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建议,在交通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增加以下条款,大家认为如何?
1、因乘客恶意投诉、无效投诉给出租车驾驶员造成误工、停运损失的,按照误工、停运的时间赔偿经济损失,每耽误一小时,赔偿出租车司机误工费1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2、乘客拒不付车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如实付费(乘客付费时,应当按照当时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付费。)
3、因乘客损坏、污损车辆及设施设备,造成停运的,乘客赔付恢复原样所需费用和赔偿停运损失。乘客拒不赔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赔偿经济损失。
4、巡游出租车在法定节假日营运,每车次另加收10元(元旦1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5天,端午节3天,国庆节、中秋节8天。)。
5、出租车司机举报非法营运行为,一经主管部门查实查处的,给予举报人每次1000元的奖励。这个钱,从运管部门的罚没款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