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信息
考虑公平偏好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激励机制研究
陈文洲, 高明, 陈玉珠
研究背景
01
主要研究内容
02
图2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流程
数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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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表明,当回收商处于劣势不公平情形下时,随着回收商公平偏好强度的增加,地方政府对回收商的按量补贴随之提高,但对回收商的固定补贴却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发现,地方政府给予高能力回收商的按量补贴水平高于低能力者,但固定补贴水平低于低能力回收商。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为降低回收商的嫉妒负效用,提高了按量补贴水平;但同时为了尽可能降低支出,削减了固定补贴水平,对自身的收益与补贴支出之间做出了平衡。
图3 地方政府补贴水平的变化趋势
图4表明,在劣势不公平下,回收商的公平偏好强度越高,地方政府的补贴水平越高,回收商付出的努力水平越高,从而提高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置量。而在占优不公平下,回收商的收益高于市场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此时,随着公平偏好的强度的增加,回收商的努力水平将降低,不利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因此在劣势不公平下,地方政府适当调高按量补贴水平和固定补贴水平可以提高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量;在占优不公平下,地方政府应降低按量补贴和固定补贴水平,规避回收商消极行为的发生。
图4 回收商努力水平和回收处置量的变化趋势
结论与展望
04
主要结论:(1)在设计的最优激励契约下,回收商自觉汇报自身的真实类型,同时在接受契约后以高努力水平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避免出现回收商通过谎报自身类型获得高额补贴以及倾倒、偷排等违规操作的发生。(2)回收商处于劣势不公平时,地方政府应以按量补贴为主,在提高按量补贴的同时,可以通过减少对回收商的固定补贴来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回收商处于占优不公平时,地方政府提供的激励契约则应以固定补贴为主,保障回收商的基本利益更能激励回收商努力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3)地方政府与高能力回收商签约更有利于地方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但需权衡其支付的信息租金水平。劣势不公平偏好强度越高或占优不公平偏好强度越低,回收商付出的努力水平也越高,越有利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委托代理双方的收益也越高。
作者介绍
陈文洲,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逆向供应链管理、环境与资源管理等研究。
高明,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生态环境管理、政策科学与政府管理、产业经济学等研究。
陈玉珠,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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