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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勇、秦林瑞、贺晓骏、马立娟、郭倩文、毛瑞、乔俊
2024年9月27日,国资委召开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专题推进会,会议提出: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要清晰界定退出标准,用好绩效考核结果,进一步规范退出的情形。不能用违法违纪、到龄退休、主动离职等替代业绩考核不合格的“退出”。会议要求,深化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尚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在2024年底前真正行动起来。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国有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和挑战。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以及深化提升行动的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通过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及时引进优秀人才,淘汰不胜任的员工,从而优化企业的员工队伍结构,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那么,什么是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哪些国有企业要全面推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国有企业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适用于哪些层级的员工?国有企业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核心是什么?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基本概念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定义
1、末等调整
(1)定义:末等调整是指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位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发生相应调整变化的过程。
(2)目的:通过末等调整,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形式:末等调整包括提醒、诫勉、留岗查看、调整岗位、降级降薪、培训、待岗等形式。
2、不胜任退出
(1)定义:不胜任退出是指员工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
(2)目的:通过不胜任退出,促使员工提高自身能力,优化企业员工队伍。
(3)形式:经理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因末等调整降级后,再次进入末等调整降级或撤免职务的,依法依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基层员工因末等调整后按照规范的的程序进行培训、转岗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依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
按《新公司法》规定,现国有企业主要划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
根据国有企业治理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由国资监管机构进行聘任和考核,经理层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和经理层选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按照以上国有企业的分类和国有企业员工层级划分,不同类别的国企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通常是国资监管机构设立的一级企业,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包括公司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总部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2、国有全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通常为二级或以下企业,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3、国有控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对国有控股公司绝对控制权,按照国有企业管控原则,国有控股公司可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进行管理,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相同。
4、国有参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对国有参股公司没有控制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是采取派驻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参与管理,因此国有参股公司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仅包括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核心
三项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其中的改革重点是推进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契约化改革,因此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改革落到实处。
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相比,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要兑现“两能”,即“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多能少”;而职业经理人是“三能”,即在“两能”的基础上,还要实现“能进能出”。任期制契约化可视为“半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深化提升行动阶段,任期制契约化要进一步提质扩面,上升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新型经营责任制”。具体而言,就是在任期制契约化的基础上,一是横向扩围,从经理层成员扩大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非经理层成员,同时做好精准考核,将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也纳入考核范围;二是纵向延伸,将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也纳入其中。
二、相关政策
政策延革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是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深化、推广和落实,贯穿于整个国企改革过程中。
2001年,经贸委会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改革的意见》,文中将“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要求作为三项制度改革任务的重点工作之一。
2020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颁布《“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提出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化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2023年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中指出,要求强化刚性兑现和考核,2024年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在央企二三级子企业覆盖面不低于70%。
2024年国资委专题会议提出,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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