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相卿︱北宋欧阳修撰尹洙墓志铭公案新探

学术   文化   2024-10-28 11:30   北京  

欧阳修画像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本文原刊于《文艺研究》2024年第2期,责任编辑陈斐,如需转载,须经本刊编辑部授权。


摘 要 庆历七年(1047)尹洙去世,孙甫和欧阳修分别为其撰写了行状和墓志铭,但两文遭到尹洙家人和同僚的质疑,韩琦更是在其所撰尹洙墓表中针锋相对,用实际行动表明态度。对比欧、韩二文,除了对尹洙文学地位评价不同外,涉及其仕宦经历的内容更是差异极大。欧阳修对涉及尹洙政治纠葛部分皆不书或模糊处理,把自己“避党”的理念贯彻其间,这是他庆历新政失败后从政理念的变化在碑志文创作中的表现。碑志文属于为墓主盖棺论定的文字,撰者在写作过程中会以自己的理念取舍材料,从而导致对墓主生平事迹的彰显或遮蔽。


  欧阳修在北宋政坛、文坛皆影响甚巨,他生前为人撰写墓志碑铭百余通,其中尹洙墓志铭和范仲淹神道碑曾引发较长时间的讨论,甚至成为北宋政治史及散文史研究的公案[1]。对于前者,前辈学者或认为源于欧阳修简而有法的写作模式[2],或认为是他基于“信史”原则加以书写的结果[3],或强调此为其“意主文章”而“于情事或不能详备”著史风格的集中反映[4]。揆诸史实,尹洙墓志铭中的“书”与“不书”,是欧阳修庆历新政后从政理念的变化在碑志文创作中的表现,这是前辈学者讨论中遗漏的重要面向。同时,尹洙行状、墓志铭撰写过程中的诸家争执,也有进一步还原的必要。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以尹洙墓志铭的撰写为切入点,考察碑志文撰写的彰显与遮蔽[5],以期能够发掘此类文献更为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一、尹洙行状与墓志铭的撰写及争执



  庆历七年四月,尹洙病逝于邓州(今属河南)。在他病危之际,知邓州范仲淹曾数次探望并着手安排后事。范仲淹在给韩琦的信中云,师鲁“舁疾来邓,以存没见托,至五日而启手足。苦痛苦痛!至终不乱,初相见时,却且着灸,不谈后事。疾势渐危,遂中夜诣驿看他,告伊云:‘足下平生节行用心,待与韩公、欧阳公各做文字,垂于不朽。’他举手叩头……已去安州之翰处作行状,待送永叔作墓志,明公可与他作墓表也”[6]。可见,尹洙行状、墓志铭和墓表分别安排孙甫、欧阳修和韩琦撰写,是范仲淹亲自策划并安排的。


范仲淹  道服赞(局部)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孙甫撰写的行状很快就完稿了,这可以根据韩琦给范仲淹的书信稍加推断。韩琦信中称,“示及之翰所撰《师鲁行状》,俾附永叔作志文”,说明当时孙甫的写作已经完成,又指出“今闻之翰领江南漕,必已离安陆”[7],则尹洙行状完稿于孙甫赴任江南东路转运使之前。张方平在《江宁府重修府署记》中云:“庆历八年正月癸巳,江宁府署火……命发运副使许元、转运使孙甫鸠材庀工。”[8]庆历八年正月,孙甫已经从荆湖北路的安州(今属湖北)到达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并且在江南东路转运使任上参与府署建设,故行状当完成于尹洙庆历七年四月去世不久之时。


  孙甫撰写的尹洙行状,不单为尹氏子侄不满,同时也引起韩琦的诸多质疑。韩琦在给范仲淹的信中开篇即曰:“示及之翰所撰《师鲁行状》,俾附永叔作志文。读之思其人,悲咽不能胜。观所载事,又有与闻见殊不相合者,大以为疑。及阅尹氏侄子辨列,则皆某之疑者,于是释然无所恨,而喜尹氏有人矣,甚善!”直接表明自己不认同孙甫的文字。他反复强调行状中有不少对尹洙污蔑性的描述:“师鲁有经济之才,生不得尽所蕴,谪非其罪而死,又为平生相知者所诬,以恶书之,是必不瞑于地下矣……且前贤行状,必求故人故吏为之者,不徒详其家世、事迹而已,亦欲掩疵扬善,以安孝子之心,况无假于掩而反诬之乎?”他痛斥孙甫的这种行为:“夫生则卖友以买直,死则加恶以避党,此固庸人之不忍为,岂之翰之心哉!”言辞相当激烈。而且,韩琦建议范仲淹尽快敦促孙甫修改行状,再让欧阳修依据订正后的行状撰写墓志铭,他讲道:“今所误书,若不先由之翰刊正,遂寄永叔。彼果能斥其说,皆以实书之,则行状与墓铭二文相戾,不独惑于今世,且惑后世,是岂公许死者之意果可不朽邪?”[9]总之,韩琦在信中表达了自己对尹洙行状的强烈不满,明确指出孙甫撰文时有“加恶以避党”之心理。


