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内容丰富,蕴含深邃的战略考量。总的来说就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包括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组织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主干,以实现新时代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目标的管党治党总制度和工作机制。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建设和规范全体党员思想行为的总章程,将“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等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内容写入其中,本身体现了鲜明的自我革命精神和要求,对进一步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具有最高规范性指导意义。全党必须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规范化,进而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而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服务。
一、以党章为价值指引,弘扬自我革命精神
党的二十大党章总结了新时代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取得的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体现了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基本原理同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建设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从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到二十大通过的最新党章,百年峥嵘岁月里的历次党章修订中蕴含的无穷创造力、深远影响力和鲜活生命力凝聚成光辉旗帜,不断推进着党的自我革命。
(一)深入领会党的行动指南,提高自我革命价值认同
党章扎根于现实,具有极强的行动导向价值。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列宁曾深刻强调严格的党性在阶级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并以此说明了加强无产阶级政党自身思想、组织、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针对党内存在的教条主义、尾巴主义、官僚主义等工作作风明确指出,党员的思想和党的肌体难免会沾染灰尘、遭到侵蚀,因此必须定期进行打扫和净化,从而得出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有认真的自我批评这一重要论断,这就将自我革命精神融入了党的血脉和灵魂。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强调生产力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多次指出中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党。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他更是强调生产力能不能快速发展、国家能不能变得富强、民族能不能实现复兴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内部能否建设好。这一论断揭示了党的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党章的行动导向作用正在于其所蕴含和代表的是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信仰和价值立场。因此,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充分彰显党章的行动导向价值。
(二)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巩固自我革命思想根基
党章适用于全体党员,具有极强的思想教育意义。党的二十大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一初心使命写入党章,时刻提醒全体党员谨记自己“从哪来、到哪去”,教育督促党员以党章为镜、以史为鉴,正品德、校言行,做对党忠诚、敢于担当、自强自律、锐意进取的合格共产党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加强广大党员自身修养、树立和发扬良好作风的“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党的好干部“五条标准”。为此,必须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全体党员在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中将初心使命转化为行动自觉。
认识对实践起能动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并在持续革命性锻造中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为行。由此可见,新时代新征程为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了实践土壤,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守并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则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思想根基。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对全体党员具体要求的高度概括,也是全体党员思想和行动的根本价值指引,蕴含着深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永远以党章为行动旗帜,弘扬和践行在党的长期斗争中锻造、传承、发展的自我革命精神,推动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同时发力。
二、以党章为指导依据,完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
面对“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这一现实问题,党章总纲特别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过程,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章为指导依据,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为此必须以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导向,从不同位阶、领域、层面、类型、环节上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在管党治党中真正做到有规可依,为新时代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
(一)加大顶层设计力度
先进科学的顶层设计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首要前提和基础。党章总纲明确指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贯彻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党的十八大开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各领域。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深入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自我革命”这一管党治党新概念。此后,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对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内容、落实要求、责任规范和重要性作出了进一步梳理和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中全会上用“九个以”概括了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求,回答了“为什么要”“为什么能”和“怎样推进”自我革命问题,深刻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在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完善和现实执行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吹响了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新时代号角。
新理念新论述对以党章为指导依据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党章以党代会报告相关内容为顶层设计指导,在总纲、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章节中增写了关于如何贯彻落实党的自我革命的具体法规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类党内法规随即展开修订,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中的首要地位。要立足于新时代依规治党新实践,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并发挥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坚强领导核心作用为目标导向加大顶层设计力度,为以党章为根本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方向指引。
(二)完善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制度规范
党的纪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核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而严明党的纪律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此,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具有自觉遵守以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首要内容的党的纪律的义务,充分体现了不断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日益丰富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整合成体系化、制度化的权威性党内法规,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同时,在完善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前后衔接、上下配套、左右联动的基本原则,健全合规性审查机制,有力开展“一般预防”和“特殊审查”,及早发现与党章相抵触的法规并责令相关制定主体改正或撤销,实现各级各类党内法规的整体构建、有序衔接、依次推进,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党内法规制度的严密程度和覆盖范围与其作用的发挥力度是成正比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越是严密健全,就越能发挥其监督党员一言一行、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清除党内腐败“毒瘤”等重要作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以形成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与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相融合的政治局面为结果取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指示,以全覆盖、高标准、严要求、体系化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度建设难题
