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企业与个人外汇违规、非法买卖外汇类型讨论及法律风险

学术   2024-09-20 19:30   广东  

对于被特许人尚未开店或未实际经营的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可以行使“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有明确法律规定,而若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开店经营,能否以特许权人存在违约行为进而行使单方解除权及加盟费退还请求权,具有一定争议。本文以笔者亲身经办的数十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出发,尝试探讨类案审判逻辑,以期抛砖引玉。

引言:



基于我国外汇监管的严格性以及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以涉外业务为主的中小企业、办理外汇结转业务主体以及拥有海外身份、有出国需求的个人等涉外汇违规风险日益凸显。本文介绍了外汇相关概念、分析了外汇违规数据、讨论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相关法律风险,以供参考一二。  



一、我国外汇的相关概念 




(一)外汇 

在经济学中,外汇指的是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交换关系及其相关交易活动。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负责货币的兑换并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顺利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说明是:“外汇是货币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具体包括:(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二)非法买卖外汇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币与本币之间进行资金兑换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2]非法买卖外汇一般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情形。 


二、2023年度我国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处罚的数据分析 



截止2024年1月1日,202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共发布外汇违规行政处罚案例973个,数量同比增长0.72%,全年罚没金额合计约12.79亿元,金额同比增长45.84%。相较于2022年,2023年罚没金额增长幅度远大于处罚案例的增长幅度,说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违规处罚的力度明显增强。[3]

外汇违规罚单中的外汇市场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企业,按照罚单常见类型,企业又可以分为银行、券商、保险和其他企业。自然人被罚主体的占比为56.7%,企业主体为43.3%,而企业主体中银行类的占比为17.5%。 


(一)个人被罚的类型


根据2023年度数据来看,个人主体被罚接近60%,是我国外汇违规被处罚的主要市场主体。个人被罚原因集中于非法(变相或私自)买卖外汇这一类情况,具体违规原因包括非法(变相或私自)买卖外汇、逃汇、非法套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等。


(二)企业被罚的类型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网站[4]数据显示,涉外企业(包括证券和保险机构)违规行为涵盖了非法(包括变相或私自)外汇买卖、非法结汇(外汇资本金)、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未按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提交虚假单证、非法套汇及逃汇等多种情形。这不仅揭示了涉外企业在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在外汇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合规管理和法律遵循的重要性。

三、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类型及相关法律风险 




(一)通过非正常渠道私自买卖外汇


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即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等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多存在于私人私下交易,表现形式多样,不区分自己使用还是用于经营目的,超出一般“自用”的范围,在非常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即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 

2024年6月,大庆市公安局林甸县局破获的案件中,刘某自2021年3月以来,往返珠海、澳门等地,通过转账、取现等手段为赌场赌客兑换港币。其行为本质上是未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在非指定场所进行外汇买卖。[5] 


(二)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6] 


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詹某伟、刘某塔、詹某城等人,通过香港某公司(地下钱庄)将美元转入湖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襄阳外汇管理局注册账户,造成商品出口交易完成的假象,以帮助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完成海外出口商品交易流水。[7]该案例属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实施、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实务中,我国大量涉外企业不乏存在类似违法作法,尤其需要企业管理层引起重视,以避免刑事风险。 


(三)倒买倒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经营倒买倒卖外汇及外汇权益。具体举例为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 


(四)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 


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8],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非法介绍行为。 

一般涉外汇违规的情况下,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且未达刑事追诉立案条件的,属行政违法,其中“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但是,一旦个人或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超过一定限度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上述所谓“情节严重”,依据《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等情形之一”的情况,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一刑罚档次确定量刑起点。而“情节特别严重”则将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刑法档次金额为“情节严重”的金额五倍起算。 

因此,无论有外汇需求的企业或个人,拟进行重大外汇交易或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外汇收付时,均应当谨慎选择正规银行或金融机构,遵守我国外汇管制规定,严格把握买卖外汇的合规范围。 



本文作者



刘茜

审核人:胡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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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术语表——外汇,http://www.pbc.gov.cn/rmyh/109339/767839/index.html

[2]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特点及治理[J]. 吴晓敏;赵小蕾;李娟.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2023-07-25

[3]《2023年外汇违规处罚趋势分析(附典型案例)》,占浩,成方投资,https://mp.weixin.qq.com/s/Nj0luL5B_UcVCCWRv49e0A

[4] 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 (safe.gov.cn),https://www.safe.gov.cn/safe/index.html

[5]大庆市公安机关破获全市首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hlj.chinanews.com.cn/hljnews/2024/0805/138282.html.

[6]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非法买卖外汇认定标准,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902/t20190210_407554.shtml.

[7]湖北公安:打掉一非法买卖外汇团伙,涉案1183万美元,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24-05/23/c_1310775776.htm.

[8]  外汇知识问答:“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表现,http://www.safe.gov.cn/hebei/2015/0616/527.html?COLLCC=398234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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