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监管部门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部署,积极履行防非义务,国投泰康信托将于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开展以“守住钱袋子·过好幸福年”为主题的专项教育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以案说法、加强普法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共同守护幸福生活。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二是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是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