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徐伟
王琦
近日,公安部专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黄牛”倒票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本次专项活动意在严厉打击职业“黄牛”倒票违法犯罪团伙,深挖严惩利用网络“外挂”软件实施抢票的违法犯罪团伙。笔者根据近日办理的多起网络外挂型“黄牛”案件的成功经验,结合相关辩护经验,简述此类犯罪的实务概况和辩护观点。
一、网络外挂型“黄牛”的操作模式
假期期间,部分热门景区门票一票难求。部分人员会通过“抢票工作室”“抢票团队”的方式招揽团队成员。该团队由技术人员、抢票人员、客服人员构成。首先,技术人员会通过底层数据、代码,针对热门景区的系统设计一款或多款外挂软件。抢票人员多数为技术人员发展的下线,技术人员通过承诺调试、修正软件等售后服务将外挂软件出售给抢票人员。其次,技术人员、抢票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代抢热门景区门票的信息的方式吸引客源。有了客源渠道后,团队成员根据个人“贡献率”商讨分成。
客源渠道充足后,游客需要把身份证号等预约信息发送给客服人员,同时支付几十甚至几百元抢票费用,抢票人员使用外挂输入游客信息预约抢票。抢票完成后,由客服人员与游客对接、售后。
二、网络外挂型“黄牛”涉及的刑事责任
笔者办理的众多外挂型“黄牛”案件中,涉及罪名较多的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破坏”与“非法获取”罪名区分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言,刑期具有很大差别。前者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笔者办理的多起外挂型“黄牛”案件中,多次将公安机关以“破坏”为由拘留的案件,成功在检察院批捕环节变更为法定刑较轻的“非法获取”罪名。结合两项罪名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了以下区分要点,供读者参考。
1.外挂软件是否存在对预约主体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办理此类案件需要结合会见内容,通过技术人员阐述其制作外挂软件的底层逻辑进行深度剖析。通过外挂软件的技术原理判断抢票行为是否对景区门票预约系统功能存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行为,有无对景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从而判断整个操作过程是否对景区门票预约系统的内部、外部资料构成干扰,有无对系统本身进行破坏,门票系统本身能否正常运行。
2.外挂制作者的主观目的
笔者在辩护过程中,结合代理的不同技术人员的身份,判断其是否具有破坏景区门票系统的主观故意。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中,技术人员多数为在校大学生、兼职赚取外快的人员。因此,从技术人员的主观目的来看,大多数当事人并未想破坏景区门票的预约系统,而是希望通过外挂软件提高抢票成功率。多数“抢票工作室”管理完善,目的明确,通过对接多家旅行社及第三方平台赚取差价,旅行社及团队客服人员对抢票不成功的游客进行赔偿,售后服务完善,并无非法占有、破坏门票系统正常运行的主观目的。
3.外挂软件是否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后果性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具备明显的破坏性和后果性。意在技术人员通过使用抢票软件实施破坏行为,其行为会造成景区门票系统的功能损坏,给门票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严重威胁。但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虽然技术人员使用外挂系统或相关插件对景区门票系统进行干预,但因本质上仅是降低他人正常抢票的概率,并未妨害其他游客的正常预约,从而不具有明显的破坏性和后果性。因此成功由拘留时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变更为刑期较轻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四、结语
笔者近期办理了多起外挂型“黄牛”中技术人员的案件,这类案件中涉案的人员集中于待业在家的年轻人或在校大学生,他们本想通过此行为赚取外快,补贴家用,却不知早已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笔者开展辩护的过程中,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交流,结合不同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地位作用以及外挂软件的技术原理获得了众多阶段性成果,但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只有全面、细致、细致准确地了解案情、把握辩护策略,方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案件结果。
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库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倒卖文物案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代理的无罪案件曾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代理的三罪不起诉案件顺利获取国家赔偿、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公司全员获释。徐伟律师还是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在个人公众号平台上已发表几十万余字的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研究成果,部分成果同时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出版图书《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多次接受央媒采访,就热点刑事案件发表看法。
王琦,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7年加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见长。执业期间参与多起公司涉税案件、职务侵占案、合同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类案件,积累了大量刑事、刑民交叉业务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