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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具体来看,可能会产生诸多不良经营后果:
一是有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直接的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不仅影响股东的利益,也会间接影响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是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果股东的违规行为严重到涉及刑事犯罪,股东本人以及银行保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将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稳定性和内部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三是有可能导致市场信誉受损,股东的违规行为一经公开,如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将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和信誉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这可能导致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流失,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的市场份额和地位。
四是有可能使营业执照被注销,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银行保险机构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导致其营业执照被注销,这将直接导致机构无法继续经营。
五是有可能导致行政审批受限,受到行政处罚的银行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行政审批的限制,如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这将严重阻碍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六是有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股东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破坏银行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给其他守法经营的银行保险机构带来不公平竞争压力。
七是有可能引发市场秩序扰乱,违规行为可能引发市场秩序的混乱,导致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价格战等不良现象,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是有可能导致行业形象受损,个别股东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累及整个银行保险行业的形象,使消费者对行业内的其他机构产生信任危机。
由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而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如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旨在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
同时,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加大公开力度,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管理,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经济利益、声誉以及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更是当前强化金融监管必不可少的一招。
然而,目前来看,仅靠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采取向社会公开曝光以及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不仅显得势单力薄,且惩戒的力度还远没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难以造成致命打击,更对其他有违法违规倾向的企业或自然人难以起到强大的社会震慑作用。一句话,不利于净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生态,对整个银行保险业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管保护作用。
而要让已形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股东受到应有惩戒,使处罚足以让其身败名裂和“倾家荡产”,必须建立社会联合惩戒机构,让其无处遁形,失去社会立足之处;尤其要建立一种有效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机制,做到股东行为受到全方位监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和惩处,形成一种让所有股东不敢违法违规、不能违法违规和不想违法违规的社会金融监管氛围,为银行保险业营造优良的股东生态环境。
其一,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实施联合惩戒。
对已发现或查实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实行零容忍,一律清理出银行保险业股东队伍。
同时,予以终生禁止进入银行保险业入股的资格,有实际违法违规金额的处以涉案金额50倍以上不封顶的罚款,直至其倾家荡产;同时与司法机构共同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其列为“不诚信”名单,实行全方位限高消费;属于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各单位可向证监会书面报送机构或人员的违法失信信息,实施联合金融惩戒,
给予一律强制退市之处罚;对于涉嫌严重违法的股东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让其将“牢底”坐穿。
其二,建立灵敏的预防机制,消除股东违规违法监管空白。
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监管改变过去由金融监管机构单一监管的态势,重新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证监会、国家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抽调力量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做到股东信息互通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采取共同行动,将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股东纳入监管范围,对银行保险机构所有股东的一举一动都能了如指掌,极大地提高股东监管的社会灵敏度,真正做到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以预防为主的科学金融监管体系,消除所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监管“死角”。
其三,严苛刑法,将银行保险机构股东的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增强金融监管的震慑力。
金融稳则经济稳,经济稳则社会治;如果金融业乱了,经济与社会要实现大治是很难的;同时,如果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严重违法违规,则银行保险业就无法长治久安。而当前在经济处于复苏期,更需要营造稳定的金融环境来实现对经济的最大支撑。
所以,对于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了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之处,更要得到司法部门的协同与支持,尤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需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针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更加细化,并在刑法中加重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所有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增强法律敬畏意识,提高依法参与银行保险业日常金融活动的自觉性,远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旋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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