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论文推荐】福州大学 高明等:考虑公平偏好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激励机制研究

文摘   2024-10-09 18:17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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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信息

陈文洲, 高明, 陈玉珠考虑公平偏好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激励机制研究[J]. 控制与决策, DOI: 10.13195/j.kzyjc.2024.0119.

考虑公平偏好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激励机制研究

陈文洲, 高明, 陈玉珠


       研究背景

01


根据我国上海、南京、厦门、广州等地出台的低值可回收物相关政策措施,不同地区的低值可回收物的品类存在差异,但一般包括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废织物等四大类(如图1所示)。据统计,城市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占比高达38%。由于低值可回收物产生量大、回收成本高、再利用附加值低,仅通过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仍采用焚烧或填埋的方式处理低值可回收物。

图1 可回收物分类指南
为促进我国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通过补贴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回收商进行回收和处置,以调节市场失灵部分,促进低值可回收物的循环再利用。例如广州、福州、杭州、南京、上海等地出台的低值可回收物补贴办法,参照当地生活垃圾处置费对回收商回收低值可回收物进行按量补贴,同时配套了对回收商回收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的固定补贴政策。但地方政府在补贴实施过程中,由于回收商拥有私人信息,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甄别回收商的能力类型,同时无法有效观测回收商在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过程中付出的努力水平,导致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不佳,回收商将低值可回收物倾倒、偷排或填埋等违规操作难以杜绝。因此,本文考虑地方政府无法甄别回收商的能力类型以及无法观测回收商的努力水平的双重信息不对称下,地方政府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契约,以甄别回收商的能力类型,激励回收商以高努力水平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

         主要研究内容

02


本文在考虑地方政府委托回收商对居民产生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的背景下(如图2所示),针对回收商具有公平偏好的有限理性特征,构建了完全理性、劣势和占优不公平偏好下的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系统的激励机制模型,探讨了不同激励模型下的最优契约的性质,以及公平偏好强度对最优契约和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情况的影响。本文的研究以期为提高回收商的积极性、促进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置提供理论参考。

图2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流程


         数值分析

03


图3表明,当回收商处于劣势不公平情形下时,随着回收商公平偏好强度的增加,地方政府对回收商的按量补贴随之提高,但对回收商的固定补贴却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发现,地方政府给予高能力回收商的按量补贴水平高于低能力者,但固定补贴水平低于低能力回收商。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为降低回收商的嫉妒负效用,提高了按量补贴水平;但同时为了尽可能降低支出,削减了固定补贴水平,对自身的收益与补贴支出之间做出了平衡。

图3 地方政府补贴水平的变化趋势

图4表明,在劣势不公平下,回收商的公平偏好强度越高,地方政府的补贴水平越高,回收商付出的努力水平越高,从而提高了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置量。而在占优不公平下,回收商的收益高于市场同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此时,随着公平偏好的强度的增加,回收商的努力水平将降低,不利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因此在劣势不公平下,地方政府适当调高按量补贴水平和固定补贴水平可以提高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量;在占优不公平下,地方政府应降低按量补贴和固定补贴水平,规避回收商消极行为的发生。

图4 回收商努力水平和回收处置量的变化趋势

图5表明,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置工作需要各类回收商的共同参与,低能力回收商的技术水平和回收能力有限,需要重点保障其基本收益;而高能力回收商的回收处置能力强,提供与其努力水平相当的利益能够充分发挥其回收处置能力。地方政府与高能力回收商签约更有利于地方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但需与支付的信息租金之间进行权衡。

5 委托代理双方收益的变化趋势


         结论与展望

04


主要结论:(1)在设计的最优激励契约下,回收商自觉汇报自身的真实类型,同时在接受契约后以高努力水平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避免出现回收商通过谎报自身类型获得高额补贴以及倾倒、偷排等违规操作的发生。(2)回收商处于劣势不公平时,地方政府应以按量补贴为主,在提高按量补贴的同时,可以通过减少对回收商的固定补贴来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回收商处于占优不公平时,地方政府提供的激励契约则应以固定补贴为主,保障回收商的基本利益更能激励回收商努力回收处置低值可回收物。(3)地方政府与高能力回收商签约更有利于地方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但需权衡其支付的信息租金水平。劣势不公平偏好强度越高或占优不公平偏好强度越低,回收商付出的努力水平也越高,越有利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委托代理双方的收益也越高。

本文考虑了回收商具有横向公平偏好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尚未考虑横纵双向公平偏好下的激励问题,同时,考虑低值可回收物处置阶段的努力水平对可再利用量影响的研究有待深化。未来可以探讨双向公平偏好下考虑回收商回收和处置两阶段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


作者介绍

陈文洲,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逆向供应链管理、环境与资源管理等研究。

高明,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生态环境管理、政策科学与政府管理、产业经济学等研究。

陈玉珠,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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