韩琦《安阳集》书影,明正德九年(1514)张士隆刻本


  范仲淹复信韩琦加以劝慰,他说:“始以之翰知师鲁最深,又少与之游,尽见其行事,故众谓之翰宜书其善状。及观尹材所办,亦不可忽,故录之于后,庶几明公与永叔详之,自可增损。今明公欲之翰修定而后作志,已致书之翰,必更尽心。众谓之翰醇儒,本无他肠,但思之未精,笔力未至尔。明公以为如何?幸恕而宽之。”[10]范仲淹对韩琦为尹洙正名的要求深感钦佩,他认可韩琦和尹材的不同意见。同时,范仲淹也为孙甫稍加辩解,强调这肯定不是他有意为之。可以看出,范仲淹在努力居中调和。


  然而,欧阳修并不认同尹材和韩琦的观点。他致信范仲淹称:“之翰平生与师鲁厚善而无怨恶,必不故意有所裁贬。不过文字不工,或人所见不同。材当作书叙感,然后以所疑请问,而反条疏驳难。又所驳多不当……后生小子,但见其叔平生好论议,遂欲仿效,既学问未精,故所论浅末,不知其叔平生潜心经史,老方有成,其自少所与商较切磨,皆一时贤士,非一日而成也。率然狂妄,甚可怪。修在扬州,极不平之,亦曾作书拜闻。明公若爱师鲁,愿与戒勖此子……无使陷于轻率也。师鲁功业无隐晦者,修考之翰行状无不是处,不知稚圭大骂之翰,罪其何处?此又不谕也。稚圭处,修自附去也。”[11]欧阳修认为,孙甫撰写的尹洙行状并没有不妥之处,尹材的质疑毫无道理,影响相当恶劣。韩琦为何言辞如此激烈,实在难以理解。这无疑是欧阳修为撰写尹洙墓志铭所定的基调,亦即主体内容当和孙甫保持一致,也为尹洙墓志铭撰成之后的争端埋下伏笔。


韩琦  信宿帖(局部)  贵州博物馆藏


  庆历八年三四月间,欧阳修已经完成了尹洙墓志铭的写作。范仲淹致韩琦信提及了“近永叔寄到师鲁墓志”一事,此信撰写时间大体可以推断。范仲淹首言“某再拜真定资政给事”[12],亦即韩琦当时官为给事中,职为资政殿学士,差遣为知真定府。根据研究可知,韩琦知真定府的时间为庆历七年十二月到庆历八年四月[13],故书信当撰于此时段之内。信中还有“暑中,乞加自重”之语[14],知是信定撰于庆历八年四月。另外,欧阳修致尹材信云:“墓铭刻石时,首尾更不要留官衔、题目及撰人、书人、刻字人等姓名,只依此写。晋以前碑,皆不著撰人姓名,此古人有深意,况久远自知。篆盖,只著‘尹师鲁墓’四字。”[15]此信系年也为庆历八年。这是欧阳修向尹材交待墓志铭上石时的注意事项,此时墓志铭定稿当已经完成且交付尹洙家人,可以参证。


尹洙《河南先生文集》书影,清抄本


  有关尹洙盖棺论定文字的争论,没有在欧阳修撰成尹洙墓志铭后停止,而是愈演愈烈。范仲淹、尹材和孔嗣宗等或隐或显地表达了对欧文的不满。范仲淹在给韩琦的信中称:“近永叔寄到师鲁墓志,词意高妙,固可传于来代。然后书事实处,亦恐不满人意,请明公更指出,少修之。永叔书意,不许人改也。然他人为之虽备,却恐其文不传于后。或有未尽事,请明公于墓表中书之,亦不遗其美。又不可太高,恐为人攻剥,则反有损师鲁之名也。乞审之。”[16]范仲淹较为委婉地指出,尹洙墓志铭中有与事实相出入之处,特请韩琦撰写墓表时修正补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范仲淹在其撰写的尹洙文集序中云:“师鲁之才之行与其履历,则有永叔为之墓铭,稚圭为之墓表,此不备载。”[17]然韩琦至和元年(1054)撰成尹洙墓表时范仲淹已经去世两年之久[18],所以范仲淹根本没有可能见到韩琦所撰之文。范仲淹之所以如此写作或有深意,亦即后世要了解尹洙才行和履历,欧阳修和韩琦所撰墓志铭和墓表不可偏废,这应当能从侧面反映出他对欧文内容所持的保留态度。尹材对墓志铭文字相当不满,欧阳修特意撰写《论尹师鲁墓志》说明情况,并声色俱厉地呵斥尹材,“后生小子,未经师友,苟恣所见,岂足听哉”,他强调,“死者有知,必受此文,所以慰吾亡友尔,岂恤小子辈哉”[19]。皇祐元年(1049),孔嗣宗也致信欧阳修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欧阳修复信云:“尹君志文,前所辨释详矣。某于师鲁,岂有所惜,而待门生、亲友勤勤然以书之邪?幸无他疑也。余俟他时相见可道,不欲忉忉于笔墨。加察加察。”[20]重申立场,并就自己为何不书“师鲁倡道”予以解释[21]。凡此皆表明,欧阳修撰写尹洙墓志铭完稿后,遭遇到了来自多方的质疑。

