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认定事实的事理。案件事实是立案的依据,法律文书陈述的事实,是指与案件的结果有关联,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事实。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当完整准确,叙述要全面,一般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陈述当事人同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活动,涉案标的物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等,抓住重点,评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逐一列举,说明某一证据证明某一违法事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进行分析,办案程序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表述。重点阐述案件的调查经过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案件的调查经过包括受理、立案到调查取证及案件事实确认的全过程,一般包括主体、时间、地点、调查步骤、取证手段等内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应全面反映主要事实,包括案发单位、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以及与事实相关联的情节,如违法所得的认定,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影响和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知态度等。叙述时要注意不应有反问、设问、疑问等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第二、适用法律的法理。决定书运用法学理论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作透彻的分析说明,说明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分析的内容、角度、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其一,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案情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必要时对法律条款要进行法理说明,向当事人说明所选用法条的理由及内涵,做到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吻合,为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其二,法律引用的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那一层级。其三,法条引用的内容要全面,根据需要,既要引用“定性”的法律条文,又要引用“量罚”的法律条文,不能因为法条较为冗长而仅仅引用一部分,断章取义。引用时语句前后衔接通顺,符合逻辑。
第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理。所谓情理,不是指纯粹的个人感情因素,意气用事,而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并遵循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自然法则。决定书中的情理不能忽视,尤其是在法律存在缺陷和空白时,情理论述与事理、法理的论述会相得益彰。情理论述应做到法理透彻、情理感人。应结合个案的案情,在处罚额度上,有合乎情理的文字说明。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态度、悔过表现、侵害结果、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综合案件所有情节,作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量罚”,使作出的自由裁量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情理论述,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第四、逻辑思维的哲理。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案件事实是定案的依据,俗话讲“事实胜于雄辩”,就是说事实本身就是最好的理由。在决定书正文部分,要围绕行为构成要件逐一列举证据,将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简要说明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分析论证,从而推导出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确凿无疑、无可辩驳,达到相应案件类型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
第五、案件复核的道理。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要进行归纳梳理、认真分析、详尽说明。对持之有据的观点和理由要予以采纳,即使不采纳,也不能笼统地表述为“理由不能成立”,而要援引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把道理说清、说透,从而化解矛盾,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或者听证复核要求的,在决定书中也要有文字说明。
第六、语言表达的文理。每一份决定书都是论证违法行为的论说文。要求必须做到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谨、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在文字表述上,必须熟练、准确地运用“法言法语”,做到用词精到、文理通顺、重点突出、详略得当。通过说理把整个案件的处罚程序交代清楚,使当事人知法、知情、知理,化解矛盾,消除阻力,提高处罚的可接受度。
来源:《行政处罚实务于判例释解》(第二版)晏山嵘 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