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法一案
一、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双随机检查监督员现场检查某医疗机构,现场发现某护士执业地点未变更至案涉医疗机构,故将线索移送相应卫生健康局。调查确认该护士于2023年4月2日至7月4日,在注册的执业机构以外的案涉医疗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有法可依
《护士条例》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三、典型意义
护士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及时变更护士执业地点确保了护士在法律框架内合法执业,维护了医疗行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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