  

二、尹洙墓志铭与墓表的差异



  韩琦在至和元年写作完成了尹洙墓表,与欧阳修所撰墓志铭多有不同,用实际行动重申了自己的立场。前辈学者对勘两文,认为欧阳修所撰尹洙墓志铭至少有四项缺略处:一是尹洙登第和去世时间,二是尹洙家族世系,三是尹洙仕历行实,四是尹洙著述情况[22]。除了上述四项外,循着前述韩琦批评孙甫所谓“加恶以避党”的线索,会发现,尹洙墓志铭和墓表还有涉及政治纠葛书写的四点区别。


  第一,景祐三年(1036)尹洙被贬事件与范仲淹的关系问题。欧阳修在墓志铭中云:“天章阁待制范公贬饶州,谏官、御史不肯言;师鲁上书,言仲淹臣之师友,愿得俱贬。贬监郢州酒税。”[23]突出表达了尹洙对朋友的义及自身的政治立场。韩琦在墓表中称:“时文正范公治开封府,每奏事见上,论时政,指丞相过失,贬知饶州。余公安道上疏论救,坐以朋党,贬监筠州酒税。公慨然上书曰:‘臣以仲淹忠谅有素,义兼师友,以靖比臣,臣当从坐。’贬崇信军节度掌书记,监郢州商税。欧阳公永叔移书让谏官不言,又贬夷陵令。当是时,天下称为四贤。”[24]不仅道出了尹洙对朋友的义和政治立场,还指出尹、范二人被贬的内在联系,以及此事件在当时的广泛影响。此次范仲淹、欧阳修及尹洙等被贬,促成了范仲淹集团的形成,而被贬斥诸人皆成为庆历新政的核心成员[25]。韩琦在尹洙墓表中尤其没有回避被指为朋党的“四贤”之论,这是与欧阳修写作的最大不同之处。需要指出的是,韩琦在尹洙墓表中,所有涉及的政治人物全部实名出现,以表示自己直书不隐,唯独此处称范仲淹“指丞相过失”,虚化当时丞相吕夷简名讳,或与墓表撰写当年韩琦长子韩忠彦娶吕夷简孙女、吕公弼之女为妻[26],两家联姻有一定关系。


  第二,庆历元年好水川之战宋方大败后尹洙被贬的直接原因。欧阳修在墓志铭中曰:“赵元昊反,陕西用兵,大将葛怀敏奏起为经略判官。师鲁虽用怀敏辟,而尤为经略使韩公所深知。其后诸将败于好水,韩公降知秦州,师鲁亦徙通判濠州。”[27]从欧阳修的记载看,尹洙被贬,通判濠州,是因好水川战败朝廷给予的责罚。韩琦关于此事则这样记载:“赵元昊反……贼复遣人以书叩延州伪请和,而大举兵寇泾原之山外,弑部署任福。公时在庆州,得泾原求援书,即移文庆帅,率其部将刘政锐兵数千人便道走镇戎。未至,贼引去。夏公奏公为专,徙通判濠州。”[28]关于夏竦论奏尹洙事,《续资治通鉴长编》载云:“洙还至庆州,乃知任福败绩,贼侵刘璠堡未退,因遣权环庆路都监刘政将锐卒数千往援,未至,贼引去。夏竦寻劾奏洙擅发兵,降通判濠州。”[29]夏竦弹劾尹洙罪名是“擅发兵”,属于触犯了《擅兴律》,《宋刑统》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说明:“诸擅发兵,拾人以上,徒壹年;伯人,徒壹年半;伯人,加壹等;阡人,绞。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犹为擅。文书施行即坐。”[30]夏竦认为,尹洙发兵数千人救援西夏军队并没有进攻的刘璠堡,属于无警急又不言上的情况,其罪当诛,后果相当严重,这与学者研究得出的宋廷对于触犯《擅兴律》的官员大都予以严惩的观点高度吻合[31]。在韩琦笔下,尹洙在得到泾原路的救援文书,且把相关事宜向上级汇报之后才发兵救援,只是西夏军队在救援兵士未到时先行遁去,属于《宋刑统》规定的“有寇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32]。尹洙出兵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属于救援有功,并无任何过错。与欧阳修的叙述相比,韩琦对事情本末交待清晰,责任认定明确。


