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文摘   2024-12-13 21: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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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已经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囿于理念和制度等原因,我国刑事司法活动长期以来,未能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对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利害关系人甚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益的保障相对滞后和弱化。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尤其是审前处理问题开展了十分广泛的讨论,并且还涉及到与民商法的衔接,因此专业课考试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考查到。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
1.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2.涉案财物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必须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这些财物。对于贵重物品和违禁品,还需进行拍照和鉴定,并及时估价。
3.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4.判决后的财物处理: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5.被害人财产的返还:对于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
6.违法所得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7.监督和救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处理上的不当行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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