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文摘   2024-12-06 09:25   重庆  

普/法/宣/传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与卫生健康执法系列之四 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医疗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可见,患者与医疗机构所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个别患者基于种种目的,前往未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甚至是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不具备的非医疗单位接受人类辅助生殖诊疗服务,甚至还有所谓“两厢情愿”所达成的“代孕”合同,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善良风俗,其服务合同自始无效,当心最后“人”“财”两失哦。

法条链接

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义务性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性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义务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处罚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重庆市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朝天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心位于渝中区解放东路187号附1号,服务人口3.5万余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全科、中医科、康复理疗科、预防保健科、妇科、儿科、眼科、口腔科、检验科、社区科、药剂科、放射科等科室,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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