南宋  佚名  八相图·韩琦(局部)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第三,庆历年间水洛城事件中的各方冲突。欧阳修在墓志铭中记载,尹洙“坐城水洛与边臣异议,徙知晋州”[33],把尹洙生平中争议极大的水洛城事件一笔带过。韩琦在墓表中则云:“时宣徽使郑公为陕西四路帅,主静边寨主刘沪议,遣其属官著作佐郎董士廉与沪于章川堡南入诸羌中,开道二百里,修水洛城,以通秦之援兵。公曰:‘贼数犯塞,必并兵一道,五路帅之战兵,尝不登二万人,而当贼昊举国之众,吾兵所以屡为贼困者。由黄石河路来援,虽远水洛路二日,而援师安然以济。今无故夺诸羌田二百里,列堡屯师,坐耗刍粮不胜计,以冀秦援一二日之速,则吾兵愈分而边用不给矣!’乃奏罢之便,诏从之。会郑以府罢,改知永兴军,乃署前帅牒,饬沪等督役如初,二人者遂不奉诏,兴作不已。公遣人召沪者再,不至,乃命瓦亭寨主张忠代沪。沪复不受代。部署狄公于是亲至德顺军,摄沪、士廉下狱,差官按问。而郑比奏本道沮沪等功,朝廷卒薄沪等罪,徙公庆州,而城水洛焉。”[34]学界对于水洛城事件史实层面的情况已经基本厘清[35],韩琦细致记述了水洛城事件中尹洙与郑戬、刘沪及董士廉的冲突,特别指出郑戬已经离任,仍然以离任前的差遣发布命令督促刘沪等筑城,实在匪夷所思,属于不遵朝廷旨意之行为。尹洙自己也强调,“刘沪所执,只是郑戬文牒,其郑戬文牒,并是解罢兵权后专有行遣……统兵大臣解罢兵权后,尚得处置边事,于国家事体不便”[36],此时朝廷已经罢免郑戬的该地区最高军事长官职务,尹洙已被任命为渭州最高行政兼军事长官。长官数次派人召部下刘沪而不至,命瓦亭寨主张忠代刘沪而被拒绝,所以尹洙才下令“以沪、士廉违部署司节制,命泾原路部署狄青往斩之,青械系沪、士廉于德顺军”[37]。有学者总结,宋代军事刑罚使用原则为军人从重、战时从重、边地从重等[38]。尹洙作为军事长官处理违犯军令的下属,从情理和法律两个角度考虑都说得通,因为此事被调知晋州,对他而言并不公平。


  第四,尹洙被贬至死的曲折。欧阳修在墓志铭中曰:“初,师鲁在渭州,将吏有违其节度者,欲按军法斩之而不果。其后吏至京师,上书讼师鲁以公使钱贷部将,贬崇信军节度副使,徙监均州酒税。”[39]不仅没有指出何人状告尹洙,也没有说明此状告实际上为诬告,更没有说明尹洙这次重责与水洛城事件的关系。韩琦在墓表中则称:“当范公之在二府也,余安道、欧阳永叔辈并为谏官,天下属望,诸公日谒献纳,不避权贵。而公方勤劳塞上,迹远朝廷。暨诸公相继罢去,向天下目之为贤者,执政指之为党,皆欲因事斥逐之。士廉者即诣阙上书,以水洛事讼公,且诬公在渭有盗赃。制使承风指,按验百端,不能得一毫以污公。有部将孙用者,出于军校,尝自京取民息钱,至官,贫不能偿,公与狄公惜其材,乃分假公使钱俾偿其民,而月取其俸偿于官,逮按问,而钱先已输官矣。坐此,贬公崇信军节度副使,徙监均州酒税。”[40]韩琦的记载包含了三层含义:其一,尹洙这次被贬,与庆历新政失败后范仲淹集团整体失势有一定关联;其二,董士廉状告尹洙是水洛城事件的后续余波;其三,董士廉所谓的水洛城事和公使钱事皆为诬告。然而,尹洙仍然因为这些事被重贬。正如学者强调的,此案“重点不在于过支公使钱的罪状,而在中枢宰执们的政治斗争”[41],可谓切中要害。


