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日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式施行,对办理补评残也有新变化!
其中,因战、因公致伤残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未及时办理评定残疾等级鉴定,其有因战、因公档案记载及原始医疗证明中有记录因战、因公致残的情形记录,回地方后,可以进行补评残。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10级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可谓是终身保障。
但退役军人补办理评残,准备非常关键,特别是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落地后,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都要齐全,否则无法办理。
今天,君呼就来和大家详细说一说。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简单说,就是部队对退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及证明。这个证明中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入伍时间、军衔、籍贯、身份证号、士兵证号、主治医院、单位及医疗保险号、病案号等。
个人身份信息比较简单,如实正确填写即可,重要的是负伤前后经过、治疗及善后情况。
这点非常重要,里面包括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特别重要的是有认定为因战、因公情节的文字表述,并且相关材料需要由团级以上单位加盖章公章。
原始医疗证明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简单说,就是必须要有军队军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包括门诊、住院及医疗证明等资料。
对于门诊病历,每一次看病就诊要做好留存;如果平时没有注重保存每次就诊的病历单,则需要找自己的主治医生再次打印病历,并加盖公章。
对于住过院的战友,住院时病案是比较详细的,若不慎遗失,可以到病案室进行复印病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病历,需要加盖就诊军队体系医院的公章。医疗诊断证明是可以放进档案的,但医疗证明中应当体现因战、因公致伤残的原因记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在地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要有去军队体系医院治疗的就诊记录,开具相关证明,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是不被认可的。
这一点至关重要,个人携带的证明,地方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不认可的,而且如果在部队没有及时开具证明放入档案,回到地方安置后,再让部队补办证明,地方同样是不被认可的。
故而,负伤的战友在退役前务必将负伤证明放进自己的档案。
原始医疗证明(所有病历)个人可以携带,回地方后及时向将上述有关材料上报至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补评残疾等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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