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执法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
但总有个别人
在面对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12月11日13时30分许,大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青龙中队在大余县池江镇杨梅村路段开展酒驾专项行动整治时,发现W某J涉嫌酒后驾驶摩托车(后载其弟弟W某H)。在执法过程中,后座乘客W某H不断辱骂交警,且阻止交警将涉案摩托车进行拖移,民警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但W某H仍口出狂言,并打伤执勤民警,民辅警合力对其强制约束,并移交辖区派出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被王某打伤的民警。
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
遇人民警察执勤
应充分配合
千万不要一时冲动阻碍执法
来源:畅通大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