  上述四端,是涉及尹洙仕宦沉浮的主要事件,墓志铭和墓表除了详略不同外,核心内容是否清晰乃两者最重要的差别。欧文凡涉及政治纠葛之处,叙述都相当模糊,事实认定不清,这和韩文内容清晰、观点鲜明形成对比。韩琦强调:“范公尝以书谓余曰:‘世之知师鲁者莫如公。余已为其集序矣,墓有表,请公文以信后世。’余应之曰:‘余实知师鲁者,又得其进斥本末为最详,其敢以辞?’既实书其事矣,又考性命之说,而表于墓。”[42]通览韩文,从尹洙为政和治学两方面入手,对其仕宦沉浮作了细致说明,对其学术成就进行了高度概括,用实际行动兑现“使师鲁之行实传之光显,垂于无穷”[43]的承诺。


  综合而言,欧阳修所撰尹洙墓志铭,对其为政方面的描述过于模糊,政治纠葛皆隐而不书,对其文学成就也褒扬不足,算不上是为墓主隐恶扬善的合格作品。前辈学者在研究此问题时,并未考虑到欧阳修作为撰者在墓志铭写作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实际上,尹洙墓志铭如何书写,彰显和遮蔽哪些内容,是洞察欧阳修庆历新政后从政理念变化的重要途径,也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全面把握尹洙墓志铭在多方质疑下欧阳修的坚持。

  

三、庆历新政后欧阳修从政理念的转向



  欧阳修在致韩琦信中,表达了对其所撰尹洙墓表的赞叹:“师鲁及其兄子渐,皆以今年十二月葬。某昨为他作墓志,事有不备。知公为作表甚详,使其不泯于后,大幸大幸。”[44]承认自己所撰尹洙墓志铭中存在部分事实不完备之处,语气与前述对韩琦的不满判若两人。然而,这并不能看成欧阳修的自我否定,他嘉祐二年(1057)给杜欣写信说:“范公家神刻,为其子擅自增损,不免更作文字发明,欲后世以家集为信,续得录呈。尹氏子卒,请韩太尉别为墓表。以此见朋友、门生、故吏,与孝子用心常异,修岂负知己者!范、尹二家,亦可为鉴,更思之。”[45]传达出尹洙家人因不满墓志铭内容而请韩琦作墓表的意思,这与事实是有出入的。欧阳修刻意扭曲事实,且与范纯仁兄弟擅自删改他撰写的范仲淹神道碑并列,由此我们仍能体会到他的郁郁不平之气。


  不论欧阳修对尹洙墓志铭的撰写原则如何解释,仍然不能让当事人满意,这也成为后人讨论的焦点。南宋黄震的观点较具代表性:“《论尹师鲁墓志》谓述其文,曰简而有法,惟《春秋》可当;述其学,曰通知古今,惟孔、孟可当。愚意文简有法,各随其宜,岂必《春秋》?通知古今,各随其分,岂必孔、孟?未闻文王谥文,而孔文子不可谓之文也。公与师鲁平生交而故为讥贬,何哉?俄又云:‘然在师鲁,犹为末事。’若果末事,何必《春秋》然后可当,孔、孟然后可当?愚恐其首尾又自背驰也。”[46]坚持认为欧阳修的辩解自相矛盾,并无说服力,既不能使当事人满意,又为后世所诟病。但欧阳修字里行间表现得相当坚持,说明这是他深思熟虑的结果,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质言之,这是庆历新政后欧阳修对其仕宦历程的深刻反思,是其从政理念由“君子有党”到“避党”的文字显现,以下从三个方面对此略加论析。


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书影,宋庆元二年(1196)周必大刻本


  第一,景祐三年范仲淹被贬事件中欧阳修的行为与书写。有学者研究指出,景祐三年范仲淹被贬事件中的“朋党”问题,有从范仲淹交结要人到其他官员对范仲淹朋附的转变过程[47],欧阳修即是朋附范仲淹官员群体的重要成员之一。在范仲淹被贬、台谏官员集体噤口的情况下,欧阳修写信给谏官高若讷称:“今者推其实迹而较之,然后决知足下非君子也……昨日安道贬官,师鲁待罪,足下犹能以面目见士大夫,出入朝中称谏官,是足下不复知人间有羞耻事尔!所可惜者,圣朝有事,谏官不言,而使他人言之。书在史册,他日为朝廷羞者,足下也。”[48]欧阳修为范仲淹讨回公道时,不啻对同僚破口大骂,言辞相当激烈。然庆历新政失败后,在欧阳修笔下,此事件展现出另外一种面向。欧阳修至和元年撰范仲淹神道碑时,把宰相吕夷简对范仲淹的打压,写成范仲淹步步紧逼后吕夷简的被动反击,颇有调和二者矛盾的意味[49]。前述庆历八年撰尹洙墓志铭和治平四年(1067)撰余靖神道碑中[50],他的写作重心皆在突出墓主对朋友的义而回避朋党之说。熙宁元年(1068)撰写蔡襄墓志铭时,欧阳修对其在景祐三年所作影响巨大的《四贤一不肖》诗闭口不谈[51],以至于四库馆臣评价道:“欧阳修作襄墓志,削此一事不书,其自编《居士集》,亦削去《与高司谏书》不载,岂非晚年客气渐平,知其过当欤!”[52]可谓一语中的。


