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三)
文摘
2024-09-09 22:24
西藏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预算执行是指按照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将各项预算收入及时组织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各项预算支出及时分解、下达并拨付到最终收款人的一系列活动。预算执行主体是指在预算执行活动中负有一定职权和责任的机构和组织,也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赋予了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权限,即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在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强调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分工,实现权、责、财的三统一,避免将财政部门误解为预算执行单一主体,造成主体责任不清。同时,这一规定也完善了预算执行活动中的权责体系,有利于增强预算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