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银金矿致环境污染,一男子被判处赔偿500余万元!

政务   2024-11-29 16:47   江西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矿产看似诱人,但其属于国家财产,开采及提炼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采,且在提炼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表水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被告马某某在宜黄县某乡镇的矿场非法采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堆浸选矿过程中,致使有毒物质渗漏,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后,乡镇政府委托江西某公司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对非法采矿遗留有毒物质进行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共计花费5341728元。公诉机关由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 并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宜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堆浸选矿过程中,致使有毒物质渗漏,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5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采用堆浸选矿工艺提炼黄金时,购置明知会产生污染化学试剂配制提炼溶液,是该溶液在喷淋堆浸时发生渗漏,造成含有重金属、氰化物的污水渗漏、溢出,造成矿区土壤和地表水严重污染,造成环境污染处置费5341728元的公共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判处被告人马某某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534172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规章制度,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脱离环境保护的生产是“竭泽而渔”,生态环境决定人们的生存条件,因此,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势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游   朦、严  辉

校对:董良安

审核:胥喆聪  龚晗璐

编辑:谢   靖


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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