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托管”成“脱管”,法律怎么解决

文摘   2024-10-19 06:30   湖北  

学生“托管”成“脱管”


为缓解“孩子放学早、家长下班晚”的矛盾,“社会托管班”(指校外托管班)应运而生。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人经营的家庭式托管班,一般设在学校周边居民住宅区内;另一种是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家政公司兼营的托管班。

虽然社会托管班的出现迎合了市场需求,但管理混乱引发的安全隐患也屡见报端,难让孩子安心、家长放心。

7岁的安某因放学后无人看管,参加了某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课后托管班。2017年3月下午3点半放学后,安某被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接到校外托管班教室内,约16时35分许,安某在托管班教室内摔倒,造成左前臂尺骨、桡骨骨折(完全断裂)的后果。

安某的父母找到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却表示此事系安某自己所为,与其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安某父母将该培训机构投诉到当地教委,但教委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机构,不属于其主管范畴。安某父母不服,将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学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由于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上下学接送、餐饮、住宿、课业辅导等内容,其在消防、食品卫生、交通、教育等方面是否安全和规范,如何有效预防安全隐患,以及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现有法律难以定性托管行业属性,致使教育、工商、民政等职能部门难以将其纳入各自主管范围,导致监管难以到位,一些“托管”逐渐演变成“脱管”。

那么出现问题后,法律上该如何解决呢?

托管期间,被托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托管机构该如何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 负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托管机构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是托管机构基于家长的委托部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在托管期间,托管机构因为自身过错,导致被托管学生的人身权益受损,托管机构应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托管机构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被托管学生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由于托管机构被理解为广义的教育机构,那么托管机构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文中提到的安某在被告托管机构受伤一事,即可据此对托管机构进行追责。

托管期间,被托管学生被他人伤害的,托管机构应否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托管期间,托管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被托管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托管机构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托管机构提供的接送、食宿等不符合约定,提供的课余辅导未达到其承诺的效果,委托方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践中,托管机构接送学生、提供饮食、安排学生休息等托管行为,是其按照托管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如果托管机构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接送学生,或未按约定提供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饭菜以及未按约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休息场所等,家长可要求托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托管机构未按时接送学生导致学生途中发生车祸、未提供合格食品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等,委托方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如因托管机构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被托管学生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例如因为托管机构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接送学生导致学生独自回家遇到车祸、学生吃了霉变的食品中毒等,家长也可以要求托管机构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情形系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至于托管机构承担何种责任,则可由被损害的学生或委托方自由选择。

为分清责任,建议学生家长与托管机构签订合同时,尽量将合同条款细化,包括托管机构所要承担的义务、法律责任等。这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双方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彼此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法官提示

市面上托管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为实现托管的真正目的,建议家长选择社会托管机构时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选择资质齐全、设施完备的托管机构。审查资质可从两方面入手,如社会托管机构是正规的民办教育机构,具有一定教育培训职能,应具有办学许可证,并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如不是教育培训机构,应至少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提供有偿的食品供应还应有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设施方面,托管机构除应具备稳定安全的托管场所,承担教育辅导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是在委托托管服务时,务必签好托管服务协议、留存费用支出凭证。在签订托管合同时,如遇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在签订合同时及时提出,并在补充条款中加以注明,同时保留托管服务协议原件,仔细核对协议中托管机构的名称,确保与前述相关证件上的机构名称一致,以便纠纷发生后明确责任主体。

对托管机构而言,除努力发展传统的托管服务,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外,还应积极改善设备设施,如在托管场所内配备摄像头,令接送孩子的工作人员有定位,提升托管服务内容的透明度和远程监督性,以便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分清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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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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