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一句话回答:根据我国规定,属于强制适航范围的航空器,必须具备相应的适航批准才能飞行。“适航”源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其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凡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备有该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适航证。而ICAO《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声明了“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第二款进一步将“国家航空器”定义为“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因此,根据ICAO的规定,强制适航范围应为: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民用航空器。
而ICAO各缔约国在遵循《公约》的上述(最低)要求之外,通常对不拟从事国际航行、仅在其国内飞行的一些民用航空器也会提出适航要求,因此,强制适航的范围可能比ICAO更大。具体到我国,《民用航空法》要求对“民用航空器”(定义与ICAO一致)进行适航管理,但根据其现行的下位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用“有人机”和“无人机”的强制适航范围有所不同。对于有机载驾驶员的航空器(简称“有人机”),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4),“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无需适航证,但需遵守一定的运行规则;除此外的民用“有人机”都需要强制适航。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1) 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3) 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 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对于没有机载驾驶员的航空器(简称“无人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只有民用中/大型“无人机”才强制要求进行适航管理。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暂行条例》,民用“无人机”除了上述国家用途外,还排除了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机。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狭义的“适航批准”指的是《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中5种“适航合格审定”类证件,包括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特许飞行证和适航批准标签。其中,能让上述强制适航的民用航空器“飞起来”的只有适航证和特许飞行证。且根据每一航空器取得的适航证类别(标准/特殊)、特许飞行证分类(I类/II类)和用途等具体情况,允许其开展的飞行活动会带有不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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