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改的卫生法,以及进行了相应调整的刑法:刑法第301-1条“非吸烟烟草制品、电子消费系统(电子烟)、香料及其液体的流通”规定,出售和分销电子烟将被罚款最高200 MRP(2024年为738,400坚戈,约合人民币11621元)或最高20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最长50天的拘留。
该条第2部分规定,进口和生产电子烟将被罚款最高2,000 MRP(2024年为730万坚戈),或最高60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最长2年的限制/剥夺自由。
如果这些行为由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并涉及特别巨额收益,处罚将更加严厉:罚款最高5,000 MRP(2024年为1,840万坚戈),或最高1,200小时的社区服务,或最长5年的限制/剥夺自由。
哈萨克斯坦内务部解释了“分销”的含义:“分销指将电子烟转交给其他人。无论是否有物质或其他利益,分销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电子烟将与吸烟同样受罚——罚款3 MRP(2024年为11,076坚戈)。
同时,法律修正案在《国民健康和卫生系统法典》中对电子烟进行了明确定义:
“电子消费系统、电子烟或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及非尼古丁传送系统,是通过电子技术(电池)加热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液体(如油仓、储油罐和其他容器)、其他化学物质和香料形成的气溶胶供用户吸入的设备(包括电子香烟)。”
法典还引入了以下概念:
- 电子消费系统的香料
- 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
- 非吸烟烟草制品
- 模拟烟草制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