  第二,庆历新政中的“君子有党”与庆历新政后的“君子无党”。庆历四年,欧阳修撰成《朋党论》一文,可谓其从政理念的阶段性概括:“大凡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此自然之理也。然臣谓小人无朋,惟君子则有之,其故何哉?小人所好者禄利也,所贪者财货也。当其同利之时,暂相党引以为朋者,伪也。及其见利而争先,或利尽而交疏,则反相贼害,虽其兄弟亲戚不能相保。故臣谓小人无朋,其暂为朋者,伪也。君子则不然,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此君子之朋也。故为人君者,但当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则天下治矣。”[53]欧阳修高举“君子有党”的鲜明旗帜,希望宋仁宗能够无条件信任君子党,从而实现天下大治,这是他仕宦前半经历的总结和真实写照。


  庆历新政失败后,欧阳修笔下的“君子有党”论发生了重大变化。范仲淹集团成员多被外贬,正如前引尹洙墓表中韩琦所言:“当范公之在二府也,余安道、欧阳永叔辈并为谏官,天下属望,诸公日谒献纳,不避权贵。而公方勤劳塞上,迹远朝廷。暨诸公相继罢去,向天下目之为贤者,执政指之为党,皆欲因事斥逐之。”然欧阳修撰写范仲淹集团成员的墓志碑铭时,均未提及他们被贬官的根本原因是在朝堂上的朋党关系,如前揭尹洙因公使钱被贬,余靖因“蕃语诗”致祸[54],蔡襄因养亲改官[55],等等。同时,欧阳修在墓志铭撰写中还刻意提及范仲淹集团内部的不同意见,如嘉祐二年他为杜衍撰写墓志铭时云:“初,边将议欲大举以击夏人,虽韩公亦以为可举,公争以为不可,大臣至有欲以沮军罪公者,然兵后果不得出。契丹与夏人争银瓮族,大战黄河外,而雁门、麟府皆警,范文正公安抚河东,欲以兵从。公以为契丹必不来,兵不可妄出。范公怒,至以语侵公,公不为恨。后契丹卒不来。二公皆世俗指公与为朋党者,其议论之际盖如此。”[56]在记述了杜衍与范仲淹的争端后,特意强调世俗所谓的杜、范二人朋党关系实为无稽之谈。又如,嘉祐五年所撰孙甫墓志铭曰:“保州兵变前,有告者,大臣不时发之。公因力言枢密使、副当得罪,使,乃杜祁公也。边将刘沪城水洛于渭州,部署尹洙以沪违节度,将诛之。大臣稍主洙议,公以谓水洛通秦、渭,于国家利,沪不可罪。由是罢洙而释沪。洙,公平生所善者也。”[57]杜衍、尹洙与孙甫皆私交甚好,欧阳修在其墓志铭中如此写作,展示给读者一幅君子群而不党的图像。


醉翁亭,安徽滁州琅琊山


  第三,对不同政见者的态度趋于平和,最具代表性的是欧阳修对吕夷简的态度。庆历三年,时为范仲淹集团核心成员的欧阳修先后三次上疏抨击吕夷简,在《论吕夷简仆人受官劄子》中云:“夷简身为大臣,坏乱陛下朝政多矣,苟有利于其私,虽败天下事尚无所顾,况肯为陛下惜法?”[58]在《论止绝吕夷简暗入文字劄子》中曰:“夷简身为大臣,久在相位,尚不能为陛下外平四夷,内安百姓,致得二虏交构,中国忧危,兵民疲劳,上下困乏,贤愚失序,赏罚不中,凡百纲纪,几至大坏。筋力康健之日,尚且如此乖缪,况已罢政府,久病家居……况夷简患瘫风,手足不能举动,凡有奏闻,必难自写。其子弟辈又不少,须防作伪,或恐漏泄,于体尤为不便。虽陛下至圣至明,于夷简奸谋邪说,必不听纳。”[59]在上述两则奏疏中,欧阳修对吕夷简任宰相期间的行为批判得相当严厉,认为毫无可取之处。


