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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静观萃园小区的业主,其享有的合理的范围的业主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且需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但业主知情权并非得以要求义务主体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且须避免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鉴于此,故本院将对两原告的各项诉请内容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进行认定。
01.
案件背景:
原告方:
黄某某和李某是静观萃园小区的业主。
被告方:
1、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2、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开静观萃园小区物业招标入围的五家物业公司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及文件原件;
2、请求判令被告向全体业主公开招标代表人李某参与2022年物业招标评标的签署文件原件;
3、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选聘物业企业招标文件中涉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的编制依据资料;
4、请求判令被告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的竣工图纸、共用部分查验资料等;
5、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小区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帐目及审计报告;
6、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小区共有部分的竣工图纸、明细清单及使用和收益情况;
7、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静观萃园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部分公用部分”对应每户业主的确认依据资料,物业管理费缴纳依据资料;
8、请求判令被告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
9、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10、请求判令被告公开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及业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11、请求判令被告公开业主名册及2023年关于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选票。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
在本案中,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审理,并查明了以下相关事实:
1. 关于业主知情权和信息公开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业委会未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公开的不完整和不及时性上。经查证,业委会在物业选聘、维修资金使用和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等事项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公示延迟。虽然部分信息通过公告栏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发布,但未能确保所有业主的知情权得到了及时和充分的保障,部分重要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公开方式未能达到全面、及时、清晰的要求,导致部分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充分的知情资料,进而影响了其监督和参与权。
2. 关于物业选聘程序的公正性
法院查明,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业委会确实按照《管理规约》进行了招标公示,并组织了相关座谈会。但原告认为,物业选聘程序缺乏透明度,特别是在小区建筑面积、车位配置等关键信息的公示方面,部分数据与原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内容存在不符之处。法院核查后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关键信息确实未能得到完整披露,且部分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虽然招标过程有公示,但部分细节处理不够透明,未完全符合招标及选聘程序的公开、公正要求。
3. 关于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管理
法院查明,原告指出业委会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上存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情况,尤其在资金的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的支配上,缺乏详细的财务公开和审计。经查,法院确认,业委会确实公示了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但在某些细节上未能提供足够的账目支撑和支出明细,导致部分业主质疑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法院认为,业委会未能充分提供完整的财务记录,导致其在资金管理上的公信力受到一定质疑。
4. 关于车位和车库使用情况
法院查明,原告要求公开车位和车库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提出业委会未能按要求公开相关租赁信息和使用人情况。业委会确实进行了车位的管理,并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出租车位,但对于车位和车库的具体使用情况和租赁协议的公开,未能提供充分、详细的记录。法院认为,业委会未能完全披露车位使用的具体情况,导致部分业主未能充分了解车位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影响了业主的知情权。
5. 关于物业交接情况的完整性
法院查明,原告认为前期物业与新物业的交接存在不完整的情况,特别是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财务资料的交接上,未能提供完整的交接记录。经查,法院发现,前期物业公司在交接过程中确实未能完全移交所有相关资料,部分财务记录和资金使用明细未能及时移交给新物业公司。尽管交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完成,但由于交接不完全,导致新物业在接管后的初期未能充分掌握小区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记录,从而影响了后续管理的顺利进行。
法院认为:
原告作为静观萃园小区的业主,其享有的合理的范围的业主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且需以合理的方式行使,但业主知情权并非得以要求义务主体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且须避免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鉴于此,故本院将对两原告的各项诉请内容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进行认定。
对于诉请1,原告主张被告公开静观萃园小区2022年物业招标的入围企业招投标文件,鉴于招标文件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此前已公示且举证时再次提交,故无需重复提供,但对于投标文件,系原告行使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又鉴于上述投标文件中,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应持有全部投标文件,而被告开元物业仅能持有自身投标文件,故开元物业就其自身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即可,公开方式为提供文本供原告查阅。
对于诉请2,经合法程序推选的招标代表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具有决策权利,决策过程也应受到保护,故即便李某确实曾填写打分表,亦非原告得以行使业主知情权的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诉请3,在案证据显示,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编制发布的2022年静观萃园小区选聘物业企业招标文件中,提及的案涉小区概况,以其本案中据以说明数据来源的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中的数据并不一致,故其有义务就招标文件中涉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概述中提及数据的编制依据的资料向原告出示和说明。但上述文件非被告开元物业编制,其对此并无相应义务。
对于诉请4,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竣工图纸、物业共用部分的进行现场查验后的核对资料实际存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的其他业主信息资料(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对应的房屋),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边界,以免伤及相关业主的个人生活安宁,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对于诉请5和诉请6,其中涉及小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以及共有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关乎小区业主的实际利益,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业主知情权的范畴,虽然两被告提供的在案证据,已将上述期间的各项资金收支明细清单、银行流水和审计报告予以提供,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账目明细材料的义务,如业主的知情权仅限于各项资金收支明细清单,将使业主的监督权流于形式,无法切实保障全体业主的权利,结合两原告诉请,其有权要求静观萃园业委会和开元物业提供维修资金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的账目明细等加以查阅,应当属于业主的权利,此举亦能有效消除有可能产生的不必要之误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被告开元物业的相应义务起始时间应以其提供实际物业服务的日期即2022年3月15日起为准。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公开小区共有部分的竣工图纸资料、明细清单、范围的诉请,同诉请4,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图纸等两被告持有,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诉请7,对应每户业主的确认依据资料将涉及具体业主的信息、房屋情况等隐私,而静观萃园小区业主物业管理费缴纳计算依据资料在物业合同中也已载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诉请8,静观萃园业委会向两原告公布其任期内自身日常支出的账目明细和凭证,系业主知情权范畴,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诉请9,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共有部分,其使用及收益情况属于业主可享有知情权的范畴。两原告主张查阅的规划和使用情况,应当允许,但公开义务人在公开时隐去与业主知情权无关的其他业主个人信息事项,以免伤及相关业主的个人生活安宁。故,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需向两原告出示公共停车位、车库的规划情况,以及包含具体房屋室号的使用情况,用以查阅。而被告开元物业已离场,在其离场后的公共车位、车库的情况已无从掌握,故对此不再负有公开义务。
关于诉请10,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向其公开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业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及决定,以便查阅,鉴于本案中被告静观萃园业委会提供的材料尚不完整,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诉请11,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各户产权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各户2023年关于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的具体选票,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且恐影响其决策和生活安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静观萃园小区2022年物业招标入围公司的全部投标文件供查阅,被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前述投标中其自身的投标文件亦负有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查阅的义务;
二、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前述招标文件中涉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概述中提及数据的编制依据向原告黄某某、李某说明并提供来源材料供查阅;
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维修资金及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的账目明细供查阅,被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前述账目明细亦负有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查阅的义务;
四、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任期内自身支出的账目明细和凭证供查阅;
五、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静观萃园小区公共停车位、车库的规划情况(包含具体房屋室号的使用情况)供查阅;
六、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李某提供任期内已作出的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以及业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及决定供查阅;
七、原告黄某某、李某对上述查阅材料有复制需求的,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应予以协助,产生的费用由查阅人自行承担;
八、驳回原告黄某某、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负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静观萃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静观萃园业主委员会,原文详见“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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