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5 COP29今日主题👇
COP29第五日,大会继续推进——除了全球持续热议的气候资金,气候“损失和损害” (Loss& Damage)无疑也是此次大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为此梳理了六大关键要点,从关键定义到历史沿革,帮助全球关注者更好地跟进这一关键议题
虽然截至目前联合国尚未公布关于“损失和损害(loss and damage) “的官方定义,但结合全球语境来看,这一概念主要指当气候变化超出人类所能适应的范围或社区缺乏资源来应对该变化时所产生的后果。例如,海平面上升摧毁沿海地区的历史文化遗址、特大洪水让受灾群众家毁人亡……
这一概念还包括那些“已有适应方案、但社区无法获得或者使用相关资源”的情况。脆弱社区受到的损失和损害最为严重,而且这种影响未来还将持续,因此,解决该问题是实现气候正义的当务之急。但是,这个议题在联合国气候谈判内外历来都充满争议,各国始终在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多少资金来应对损失和损害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尽管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危机的责任最小,却往往受到最严重的影响。
造成损失和损害的原因包括极端天气事件(如飓风、干旱、热浪等)和慢性气候变化(如海平面上升、荒漠化、冰川退缩、土地退化、海洋酸化和土壤盐碱化等)。某些情况下,损害可能会造成永久性影响,例如,海平面上升侵蚀低洼岛屿,或干旱导致淡水资源减少,让曾经丰产的农田变得贫瘠。
埃塞俄比亚,12岁的哈科(Harko)和弟弟在旱灾后寻找水源 | 图源:UNICEF Ethiopia/2016/Ayene
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经济性损失和损害和非经济性损失和损害,两者也存在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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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损失和损害是指影响市场上流通的资源、商品和服务的损害,例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财产受损,或者供应链中断。这些影响可以在国际或国家层面上发生,也可能呈现在地方层面,例如对个体农户或社区的冲击。例如,孟加拉国沿海地区的盐业创造了许多就业岗位,但近年来频发飓风和强降雨,阻碍了产业发展,迫使当地进口盐以应对市场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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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济性损失和损害可能是最具灾难性的,例如失去家人、某种文化的消失、放弃某种生活方式,或者背井离乡所带来的心理创伤。例如密克罗尼西亚的科斯雷州的社区正因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海岸侵蚀而失去殡葬用地;因纽特社区的文化认同和狩猎习惯正在受到因北极海冰消失带来的没落危机。这些损失和损害难以用金钱衡量,但它无疑会严重影响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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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协定》的框架下,各国已意识到“避免、减少和弥补/解决” (avert, minimize & address)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和损害的重要性。通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和采取预防机制以保护社区免受气候变化影响(适应),可以“避免”和“尽量减轻”损失和损害。
当前,损失和损害话题收到的关注度逐年上升,已和气候减缓、气候适应一并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者之间的关联十分紧密——当减排努力不够,或适应措施不足时,损失和损害就会发生。2022年2月发布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第二部分[1]指出,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升温正在逐渐接近(并超过)气候适应措施所能应对的升温上限。报告对“弹性”上限和“绝对”上限做了区分,前者意味着该温度环境下现有气候变化的适应策略难以实现,后者意味着该温度环境下“已无法规避严重气候风险”。当升温达到这两种上限时,脆弱社区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为它们资源匮乏,无法实施气候适应措施。从全球层面来看,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损失和损害已不容忽视,大量社区缺乏应对气候损害的资源和能力也是各界气候行动领袖亟需关注的问题。
IPCC研究发现,即使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C内,到本世纪中叶,热带珊瑚礁的死亡率仍可能高达70%到90%;若升温达到2°C,几乎所有的珊瑚礁都会消失。这将导致生物多样性不可逆转的损失,并对依赖珊瑚礁鱼群作为食物与生计的沿海社区产生巨大影响。
飓风“厄玛”(Irma)对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保姆礁上的建筑物造成破坏 | 图源:Russell Watkins/DFID
“损失和损害”议题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是发达国家担心对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和损害进行赔偿会被解释为一项法律责任,从而使得部分国家提出大规模诉讼和索赔。因此,发达国家致力于在《巴黎协定》中加入相关措辞,防止它们受到提供赔偿的法律约束。在COP27的损失和损害融资讨论以及COP28的最终决议中,这一担忧得到了解决。决议明确指出 :“应对损失和损害的资金安排(包括设立一项基金),应以合作和促进为基础,而不涉及责任或赔偿。”这一表述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保证,使得谈判得以继续并推动损失和损害基金的设立。
除了应对损失和损害基金(Fund for Responding to Loss and Damage,FRLD),一些发达国家也提出了其他的资金来源,例如人道主义援助、灾害风险管理和保险等。还有一些创新性的资金来源建议,例如对航空旅行和航运征税、对金融交易征税、对化石燃料公司暴利征税以及其他非公共资金来源。但这些资金来源无法单独运作。基于要应对问题的规模和范围,它们需要成为“解决方案组合”的一部分。
举例来说,2022年巴基斯坦遭遇严重洪灾[2]后,既需要短期的人道主义援助,也需要长期的重建支持。同时,帕劳担心海洋变暖导致金枪鱼迁移出其渔区,一些太平洋岛屿国家或将因此损失平均37%的政府收入[3]。人道主义援助无法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其它资金形式的支持。
2011年泰国洪灾后,当地居民和来自老挝和缅甸的移民工人排队领取捐赠物资 | 图源:ILO/Sai Min Zaw
这就更凸显了综合、宏观资金安排的必要性,例如设立专门的损失和损害基金。该基金可以协调和整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内外,例如来自多边发展银行、相关联合国机构、多边气候基金、国际移民组织、圣地亚哥损失和损害网络(Santiago Network on Loss and Damage,SNLD)等多个机构的各类资金,以充分应对损失和损害。
在UNFCCC框架之外,包括气候脆弱论坛(Climate Vulnerable Forum, CVF)和“脆弱二十国集团”(V20)发起的众筹损失和损害基金[4],以及七国集团(G7)和V20的“气候风险全球盾计划”[5](Global Shield Against Climate Risks),也都在为加强有关气候风险及损失和损害的资金支持而努力。
关于资金的具体使用,受影响的社区应最有话语权,例如:
为农民提供将特定气象因子与农作物的生产损失关联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或在灾难发生时留出用于重建关键基础设施的资金;
在极端天气事件发生后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为灾民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和康复服务,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向贫困人口发放紧急现金援助,支持小额信贷机构以帮助灾民恢复生计;
帮助迁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群,支持他们之后重建家园;
支持受灾群体拓展就业技能。
事实上,“损失和损害”并非新概念。纵览联合国的气候变化谈判历程,该议题已被广泛探讨了三十多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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