欧阳修塑像 ,江西吉安永丰欧阳修纪念馆


  而在《论吕夷简劄子》中,欧阳修的言辞更为激烈,他说:“臣昨日伏睹外廷宣制,吕夷简守太尉致仕。以夷简为陛下宰相,而致四夷外侵,百姓内困,贤愚失序,纲纪大隳,二十四年间坏了天下。人臣大富贵,夷简享之而去;天下大忧患,留与陛下当之。夷简罪恶满盈,事迹彰著,然而偶不败亡者,盖其在位之日专夺国权,胁制中外,人皆畏之,莫敢指擿。及其疾病,天下共喜奸邪难去之人且得已为天废。又见陛下自夷简去后,进用贤才,忧勤庶政,圣明之德日新又新,故识者皆谓但得大奸已废,不害陛下圣政,则更不复言。所以使夷简平生罪恶,偶不发扬,上赖陛下终始保全,未污斧锧。是陛下不负夷简,夷简上负朝廷……缘夷简子弟,因父侥幸,恩典已极。今边鄙多事,外面臣僚辛苦者未尝非次转官,岂可使奸邪巨蠹之家,贪赃愚呆子弟,不住加恩?窃恐朝廷贻滥赏之讥,未弭物论。”[60]在欧阳修笔下,吕夷简私德有亏、品行不端、恶贯满盈,为相多年的施政毫无可取之处,导致朝廷内外交困。不仅吕夷简个人一无是处,甚至其家族子弟也全都是愚蠢邪恶之辈。通篇近乎骂街式的言辞,大概能够反映出这一时期欧阳修对吕夷简的态度。


  然庆历新政失败后,欧阳修对吕夷简及其家族子弟的态度发生了巨变。他在皇祐元年知颍州时,“吕公著为通判,为人有贤行而深自晦默,时人未甚知。公后还朝,力荐之,由是渐见进用”[61]。知欧阳修在皇祐初年已和吕夷简三子吕公著有不错的私交,且在朝廷上极力推荐。欧阳修嘉祐四年还曾上疏推荐吕公著:“臣伏见司封员外郎、崇文院检讨吕公著,出自相门,躬履儒行。学赡文富,器深识远。而静默寡欲,有古君子之风。用之朝廷,可抑浮俗;置在左右,必为名臣。非惟臣所不如,实当今难得之士。臣今举以自代。”[62]赞誉之情溢于言表,这和其庆历三年的奏疏相比,判若天壤。另外,有学者结合新发现的欧阳修散佚书简统计称:“10篇以上的受简者有梅尧臣(47)、韩琦(45)、吕公著(36)、刘敞(29)、薛仲孺(20)、王素(19)、蔡襄(16)、焦千之(16)、欧阳发(15)、吴奎(13)、王拱辰(12)和常秩(10),吕公著排在第三,可见欧吕交情非同一般。”[63]


欧阳修墓,郑州新郑辛店镇欧阳寺村


  不仅对吕夷简后人态度有所变化,对吕夷简本人的评价,欧阳修在庆历新政后也大为改变。熙宁三年他在写给张续的信中云:“修向作范文正文字,而悠悠之言,谓不当与吕申公同褒贬。二公之贤,修何敢有所褒贬?”[64]这是欧阳修为范仲淹神道碑完成后引起的纷争所作的辩解,与庆历三年称吕夷简“罪恶满盈,事迹彰著”相比,此处的吕、范二公皆贤,不仅能体现出欧阳修泯弥恩仇的超越境界[65],也是他从政理念变化的清晰反映。


  究其原因,仕宦过程中的波折,尤其是庆历新政中的大起大落让欧阳修有了深度反思。庆历新政失败后,欧阳修遭受牢狱之灾,并于庆历五年被贬知滁州[66],作诗抒写心境道:“嗟我一何愚,贪得不自量。平生事笔砚,自可娱文章。开口揽时事,论议争煌煌……圣君虽不诛,在汝岂自遑……自觉诚未晚,收愚老缣缃。”[67]颇有觉今是而昨非的意味,其从政理念也由“君子有党”转变为“君子无党”,甚至是有意“避党”,这在某种层面上或是帝制时期的官僚于宦海沉浮中渐趋成熟的标志。

  

结语



  欧阳修撰写的尹洙墓志铭,模糊甚至回避尹洙仕宦期间的政治纠葛,被人质疑之后仍然坚持己见,由此可见,相关内容的编排是他反复考量过的,绝非思考不周的随意而为。欧阳修所撰尹洙墓志铭蕴含了其“避党”理念,之后他撰写的范仲淹、杜衍、余靖和蔡襄等范仲淹集团主要成员的墓志碑铭,则把这一“避党”理念表面化、公开化和彻底化,这是他庆历新政失败后从政理念变化在碑志文创作中的表现。


