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王宁昕
孙宇航
引言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有效方式,因其保密性、灵活性和高效性而受到当事人的普遍青睐。在国际仲裁中,仲裁程序的选择和设计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决策,更是一项战略性布局,它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推进节奏,也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呈现和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仲裁庭需要决定的首要事项之一就是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在缺乏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在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往往会征求各方当事人对程序模式的意见,从而确定案件适用的程序,而律师此时对程序时间表的有效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议事录式(memorial style)与诉答式(pleadings style)两种程序模式的选择,往往会成为双方律师在国际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商议焦点。这两种模式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构成了广泛的选择谱系。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模式,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设计混合模式(hybrid approach)。
本文将着重探讨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程序模式的概念、历史沿革、特点、异同及在实际应用中的影响,以期为广大仲裁参与者提供一种更为全面、客观的视角,助力他们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作出更合适的选择。
一、“文化冲突”的源头——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议事录式与诉答式两种不同的程序设计模式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法律文化传统的碰撞与融合。而这两种程序模式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并存,也正体现了法律的多元性和国际仲裁的灵活性。
1.议事录式(memorial style)
Memorial style,又称为“议事录式”或“书面陈述式”,起源于大陆法系,其概念强调的是当事人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案件陈述,包括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在这一模式中,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早期阶段(即在仲裁庭成立后不久),便提交完整的书状,陈述其全部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并附上所有支持性证据。这种方式旨在一次性全面展示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使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情,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打下坚实基础。
这种风格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实践,那时当事人会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整理成册,提交给裁判官。长期以来,议事录式程序模式在国际投资仲裁争端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十年来,议事录式程序模式逐步被引入并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当中,尤其是在涉及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案件中。
2.诉答式(pleadings style)
相对而言,pleadings style,即“诉答式”风格,源自英美法系,其核心在于分阶段的文件交换过程。在这种风格中,当事人的诉状(pleadings)通常是简洁的,只包含基本的事实主张和法律论点,随后通过一系列的诉答文件(如答辩状、反诉状等)逐步展开案件的细节。在这一模式下,当事人首先通过书面诉答文件陈述其事实立场,随后依次“交错”进行证据开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报告(如有),最终在庭审前提交法律依据和辩论意见。
诉答式程序模式的源头可追溯至英国民事诉讼程序,其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实践密切相关,并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这种将案件事实和法律要素分开并按顺序建立的程序模式,体现了传统普通法诉讼程序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论证分离、分阶段展现案件的特点,在逐步推进程序的同时,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简言之,议事录式程序强调一次性完整地提交事实主张及所有证据,展现了程序的前置性和全面性;而诉答式程序则将事实陈述与证据提交分阶段进行,彰显了程序的逻辑性和结构层次。尽管这两种模式源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仲裁理念,但这种“文化冲突”并非不可调和。相反,它们可以相互融合,为当事人开辟了程序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二、优劣并存,各具千秋——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的区别与利弊分析
通过对议事录式与诉答式两种程序模式的追溯,我们得以洞察它们的设计理念与实践价值。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探讨这两种程序模式的主要区别及其在现代国际仲裁实践中展现出的优势与弊端。
除了上述提及的概念差异,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程序模式的核心区别其实体现在证人证言/专家证据的提交时机及书状内容两个方面。议事录式程序模式下,证人证言/专家证据与第一轮书状的同步提交,标志着案件全面披露,随后进入证据开示和第二轮证言的补充提交。这种模式下提交的书状内容更加正式、详实,在仲裁程序初期即为仲裁庭提供了充分的关键事实和法律论点,全面展示案件。而在诉答式程序模式下,证人证言/专家证据的提交与第一轮书状的递交是分开的,它通常在诉答阶段结束、证据开示完成后进行。在这种模式下,书状的内容保持简洁且具有针对性,旨在明确传达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而非提供详尽的法律论证。
基于以上两点实质性的区别,我们对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程序模式的利弊进行如下分析比较:
1.议事录式
(1)优势:
全面性与前瞻性。该模式以其详实的内容和较少的书状交换次数为特点,使得各方在仲裁初期便能全面掌握案情,有效减轻程序后期“证据突袭”的后顾之忧,对案件进行高效管理与决策。此外,书状中证人陈述和法律意见的相互引证,也让仲裁庭能更全面地审视案件。
预防程序滥用、促进当事人和解。该模式的前置性使当事人在仲裁前期在材料准备上有较大负担,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手段以解决争议。与此同时,全面的信息交换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有助于当事人评估成本与胜算,促进和解或考虑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从而控制仲裁的总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资源浪费。
普适性强。该模式下提交的书状具有叙述性的结构特点,能更好地适应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国际仲裁案件,因此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理解和使用。
(2)弊端:
前期成本高昂。面对较大的材料准备负担,财务资源有限的当事人可能难以在仲裁程序前期确保提交材料的质量,进而可能影响后续仲裁的进程和结果。
