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网站1月17日发布了〔2024〕29号、30号、31号三份处罚决定书,对已经退市的A股公司华讯方舟(000687.SZ)2016和2017年报审计机构大信会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予以了处罚。这是第二个会计所因为客户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财务造假而被处罚。上一家是公证天业因为宏达新材审计而被处罚。截止目前公开的信息,大信会计所和相关注会在2023年和2024年分别被证监部门处罚3次和2次,分别罚没945万元和1116万元,合计处罚5次,罚没2061万元。
根据中注协发布的《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支分析报告》,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利润率为8.94%。大信会计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16.03亿元。
如下为对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综合摘录,对大信会计所的处罚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信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本案当事人大信所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大信所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信所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华讯方舟通过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等主体虚构业务,导致华讯方舟2016年和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接受华讯方舟的委托,对其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于2017年4月8日、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分别为613,207.53元(已扣税)、613,207.53元(已扣税),合计1,226,415.06元。王某、崔某强为华讯方舟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华讯方舟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上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产品的销售出库、发货日期早于其采购入库日期,销售实际开票日期早于销售到货及验收日期,营业收入确认日期早于销售到货及验收日期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发货通知单地址与到货验收单的验货地点明显不同且无具体的验货地址、到货验收单和采购入库单日期与相关抽验日期存在冲突、不同供应商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同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出库单的收货地址、发货通知单的发货地址和到货交接单的交货地点明显不同,到货日期早于发货日期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多份合同签署日期为同一日期,且销售出库单和到货交接单日期相同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常州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的审计过程中,未能关注到南京华讯与常州某公司相关的合同签订人及具体验收人均为同一人,出库单收货地址与发货单、验收单地址不一致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对华讯方舟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相关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大信所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上海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中国某公司等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两家不同客户使用同一收货地址,不同客户的工作人员姓名相同,销售出库单收货地址与货物验收单收货地址不一致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相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大信所未关注到交易中到货交接单无具体收货地址、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出库单的发货地址与某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中国某公司有关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验货地址与收货地址、中国某公司注册地址不同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在针对与南京华讯客户南京某公司相关的应收账款的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期后出具的商业汇票承兑银行账号有误等异常情况,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大信所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在针对南京华讯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的函证过程中,未关注到该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南京某公司的函证地址相同,且与该供应商的注册地址及审计走访的办公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关注到该供应商的回函寄件人与下游客户南京某公司的合同签订人、收货人相同等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在收到南京华讯客户某公司的异常回函后,仅做了回函差异分析,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
大信所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业务约定书、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相关询问笔录、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当事人大信所在听证、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第二,大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已经勤勉尽责;第三处罚过重。综上,大信所请求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大信所应当承担审计责任;第二,大信所对明显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相关审计准则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第三,本案已充分考虑案件相关情况,量罚适当。综上,对大信所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15.06元,并处以3,679,245.18元罚款。
对崔某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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