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深度解读及示例
一、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计量模式选择规则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 保险合同》的企业,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 —— 投资性房地产》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但不能对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用两种计量模式,而且一旦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不能再转为成本模式。如果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原来已经是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就必须一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并且企业要对所有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对于其他投资性房地产,企业还是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一种进行后续计量,不能同时用两种,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要符合相关规定。
示例:
假设甲保险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 保险合同》,其有一批投资性房地产是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这批房产符合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可以选择全部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用成本模式计量这批房产。如果甲公司选择了公允价值模式,以后就不能再转为成本模式。并且,对于所有这种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甲公司另外还有一些普通的投资性房地产,对于这些房产,同样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来计量。
新旧衔接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 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果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且企业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示例:
乙保险公司在执行新解释前,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在首次执行本解释时,乙公司决定将这些房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按照规定,乙公司要将这种计量模式的转变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假设追溯调整后,房产的公允价值比原来的账面价值高,乙公司要调整相关的资产和权益科目。同时,乙公司还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这种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影响的金额等相关情况,比如注明是因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而进行的变更,变更后对资产价值、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等。
二、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核算规则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 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核算因这种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时,企业要根据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预计负债” 科目,并且要在利润表中的 “营业成本” 和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 等项目列示。
示例:
丙制造企业销售一批产品,提供了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估计可能会因为质量问题产生 10 万元的维修费用,这就是预计负债。此时,企业要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10 万元,贷记 “预计负债” 10 万元。在编制利润表时,这 10 万元会体现在 “营业成本” 项目中;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会根据预计负债的期限等情况,分别在 “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 等项目中列示这 10 万元的预计负债。
新旧衔接处理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果原来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 “销售费用” 等科目的,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将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并且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示例:
丁企业以前在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时,是计入 “销售费用” 科目的。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丁企业要将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假设丁企业原来计提了 5 万元的质量保证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现在要将其调整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丁企业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这种变更的原因,比如是因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对营业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具体影响等情况。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
财会〔2024〕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6日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pdf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