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医生私下开具中药饮片处方被罚

学术   2024-07-18 07:30   上海  
近日,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2023年成都市卫生健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医生周某某通过个人微信,在接近两年的时间内,分别为14名癌症患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违法所得共计约1.5万元。
文章介绍,青羊区卫生健康局应患者投诉进行调查发现,医生周某某通过个人微信自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在多个地点分别为14名癌症患者开具中药饮片处方,违法所得共计约1.5万元。青羊区卫健局最终认定周某某存在: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伪造医学文书等3项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青羊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等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起事件的发生,给所有职业医生敲响了警钟。行医必须合规合法,任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医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除了上述案件,这些行为也属于“违法行医”:

1、非法手段取得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注销执业资格后仍然从事医疗活动的;

3、在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期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

4、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

5、应予注销执业资格而未注销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的;

6、执业证书有效期满未进行再注册或者未准予再注册而开展医疗活动的;

7、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的;

8、超出注册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9、偶然在医疗机构外开展医疗活动的;

10、非医生类医务人员行医的。

非法行医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严格遵守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

生命安全无小事,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始终以患者的健康和安全为首要考虑,为患者提供专业、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撰文 | 潇湘晨报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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