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制观察-周报【第344期】

企业   2024-09-02 18:00   福建  


建设法制观察-周报【第344期】

2024.8.26-2024.9.1


目 录


01 最高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02 最高法和最高检: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03 最高检和自然资源部:发布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04 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05 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

06 福建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07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08 福建省住建厅: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


01


最高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批复如下:


1、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2、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来源: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1281.html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02


最高法和最高检: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来源: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408/t20240829_664581.shtml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pdf


03


最高检和自然资源部:发布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自然资源部在2023年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再次选编4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落地见效。这4件典型案例分别是:四川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广西某市某区某投资公司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黑龙江省某市某县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来源: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22_663671.shtml#1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处置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pdf


04


财政部等6部门: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8月2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办法》明确,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来源: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23_3942444.htm


全文:

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5


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36号)。《规定》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111—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JTS111—2013)同时废止。


来源: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408/t20240820_4150731.html

https://mwtis.mot.gov.cn/syportal/sybz


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定额编制规定》的公告.zip


06


福建省住建厅: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


8月2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通知:


1、勘察、设计、监理业绩及非房建市政类(包括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除本条第(三)项所列资质类型外,企业在申报资质前,均应申请审核两张业绩表并调整其数据等级。


2、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2024年9月10日前,省公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企业申报资质前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但竣工验收栏目中该业绩信息不完整,或者业绩信息内容表述与资质标准不一致的,应在资质申报前通过勘误方式进行修正完善。2024年9月10日起(含当日),省公开平台上的新增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前应通过系统抓取方式生成两张业绩表,并按规定申请审核和调整其数据等级。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时,无需使用两张业绩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使用四库一平台或省公开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按现行做法使用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由资质审批部门批前发函核查。


来源: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408/t20240827_6507106.htm


全文: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zip


07


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8月2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闽建科〔2024〕40号)。《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


1、完善绿色建筑政策体系。《管理办法》细化了绿色建筑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实施要点,以地方法规为依据,以标准抓落实,突出可操作性、实用性。


2、细化设计专篇编制要求。明确将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按照总平面、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分别编入施工图设计说明,加强了设计环节的质量把控。


3、建立健全专项查验机制。在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专项查验,查验意见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相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档案,强化了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


来源: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408/t20240828_6507744.htm


全文: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08


福建省住建厅: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


8月2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47号)。《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筑〔2023〕9号文要求,积极推动市政道路、桥梁、管廊等工程采用工业化建造方式,并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标准》(DBJ/T 13-453-2024)开展认定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装配式市政工程业绩、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以及评价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408/t20240829_6508397.htm


全文:

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装配式市政工程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zip


END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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