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订婚后闹掰,高额彩礼是否该返还?

政务   2024-11-02 22:34   江西  


       原告胡某与被告户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22年2月初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胡某向被告户某及其父母户某某、阮某某给付彩礼现金18.8万元。原告胡某于2022年2月初为被告户某购买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金挂坠各一枚、金耳环一对,共计花费22230元。订婚后,原告胡某与被告户某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3月原告胡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9月原告胡某刑满释放后,与户某继续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因胡某发现户某将一男子带回住处,遂与户某发生争执,二人之后便不再同居生活。另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婚约事宜协商未果,遂成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胡某已向三被告给付188000元高价彩礼及金器,原告胡某与被告户某至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故无法继续缔结婚姻,故原告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胡某主张向三被告给付“看东家”6000元及被告户某与其他异性有染,无充分证据证明,无法认定。综合考虑原告胡某与被告户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金额较大、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等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户某、户某某、阮某某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160000元及所赠金器。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本系缔结婚姻的证物,但高价的彩礼却使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脱离了婚姻本质,成为感情物化的筹码,家庭成长的重担。因此,破除高价彩礼陋习,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方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法律对于高价彩礼的否定性评价立场,有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弘扬善良风俗,培育文明乡风,让彩礼归于“礼”,从而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图文:付朋辉

审核:龚晗璐  胥喆聪  

校稿:董良安

编辑:付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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