
依法收缴并作妥善处置
经现场清点
此次共查获烟花爆竹26箱
共计242.9公斤
目前
刘某已被长兴公安
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普法小课堂
非法运输,是指未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产品数量、种类、指定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和无运输许可证的私运行为。
危害性: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非法存储,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存放烟花爆竹,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储存的行为。
危害性: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保护生态是一场持久战
需要全体居民共同努力
春节将至
长兴公安温馨提醒
烟花爆竹属危险物品
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经营、运输、储存
请大家自觉遵守“双禁”规定
让天更蓝、水更绿
空气更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