有针对性地填补制度缺口,持续推进制度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坚持问题导向”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之一。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党内法规制度等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回答并指导问题的解决。新时代以来,针对党内仍存在不少思想放松、作风不正、腐败蔓延、治党宽松软等问题,我们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旗帜,在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上不断用劲发力,从严管党治党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以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性,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为行动标的,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推进实体性法规、程序性法规和保障性法规整体谋划、重点强化,通过完善系统科学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全面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这段时期内党章承担的核心任务是要以自我革命精神补齐党内法规制度各链条中的短板,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更具实效,就要使新时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源可寻、有章可循。
三、以党章为最高规范,推进自我革命制度实施
从唯物主义认识论视角可将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分为认识上的制度自觉遵守和实践中的制度规范执行两个方面。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以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主要立足点,为此必须以党章为最高规范,以健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基本前提,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将法规条文的理论价值通过有效路径和正确手段转化成管党治党的实际效能,改善管党治党方式,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有效实施。
(一)树立党章意识,增强遵守党内法规制度自觉性
全体党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党章意识。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切实履行以党的历史、基本知识、大政方针政策和各种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理论学习以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水平的义务。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认真学习党章是学习党内法规的首要前提,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基本功。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必须立足实际,精准加强对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深刻理解并在工作实践中切实贯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在管党治党中的应有作用,有效增强全体党员、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应用意识,切实树立和巩固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在全党上下的权威。
此外,必须坚持广泛性与针对性并重,以党章的重要地位、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重要教育内容,在引导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了解、掌握党章条文进而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理论知识与现实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线下线上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学习相交叉的党内法规主题教育活动,并建立健全配套的学习成果量化奖励机制,去掉党规学习枯燥沉重的外衣,以趣味性、多元化的形式不断强化全体党员的党章意识,使其在思想和行动中切实增强遵守党内法规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推动实践创新,提高执行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性
高效的党内法规执行力方可体现制度权威性。党章总纲明确强调了严的标准和严的措施在管党治党全过程、各方面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必须坚决贯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是实现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性环节,判断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核心标准就在于能否有效、全面、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虽然获得了极大的提升,但还是存在执行责任模糊、执行能力欠缺、执行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各种短板,主客观问题相互交杂,有思想认识缺陷也有制度本身的问题。
1.严明主体责任,提高执行能力
制约党内法规执行的因素多种多样,究其原因在于执规责任不清晰、执规主体能力差。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员个人、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各类党组织执规责任作出规定,为执规工作推进、执规能力建设、执规实施评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要求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必须严格法规应用范围、法规执行程序、法规制度落实。
一是党员个体自觉践行。党员作为先锋模范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把党内法规的硬性条款落实在党员个体的自觉行动中是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必要前提。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首要内容的党的纪律,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批判和纠正党员思想、言行以及工作中与党内法规制度相违背的错误做法,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这是全体党员的义务所在。这就要求全体党员既要在以党章为根本的各类党规党纪的制约和规范下办事,切实将自己置于党章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也要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实施的主体能动性。
二是党员干部规范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员的表率必须加强党性修养,保持政治定力,在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党章第六章第三十五条明确将党的干部属性规定为党的事业的骨干和人民的公仆,因此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这就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坚定崇高的信仰、勤劳务实的态度、敢于担当的勇气、清正廉洁的本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遵循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办事,不妄自附加和偏离执行,进而树立党内法规制度在全党工作中的严肃性、权威性,消除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各种因素,充分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引导、规范、约束广大党员思想和行为中的重大实践价值。
三是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中央、地方、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主要躯干必须坚决遵守并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章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都必须重视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建设。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在清晰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打出一套上下联通的自我革命组合拳。具体来看,党章第二章第十条对党的上下级组织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下级组织必须绝对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执行的客观秩序性。这就要求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有效贯彻执行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次,上级组织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党内法规执行的主体能动性。这就要求上级党组织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下级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使党内法规的执行更加切合实际、符合规律。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执行不力或者违反法规的个人和单位要严肃追责、依规惩处,杜绝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现象。
