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离婚后孩子可以轮流抚养吗?

政务   2024-11-30 14:03   江西  

 离婚案件中,在子女患病或有残疾的情况下,抚养权反而成为一种负担,离婚双方均“唯恐避之不及”,子女权益难以保障。如何让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得到最好的保障?孩子是否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单独抚养呢?

   

        原告方某和被告吴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女,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照看。今年,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初步了解,二人均表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上,双方均表示无法长期抚养孩子,愿意出抚养费交由对方抚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本着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提出了轮流抚养的建议:“如果你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从轮流抚养的方向进行商讨。”

      双方冷静下来后,承办法官就轮流抚养问题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得知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后,双方当事人立即表示同意以孩子利益为重,共同抚养,并在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

      随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嘱咐二人虽然婚姻关系难以维系,但都要做好合格家长,共同为女儿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影响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案例不在少数,而轮流抚养突破了传统的一方抚养,以保护子女权益和公平负担为原则,在父母双方之间探索建立“轮流抚养”机制,可以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缺乏父爱或者母爱的缺陷,便于建立完整的双亲关系,有利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和良好性格的养成,又可以让离婚双方同时得到准备的机会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将影响降到可以承受的合理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黄    馨

校对:董良安

审核:胥喆聪  龚晗璐

编辑:付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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