证人证言/专家证据准备的挑战。在该模式下,由于证人证言/专家证据的准备先于对方当事人的书状提交,可能导致申请方的证人陈述/专家证据缺乏重点,过于冗长,涵盖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或专家论证,特别是在仲裁初期争议焦点尚不明确(通常需等到对方当事人提交其首次书状后才会明晰)的案件中。此外,律师还需避免在证人证言中重复法律意见,以及对同时期书状内容的大量引用和评论,以提高证言文件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2.诉答式
(1)优势:
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高效分配程序资源。该模式具有独特的筛选机制:通过精简无关或已无争议事项的证据准备,可以有效过滤无足轻重的主张,直接聚焦于核心争议,显著节约了仲裁前期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此外,在诉答阶段结束后再进行证据开示,则提高了证据收集的效率,避免将资源分散到不必要证据的收集中。再者,在这种模式下,证人证言及专家证人报告会更加聚焦于争议的核心,避免了基于不完整信息的错误判断,这使得仲裁庭能够更快地识别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进行集中讨论,提高仲裁办案效率。
策略灵活性。该模式因其“交错式”递交案件材料的特点,巧妙地拉长了战线,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充裕的策略布局空间。通过分阶段、分批次地“亮出底牌”,双方当事人得以在多轮书状交换中逐步深化对案情的理解,同时也为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报告的准备赢得了更多时间,确保了这些关键证据能够更加充分、有力地支持各自的主张,并使得案件的呈现更为有序。
(2)弊端:
潜在的立场冲突。在诉答式程序模式中,由于证人证言/专家证据晚于陈述书而提交,当事人在先提交的陈述书可能与后提交的证人证言/专家证据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削弱当事人的主张力度,引发仲裁庭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不仅如此,若当事人为避免此类冲突而在仲裁前期过度联系证人或干预证人作证,无疑将损害证人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进而动摇整个仲裁程序的公正基石。
信息不对称、材料整体性不足。在诉答式程序模式下,各方对案件信息的全面掌握相对滞后。在仲裁初期,材料整体性较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难以掌握案件全貌,案件的细节和争议点需要在后续的证据开示和双方意见交换中逐步披露和澄清。这种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不仅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还可能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把握的精准度。
三、实战指南,权衡之道——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的策略选择
在探讨了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的优缺点后,我们可以看出每种程序模式都有其独特的适用情境和价值,而这些差异则为当事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多种选择。那么,如何在国际仲裁中选择一种既能高效解决争议又能最大限度控制成本的程序模式,就显得尤为关键。接下来,本文将提出四个参考维度,旨在指导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制定出合适的程序策略选择。
1.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焦点的明确性
案件的事实复杂性与争议焦点的明确性是选择程序模式的重要依据。如果案件事实错综复杂,争议焦点问题难以清晰界定,选择议事录式更为合适,因为这种模式允许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各个阶段审视各方主张,确保事实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对地,在事实相对明确、争议焦点清晰的案件中,诉答式则能更高效地锁定争议焦点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使得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前期就能划定作战区域,明确目标,为后续的程序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2.考虑当事人的实力
一方当事人是否在财力、资源、信息等要素中占据优势地位也是当事人选择程序设计时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当事人要“量体裁衣”,根据自身实力与资源状况,选择最合适的程序模式。具体而言,财力雄厚的一方一般选择议事录式程序模式作为策略手段向对方施压,迫使对方在程序的前期就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而财力较弱或信息获取受限的当事人一般更加青睐诉答式程序模式,因为在此模式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更为完整、系统的书状,有针对性地准备证人证言/专家证据,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弱胜强,出奇制胜。
3.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是否有达成和解的意愿亦是当事人选择程序模式时的重点考虑因素。议事录式需要前期的大量投入,这不仅能够明确各方案件优劣势,更可能激发和解意愿,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和解契机。相比之下,诉答式程序模式虽聚焦于争议核心,却可能因过程冗长而错失和解时机。
4.考虑仲裁庭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法律背景
仲裁庭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法学教育背景及相关工作经历对程序模式的选择亦具有重要影响。普通法背景的专业人士可能更适应诉答式模式下划分清晰的逻辑、阶段;而对于受大陆法系影响或法律背景更为多元的专业人士,可能更倾向于议事录式所具备的程序平衡与公正。因此,当事人应审慎评估仲裁庭与双方代理律师的专业背景以及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尽量选择与仲裁庭和己方法律思维和操作习惯更为契合的程序模式。
结语
总体来看,通过回顾议事录式与诉答式程序模式的历史沿革,并对二者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其中蕴含的“文化差异”,以及它们如何塑造并影响着现代国际仲裁的实践。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策略性选择,不仅是单纯的技术性决策,更是一种对仲裁公正性、效率及成本的综合考量与平衡。只有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形和当事人自身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审慎的评估与策略规划,方能于仲裁之路上行稳致远,致胜千里。
王宁昕,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涉外法学方向),并获得伦敦大学学院(UCL)法学硕士学位(LL.M.)。王宁昕于毕业后进入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国际争议解决团队,协助团队处理集团及海外平台涉及的境外诉讼及仲裁案件,参与了集团在欧洲、美国、日本、香港等地涉及证券集体诉讼、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跨境商品采购等领域的多起诉讼及仲裁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诉讼与仲裁经验,并与海外各国律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22 年,王宁昕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张利宾律师团队,主要业务领域为涉外争议解决与海外投资并购。她曾协助多家国央企及私营企业处理其在海外投资建设的能源类项目所引发的在ICC、LCIA、SIAC等国际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案件,也曾为某些能源类央企提供其在海外投资建设太阳能、风电、水电等新能源电站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孙宇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