2.健全配套机制,强化执行保障
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落地见效离不开完善的党规党纪执行配套机制。党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给予了党的纪律清晰的定位,明确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一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考核问责机制。党章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对党组织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情况必须问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健全的考核问责机制及其贯彻实施是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效后置保障。首先,必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划分和明确规定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为贯彻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提供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采取具体有效措施促成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的绩效考核制度机制。其次,持续落实与提高在年度党员干部绩效考核与晋升奖惩中的党内法规制度遵守与执行衡量标准,使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真正做到明责、履责、担责,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最后,重点明确问责主客体、条件、范围和程序,提高党内法规执行问责全过程透明度,对违反法规、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等现象强化责任追究,尤其要针对“苗头性”行为强化问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二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机制。党章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对党组织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后对失职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做出了进一步强调。而党内法规执行是否依据事实、程序是否正当、结果是否公平需要健全评估机制。健全的党内法规执行评估机制是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效果的有力抓手。要构建多元化评估主体系统。不能仅仅局限于党员内部和专家学者领域,更要将人民群众、社会主流媒体等纳入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考核评估主体范围。还要做好关于评估主客体、流程、内容以及党内法规性质的界定、分类工作,为定期开展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规范性保障。
三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信息流通机制。党章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资料信息库,形成法规制度执行信息搜集交流联通机制,从而高效畅通执行信息传播渠道,便于党员获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学习借鉴中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执行主体必须真实有效且及时地反馈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供相关主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确保党内法规制定权力主体及时修正、补充不适宜的、不完整的党内法规。
四、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自我革命制度的监督
严格全面的制度监督是确保党内法规得到贯彻执行的关键。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外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时代明确提出党的制度建设目标任务,即“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也体现了监督制度对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作用。党内监督制度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进行概括。广义上按照运行阶段可划分为制定监督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三部分,而狭义上则仅仅指党内法规执行过程的监督制度机制,这里主要从狭义视角展开论述。历经百余年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机制总体上来说比较健全,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与我国的国情、党情基本相适应,但面对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新要求新任务,现有党内和国家监督制度机制仍存不足,例如: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合力作用发挥受限、监督针对性不强、监督成果运用不充分等。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着党内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一)健全内外协同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协同监督机制是一项由党中央牵头抓总,各监督主体在切实履职尽责的基础上协调配合,形成各级各类监督主体协同联动、交流互通的监督格局,以创新监督模式、规范监督流程、强化监督实效的制度运行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充分发挥党内外各级各类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的协调联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表明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健全党内和党外监督制度协调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1.以党章为指导,充分发挥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作用
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六条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更加主动担起责任,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以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塑造党内良好风气、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任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因此,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以严格日常党内监督为基础,加强对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工作监督,真正做到各种监督多管齐下。例如,在派驻监督方面,必须厘清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谨防出现“端谁的碗归谁管”思想和搞“利益命运共同体”现象,时刻关注并严格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信访监督方面,必须时刻牢记人民公仆身份,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己任,提高受理信访举报线索的效率和质量,针对影响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性、普遍性案件开展层层讨论、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办法,并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查找病根、对症下药。
2.以党章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党外监督作用
党章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对党的各级干部怎样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作为联系群众的核心纽带,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首先,要健全群众监督和意见反馈渠道“双线”联通机制。既要充分利用线下渠道,主动打开政府门、办公门,保持信访接访全时段畅通,以人民公仆的热情姿态和谦卑之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反映问题,发扬“主人翁”精神。另外也要与时俱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不断完善线上反映渠道,让留言板、意见栏发挥应有作用,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能落实,利用好线上平台,对近期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在线答疑和意见征集,针对不足及时打好“补丁”。其次,要健全群众评价具体化机制。要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就必须让群众的口碑成为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通过引入群众评议、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评价客体,赋予群众打分评优的权力,通过平均分值衡量干部是否将为群众谋利益、谋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否思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急,是否为群众所拥护,进而让群众评价与干部选拔任用乃至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3.以党章为指导,充分发挥党内外协同监督作用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第六款对全党的工作和活动要时刻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党内外监督的协同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这就要求必须在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使各级各类监督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变“一打一”为“多打一”,切实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党内外、全社会有效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各类监督的优势和长处,持续强化监督实效,保障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效率和效果。