  碑志文献在深化对墓主生平、婚姻及子嗣等的研究中,提供了其他资料难以比拟的细节,是研究者常常提及的第一手史料。然而,作为为墓主盖棺论定的文字,它并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囊括其所有的经历,如何取舍进而“书”与“不书”,包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撰者写作过程中常常会在彰显墓主功绩与避免谀墓之讥间寻找平衡[68];部分官员碑志文字如何处理,还需要考虑当时的政治生态,以免因言获罪[69];碑志文撰成后丧家若有异议,还会与撰者沟通以求修改,沟通未遂不惮擅自删改刻石[70]:这些都是碑志文字定型的影响因素。同时,撰者的生活经历、仕宦历程和政治理念等,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他对墓主生平事迹的取舍,从而彰显或遮蔽墓主的某些面向。明乎此,对于碑志文献的史料价值,会认识得更为客观。


注释


[1] 李贞慧:《历史叙事与宋代散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

[2] 何寄澎:《北宋的古文运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3页。

[3] 王水照:《欧阳修所作范〈碑〉尹〈志〉被拒之因发覆》,《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4][22] 张兴武:《欧阳修〈尹师鲁墓志〉引发质疑的逻辑与史实》,《文史哲》2017年第1期。

[5] 管琴通过考察朱熹撰写张浚行状的书与不书,对类似议题有相当精彩的讨论,参见管琴:《行状文本书写与历史真实的显隐——以朱熹〈张浚行状〉为例》,《文艺研究》2019年第12期。

[6][10][12][14][16][17] 范能濬编集,薛正兴点校:《范仲淹全集》,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604—605页,第605页,第612—613页,第612页,第613页,第159页。

[7][9][18][24][26][28][34][40][42][43] 韩琦著,李之亮、徐正英校笺:《安阳集编年笺注》,巴蜀书社2000年版,第1111—1112页,第1111—1112页,第1460页,第1446—1447页,第1513—1514页,第1450页,第1453页,第1456页,第1460页,第1112页。

[8] 张方平:《江宁府重修府署记》,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8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11][64] 东英寿考校,洪本健笺注:《新见欧阳修九十六篇书简笺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108页,第104页。

[13] 郭旭东主编:《韩琦传略》,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7页。

[15][19][20][21][23][27][33][39][44][45][48][50][51][53][54][55][56][57][58][59][60][62][67] 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484页,第1046页,第2483页,第2484页,第432页,第432页,第432页,第433页,第2339页,第1020页,第988—990页,第366—369页,第520—523页,第297页,第367页,第520页,第469页,第494页,第1544页,第1545—1546页,第1542—1543页,第1340页,第35页。

[25] 漆侠:《范仲淹集团与庆历新政——读欧阳修〈朋党论〉书后》,《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

[29]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一,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104页。

[30][32] 窦仪等详定,岳纯之校证:《宋刑统校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3页,第213—214页。

[31][38] 张明:《宋代军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页,第88—90页。

[35] 曾瑞龙:《拓边西北:北宋中后期对夏战争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5页;刘双怡:《水洛城事件再探究》,杜建录主编:《西夏学》第1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

[36] 尹洙:《奉诏令刘沪董士廉却且往水洛城勾当状》,《全宋文》第27册,第279页。

[37] 司马光撰,邓广铭、张希清点校:《涑水记闻》卷一〇,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88页。

[41] 杨宇勋:《违法支用或人事倾轧?——宋仁宗朝的公使钱、滕宗谅案狱尹洙案》,(台湾)《嘉大中文学报》总第1期,2009年3月。

[46] 张伟、何忠礼主编:《黄震全集》卷六一,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5页。

[47] 杨光:《政治过程与历史书写——景祐三年范仲淹被贬事件发微》,《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12期。

[49] 仝相卿:《欧阳修撰写范仲淹神道碑理念探析》,《史学月刊》2015年第10期。

[52] 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五二,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043页。

[61] 张邦基撰,孔凡礼点校:《墨庄漫录》卷八,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27页。

[63] 洪本健:《东英寿教授新见欧阳修散佚书简解读》,《武汉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65] 王瑞来:《范吕解仇公案再探讨》,《历史研究》2013年第1期。

[66] 刘子健:《欧阳修的治学与从政》,(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10—215页。

[68] 刘静贞:《北宋前期墓志书写活动初探》,(台湾)《东吴历史学报》总第11期,2004年6月。

[69] 刘成国:《北宋党争与碑志初探》,《文学评论》2008年第3期。

[70] 仝相卿:《北宋碑志文形成中的丧家因素——以石本、集本对比为重心》,《河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文中配图均由作者提供





|作者单位:浙大城市学院浙江历史研究中心

|新媒体编辑:逾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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