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舟山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0〕30号)、《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舟建发〔2015〕16号)、《舟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住房办〔2024 〕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24年舟山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受理对象
2024年度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受理对象为: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城区域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一)新城区域内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新城区域户籍;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5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舟山户籍或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工作或在新城区域内其他企业(纳税地)工作;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全日制学习)未满10年;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记录;
6.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
7.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舟山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新城区域内居住满二年;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4.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析产)记录;
5.申请人在市本级保障区域内企业(纳税地)工作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小岛进城渔农民:
1.主申请人须户籍迁移到新城区域或主申请人在市本级保障区域内企业(纳税地)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110元;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5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或18周岁以上的孤儿;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34612元;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98万元。
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及租金标准
(一)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低保、低保边缘户、其他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17元、14元,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到保障家庭主申请人的市民卡中。
2.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中政府规定的优先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当实物配租房源不够时轮候。
(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享受36平方米、2人家庭享受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享受。
按照分层保障原则,公租房租金分为四档。
第一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保、特困家庭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0.5元/平方米收取;
第二档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边家庭按照公房租金3元/平方米的70%即2.1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档其他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房租金3元/平方米收取;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关于核定新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15〕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10-12元/平方米收取。
保障期内,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优先保障家庭
保障家庭在舟山本岛无住房、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且属下列对象的:
(一)申请家庭系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一、二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除外);
(三)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成员的;
(四)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年审通过后可按规定持续享受保障政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最长保障时限不超过5年。
申请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线下申请及受理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和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后报送所在街道。
(2)新就业无房职工: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市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市人才咨询窗口或市房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电话号码:0580-8289393,2265159)。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签署意见后,向临城、千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临城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2383、千岛街道电话号码:0580-2296731)。
2.网上申请
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上提交申请。
(二)审核
1.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家庭:街道初审,市房管中心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单位提供的大数据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进行复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2.新就业无房职工:市房管中心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单位提供的大数据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车辆等进行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市房管中心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单位提供的大数据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进行审核,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家庭居住年限的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4.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街道初审,市房管中心利用民政、公安、社保等单位提供的大数据共享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车辆等进行复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示和告知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中心核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中心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租赁补贴家庭,由市房管中心按季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由舟山市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市房管中心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联系单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
4.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
5.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
6.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4.劳动(聘用)合同;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四)小岛进城渔农民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或《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
3.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
4.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浙江省社会求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6.在常住地稳定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实行常态化受理。
其它事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年审制度,不符合条件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资格。
(二)《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Ⅱ、Ⅲ、Ⅳ》可在舟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szjj.zhoushan.gov.cn/)下载,咨询电话;0580-2032795。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