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四人刑拘、四人取保…

楼市   2024-05-28 15:26   江苏  

一摩托车车队

具有多次自驾出游经验

而在这一次

在一车友老褚的发起下

9人“成团”相约出游

骑行途中经过一隧道

其中一名车友陈某撞上货车

因伤重不幸死亡

目前,交警部门办理终结这起交通事故: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发起人、“头车”驾驶人等4人被刑事拘留

另4人被取保候审

一起交通事故

为何同行者被定为“危险驾驶”?

借道超车 

隧道里撞上正常行驶的货车

2024年4月27日中午11点半,交警部门接到报警:辖区内一隧道发生车祸。民警接警后迅速抵达事故现场,经过勘察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重型自卸货车。货车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货车正常行驶在隧道中,陈某骑着摩托车,突然开到了对面的车道,最终发生车祸。
据货车驾驶人王某回忆,撞击后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陈某受伤不轻,立即报警和呼叫120。陈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因伤重不幸身亡。
隧道本来就禁止超车,况且事故发生在隧道的弯道处,陈某为何要在最危险处超车?

沿路排查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亡人事故

事故处理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这是一次团队出行,共有9名摩托车驾驶人,平均年龄四五十岁,最年长的有69岁。经实地勘察、沿线走访,民警发现该摩托车队存在“密集车流反复并线、曲折穿插、追逐竞驶,闯红灯、严重超速、实线超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涉嫌危险驾驶罪  

4人被刑拘,4人被取保

5月6日,当地公安局对该摩托车团队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5月12日,发起人褚某,“头车”驾驶人王某、俞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另外4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取保候审。
为何认定为团队危险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以超过限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以及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等情形,都属于情节恶劣。
车友聚会微信群是褚某是发起的,王某、俞某等三人分别开过“头车”,存在“以刺激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相对另外四人,他们危险驾驶追责更显严重。”

以案释法

律师说法:
追逐竞驶和醉驾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犯罪打击。
什么是追逐竞驶,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飙车”,这既可能是司机相约追寻“速度与激情”,也可能是双方没有相约,单纯是因为“开斗气车”。
飙车“情节恶劣”才会入刑,但怎么算“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要靠司法人员自己把握。
法院曾经就该种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过指导意见,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所谓“多人追逐竞驶”中的“多人”,根据刑法解释的惯例,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在这起案件中,摩托车队人数众多,存在多人参与追逐竞驶的情形,而且因为追逐竞驶引起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恐慌,所以参与追逐竞驶的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摩托车车友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当在活动中明确车队行车规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车队在行进过程中,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超车,避免出现你追我赶的竞驶情形。
马路不是赛车场
飙车之风不可长
徐州交警提醒大家
不要为了一时之快
赌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驾驶才是王道

一 审 胡东陆

二 审 尹凯撒 
三 审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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