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发布公告(下称《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明确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市场化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协商调整重定价周期。同时,央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下称《倡议》),明确各商业银行原则上于2024年10月31日前应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
在批量调整阶段,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都可调整,去年已经调整过加点幅度的存量房贷也包含在内。批量调整后,借款人存量房贷利率原则上将降至不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即“LPR-30个基点”。在批量调整和常态化调整阶段,均不再区分首套、二套房(有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且区分首套二套的城市除外)。故北、上、深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需考虑当地政策下限。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及答记者问;
另,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今日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各商业银行将发布相应公告。
假设2024年10月31日进行批量调整,假设2024年10月21日报出的5年期以上LPR跟随央行政策利率下降0.2个百分点,由当前的3.85%降至3.65%,后续保持不变。举例来看:
由于2024年2月、7月5年期以上LPR还分别下降了0.25个百分点和0.1个百分点,因此,对于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的,调整后的利率为3.9%,明年1月1日LPR重定价后,利率为3.35%。
重定价日为合同发放日对日的,分为以下四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