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题。
【正文】
一、CEPA下的《协议二》迎来第二次修订:内地面向港澳服务业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扩大
(一)新修订的《协议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1、2024年10月9日与10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先后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简称香港协议二)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简称澳门协议二),这是《协议二》自2019年11月(澳门回归20周年)以来时隔五年后(澳门回归25周年)再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协议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CEPA主要是指2003年10月内地与港澳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与此同时,2017年10月27日,港澳于“第十次港澳合作高层会议”期间也签订了相互之间的《港澳CEPA》,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故目前CEPA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
(二)《协议二》本次修订的历程(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已经明示)
需要说明的是,服务贸易协议只是CEPA的组成部分之一,CEPA还包括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等,这次修订的是服务贸易协议。就其过程来看,《服务贸易协议》大致如下,
1、《服务贸易协议》于2015年11月签订(2016年6月起实施),基本实现了内地与港澳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化。2019年11月,内地与港澳签订协议修订《服务贸易协议》(第一次修订),增加开放措施(2020年6月起实施)。
2、早在2023年10月香港发布的2023年施政报告中,便明确提出“正积极寻求丰富CEPA内容,针对香港特别具优势的领域(如金融服务),争取内地对香港在大湾区以至全境进一步开放,使港商拓展至全国内销市场”。
3、随后于2023年11月起,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及相关部委开展了新一轮服务贸易开放的磋商,最终确定于2024年10月9日签署协议再次修订《服务贸易协议》。本次修订回应了澳门社会的诉求,在金融、电信、建筑、旅游等领域进一步降低或取消了对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准入门槛,以便利其在内地就业执业展业。
(三)新修订的《协议二》对港澳两地新增的开放举措基本相同
《协议二》同时面向港澳,内容上看,新修订的《协议二》面向港澳两地新增的开放措施基本相同,基本无差异,其在取消放宽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放宽资质等方面对港澳相关关领域的服务提供者及专业人士进入内地降低了门槛。
二、与金融领域有关的新增开放举措(内地面向港澳)
(一)取消港澳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机构的总资产门槛要求
新修订的《协议二》明确港澳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不再需要满足“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的要求,降低了港澳金融机构进入内地保险市场的门槛。
此后港澳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只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3)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二)取消港澳银行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的限制
本次明确港澳银行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放开零售业务。
目前新修订的《协议二》仍然明确除可以吸收内地中国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外,港澳银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以经营对内地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且不可以提供仅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主体才能提供的业务,也不可以提供证券、保险业务。
(三)完善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相关表述,明确“持续推进并优化”
本次将之前“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这一表述调整为“持续推进并优化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意味着后续跨境理财通业务在投资者、资产端、额度等方面的门槛会持续降低。
此外,由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试点机构已经扩展至券商,故本次在表述上也调整至最新,即将内地与港澳的券商纳入进来。
(四)明确券商、基金、保险等领域可以独资拥有
本次修订在投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形式方面,在原来仅有合资这一形式的基础上,新增了“独资”这一形式,意味着港澳金融机构可以独资拥有内地券商[1]、基金等主体。同时,本次取消了境外保险公司与内地主体合资设立寿险的比例限制[2]。
(五)针对澳门,新增“研究推动内地与澳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
本次新增“研究推动内地与澳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在香港方面则表述为“持续推进债券通南向通、北向通业务”(均已经推出),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债券市场领域的互联互通机制将会延展至澳门,有助于提升澳门债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
(六)针对香港,明确进一步研究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纳入REITs等)
除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外,针对香港,本次修订还明确研究扩大互联互通标的范围,包括REITs(房地产信托基金)、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内地与香港ETF互挂安排等,这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
三、非金融领域的新增开放举措
(一)跨境数据方面的限制有所放松(可适用港澳法律及将港澳作为仲裁地等)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2、为港澳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开展数据跨境业务提供便利。
(二)制度上的开放举措
本次修订明确支持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港澳资企业协议选择使用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支持在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港澳资企业选择港澳为仲裁地。
同时本次明确在大部分服务领域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须在港澳从事实质性经营三年的年限规定,有助于让更多初创企业享受到《协议二》的优惠待遇。
(三)其它非金融领域的新增开放举措
参见附表4,略。
四、结语
虽然市场之前对本次《协议二》的修订已有预期,有些修订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港澳,不过总体业说本次修订还是有些值得关注的点:
(一)内地对港澳保险业的开放力度比以前大,对港澳保险业进入内地市场以及港澳金融机构进入内地保险市场是利好。
(二)澳门债券市场将与香港债券市场一起,成为与内地互联互通的一个重要领域,这表明澳门债券市场的存在感有所增强。
(三)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行可以开展银行卡业务(其它大部分零售业务仍然受限)。这一限制的放开是最受关注,它打开了港澳银行与其内地分行在零售业务的联动空间(如,在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内地客户在境外也可以更便利地享受到服务等)。
(四)通过此次修订大致可以预期,未来内地与港澳在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程度将会不断提升,内地与港澳投资者参与对方金融市场的便利度也会稳步提升。从这个角度来说,港澳金融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对港澳银行业本身来说至关重要,故现在对港澳金融市场介入程度的高低将会决定其后续面向内地客户能够提供服务的深度。
五、附件
(一)附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仅列示金融业(针对澳门)
(二)附表2: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仅列示金融业(针对澳门)
(三)附表3:面向香港的新增开放措施(仅指金融领域)
(四)附表4:非金融领域的新增开放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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