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死亡,医院赔偿53万余元后,家属又选择报了警……历时6年法院判决!丨医眼看法

文摘   2024-12-13 23:48   四川  



迟来的正义意味着不应有的巨大代价,意味着医患关系的严重撕裂……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诊老刘


在法律界,常有“先刑事后民事”的说法。


这指的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一般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那么在医疗纠纷中呢?


本周,笔者老刘就分享一个“先民后刑”的经典案例,领略一下患方合法“不依不饶”的天花板,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患儿死亡,医院赔偿后,家属又报了警


案件起始于2015年底,13岁的患儿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血液科接受“HR1”方案化疗后出现骨髓抑制,又经过一系列治疗,其最终因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死亡。


于是,患儿父母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虽然认为诊断明确、化疗方案选择合适、无化疗禁忌症、化疗药物甲氨蝶呤用量在诊疗建议推荐范围,未违反诊疗依据,但指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过错主要为:大剂量甲氨蝶呤有严重毒副作用,需要根据血清甲氨蝶呤浓度监测结果来调整亚叶酸钙解救次数和剂量;而医方在甲氨蝶呤使用后36小时后一直未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当患儿出现口腔黏膜损害严重及骨髓重度抑制等不良反应时应高度警惕是否发生甲氨蝶呤排泄延迟,医方未继续监测血药浓度,以致未及时继续采取CF解救或者血浆置换等措施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儿甲氨蝶呤全身不良反应较重,难以耐受。


最终,2017年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一审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40%,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后,事情却并没有结束。患儿父母随后报警,控告案件中涉事医生,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140余万元。2018年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警方随后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检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批准逮捕涉事医生并移至法院。


2022年9月,此案公开开庭;2023年4月,再次开庭审理;2023年5月31日,法院判决涉事医生“无罪”;2023年6月13日,法院通知未抗诉,判决即日生效。


就这样,从刑事立案至无罪判决,涉事医生历经了6年多的“准戴罪”身份。


此案辩护律师在评价此案时说,“迟来的正义意味着不应有的巨大代价,意味着医患关系的严重撕裂……于是感受深切的却是沉重和悲凉。”



即使无罪,医生的执业生涯也将被断送


本周,老刘在和某医院医患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沟通的时候,听到了一句很可笑的话——医生是职务行为,不涉及个人法律责任。


这是真的吗?现实貌似并非如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2至2021年间,共审结43件医疗事故罪案件,平均每年4.3件。在50名被告人中,无罪判决率仅为12%,虽然明显高于全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但这个数据应该会大大出乎一线医务人员的意料。


涉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否则会被认定是非法行医罪(没有医师资格)、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与其他罪刑相比是相对比较轻的。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际量刑平均刑期为1年6个月,其中缓刑适用率为46%。


那么,既然惩罚力度这么低,为什么患方还要不依不饶、费时费力地走刑事诉讼呢?


这让人不由地想起了著名的“李建雪”案件。2012年,某产妇在顺产7小时后因大出血死亡,而李建雪刚好就是那个时段的值班医生。2013年1月,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同年9月,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一审判决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一审判决结果,李建雪不服并提出上诉。李建雪案在业内引发强烈的争议,医疗界、法律界人士纷纷为李建雪医生发声。2020年6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作为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进入法院判决,公示判决文书。可能有很多案件经过公安侦查,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或者立案侦查后检察院经审查不予起诉,这些案件并不在上述数据统计中。


一旦涉嫌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将要面对的是接受询问、被调查、停职、吊销医师资格、被批准逮捕、取保候审,而最终即使在数年后判决无罪,也将是执业生涯的断送,精神饱受摧残。而与最终判决轻微处罚相比,案件调查、审理的过程,才是最令人煎熬的。


患方的“不依不饶”无外乎有两个目的:一是“出口恶气”;二是寻求更多的赔偿。而最终是否判决成立医疗事故罪,可能也并不是他们认为最重要的结果。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有何联系?


以我国每年的医疗量、医疗纠纷量相比,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比率是非常低的。实际启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不多,可以称之为低侦查、低起诉、低定罪、低执行的“四低”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人群对医疗事故罪并不了解,所以报警立案者并不多;二是立案之难。


与之前直接报警立案、反复报警立不上案不同,在取得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后再去立案,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事故作为立案依据,这让警方很难拒绝。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二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过去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比较难界定,因此司法机关给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列举了7种情况: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虽然有了上述认定标准,“严重不负责任”的证明标准在医疗事故罪中仍然存在模糊性,刑法理论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对行为范式的设立也难以全面。


我们再来看看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是不是和医疗事故罪的判定标准很相似?


所以,这就意味着,一旦经过鉴定定性为医疗事故,基本就符合了一半立案标准,最后审理的就是,符不符合“严重”违反导致“严重”损害。至于怎么算严重违反、严重不负责任,这个标准比较难拿捏,需要交给法院来审理后斟酌确定。


曾有业内人士呼吁撤销医疗事故罪,认为因职务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会让临床医务人员感到人人自危,而放弃医疗行业。但也有专家学者对医疗事故罪的合理性持肯定态度,不过认为应该在执行层面做出改进。


不过医疗事故罪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让医生诚惶诚恐,而是为了让医生更加谨慎地行使医疗职权,保障患者的权益。


所以,我们医生在此面前,唯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医疗技能,才能降低医疗事故罪的风险。总之,未来行医路上,谨慎谨慎再谨慎吧。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觅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梁雨律师团队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涵盖股权投资、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事件来自于:网络。



责编|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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