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制观察-周报【第345期】

企业   2024-09-09 18:03   福建  


建设法制观察-周报【第345期】

2024.9.2-2024.9.8


目 录


01 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02 住建部: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

03 发改委:修订《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04 财政部: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

05 工信部等11部门: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

06 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07 福建省住建厅: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

08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01


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9月5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国令第789号)。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同时废止。规定:


1、落实“有件必备”,条例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严格报备登记要求,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2、落实“有备必审”,条例规定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


3、落实“有错必纠”,条例优化移送审查程序,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来源: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9/content_6972540.htm


全文:

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pdf


02


住建部: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


9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通知:


1、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试运行工作,各地发证机关要及时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制度。


2、已发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纸质证书的地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纸质证书电子化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换发标准电子证照。未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


3、各地要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信息平台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


来源: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9/20240906_779924.html


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zip


03


发改委:修订《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4〕1228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发布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579 号)同时废止。


来源: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9/t20240902_1392738.html


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04


财政部: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


9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明确:


1、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2、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3、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来源: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9/t20240903_3943038.htm


全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pdf


05


工信部等11部门: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


9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4〕165号)。要求:


1、统筹规划骨干网络设施,优化布局算力基础设施,合理布局新技术设施。有条件地区要支持企业和机构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标准化公共数据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通用和行业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平台。


2、加强跨行业融合共享发展,推进信息设施与传统设施融合发展。各地要组织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推进“5G+工业互联网”规模部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贯通”行动计划。统筹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干线道路沿线车联网路侧设施。集约部署城市感知终端,统一建设城市级物联网感知终端管理和数据分析平台。


3、在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方式方面,推进重点设施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设施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加强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光缆交接箱等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协同设计,创新融合一体、多元美化建设方案。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开展通信杆线综合整治。


来源:

https://wap.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4/art_b0927b0d4cba4ff89652bb64f74899d1.html


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06


福建省住建厅等4部门: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9月2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建住〔2024〕8号)。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明确了规划建设要求。在建设主体上,主要是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在规划选址上,明确了保租房应从新市民、青年人群体需求出发,坚持职住平衡原则。在户型设计上,主要建设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允许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在筹建方式上,支持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在质量安全上,强调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前,应当进行房屋可靠性鉴定。在交付使用上,专门提出要加强对已竣工保租房的装修交付管理。


来源: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zfbzhzfzdgg/202409/t20240902_6509533.htm


全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7


福建省住建厅: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


9月6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通知》对闽建筑〔2017〕39号文的有关单体建筑认定的意见如下:


1、闽建筑〔2017〕39号文所称的单体建筑是指建筑群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和结构,可以单独进行设计、建造和使用。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工程业绩使用。但群体建筑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来源: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409/t20240906_6512803.htm


全文: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pdf


08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闽自然资规〔2024〕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18〕1号)同时废止。关于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本轮共涉及修订13个矿种,新制定1个矿种。修订的13个矿种中,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的电石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制灰用灰岩)、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石料(除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外)、水泥用硅质原料、饰面用石材等9个矿种基准价进行调整,其中饰面石材基准价的测算方法进行了优化,将饰面石材采矿权权益系数定为3.5%,同时根据饰面石材矿石品级设置修正系数;价格变动幅度未达20%的白云岩、石英岩、耐火黏土等3个矿种以及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保持不变。为推进海砂开发利用,新制定回填用海砂基准价。


来源:

https://zrzyt.fujian.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flfgjgfxwj/202408/t20240830_6508684.htm


全文: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pdf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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