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三十)

文摘   2024-12-12 17:46   河南  

每日一学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三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调查中取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电子档案,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汇交给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辑|王   萍
审核|段松水
监制|任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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