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考试倡议书
人无信,无以立,诚信乃做人之本、公平之根。随着秋季学期考试周临近,上海美术学院向全院学生发出诚信考试倡议:
01
遵守考试规则:在考试过程中,绝不作弊、抄袭、传递答案或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优势。
02
独立完成考试:独立思考、独立作答,不会接受或提供他人的答案或帮助,不相互传递任何形式的信息。
03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复制、盗用他人的作品或观点,并且会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04
真实呈现个人能力:以真实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参加考试,不夸大自己的成绩或故意低估他人的成绩。
05
公正监督他人:如果发现身边有人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试规定,及时举报,并配合学校的调查工作。
06
建立诚信文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他人,积极传递诚信的理念,共同努力建设一个诚信的学术环境。
07
承担违纪责任: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也必须承担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和影响。
我们郑重承诺遵守本诚信考试公约,并将诚信作为学习和考试的准则。我们坚信,只有诚实正直的付出,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就和尊重。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一个诚信、公平的学术环境。
二、考试违纪及惩处
为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课外跑步、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发送、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节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二十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界定为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二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十一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预祝所有同学考试顺利
取得好成绩!
上海美术学院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