(二)健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强化监督威慑力
成果运用机制是在对监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形成的有效数据支持体系,进而实现精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党章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巡视制度作出了具体说明,规定党中央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在一届任期内,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行巡视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监督制度融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设立国家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不断加强对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对违反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党员个人或单位严格调查、依法依纪惩处,并持续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提高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威慑力和党员个人依法依规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1.完善监督成果考核问责制度
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要求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于各种因素影响,社会上“人情关系”“圈子文化”现象严重,日益形成“有关系走遍天下都不怕”的不良风气,各种利益关系网盘根错节。同时,监督体系科层化导致了严重的“官本位”现象,同级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在拥有强大权力层级背景的自上而下监督面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仅仅依靠党员干部的自身党性修养进行自我监督是不现实的。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系列党规制度的出台,监督成果运用愈发明确具体,不仅从权威性顶层设计的高度上明晰了责任界定,使广大党员干部有规可依,而且也为同级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发挥应有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监督成果运用衔接机制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第四款对党组织上下级监督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上下级党组织之间要充分运用监督成果,保障党内监督的连贯性和衔接性。从监督主体看,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比较完备,监督成果运用连贯高效,但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尚有欠缺,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难以正常发挥功能;从监督结果看,自下而上和党外监督的成果运用缺少制度支撑,“走过场”“不想、不敢、不能”监督现象严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监督成果运用衔接机制不健全,以至于各类主体的多元协同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成果难以得到正确运用。因此,为保证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精准性,必须把党章作为根本制度遵循,建立健全监督成果运用制度的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使各类监督的成果运用有可靠的制度法规依据,确实发挥应有作用。
党的二十大党章根据管党治党具体实践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理论丰富和制度创新。例如,增加了完整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以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内容,全面彰显了党章修订引领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于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新方向。
五、以党章为根本统领,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
党章在总纲、党员、党的干部等多个篇章中强调了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制度性要求,体现了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制度建设一刻不停,“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力度不断加强,一批贪官陆续落马,全党开启了从制度层面到实践层面的全面反腐模式,从整体上看,重拳出击、惩贪肃腐的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全党上下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已经实现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的深刻转变,体现了我们党以自我革命性实践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党性要求的坚定决心。但是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实施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制度体系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制约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在反腐中的应有效果,甚至会导致制度空转或失灵,不利于新时代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的深入推进,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一)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党章总纲对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以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突出强调。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作为新时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原则,也是以党章为根本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新时代要在全体党员深刻领悟并严格遵守宪法和党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完善腐败案件发现、查处机制、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政务处分制度、防逃追逃追赃机制以及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等,注重在有机结合中高效发挥各项法律法规的协同效力,增强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和实际执行能力,织牢反腐败斗争密网,防止“破窗效应”。同时必须抓住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以党章为根本统领,精准制定新法规、修改已有法规、废止过时法规,健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法规制度体系。
(二)持续强化制度执行力
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就如何强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执行力提出规范和要求。百年党史充分证明,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再健全的制度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完善的反腐制度和强大的反腐制度执行力是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上述要求的根本性保证。全党必须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一经建立,就要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提高制度认知能力和执行能力,使反腐败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还要以事实为依据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力度和违反法规惩处力度,将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和违规必究贯穿反腐败斗争全过程,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三)完善“不想腐”廉政教育制度机制
党章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以提高其政治素质、坚定其理想信念的基本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具体实践中,虽然“不敢腐”的震慑和“不能腐”的制度约束不断加强,但党员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不想腐”的自觉欠缺、政治立场容易动摇以及政治生活得过且过等现象。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守住“不敢”“不能”纪法红线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性制度化的党风廉政教育而不断加深“不想腐”自觉意识。我们党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和主题学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形成了制度化体系化常态化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新时代要以党章为根本统领继续加强对党员的常态化廉政教育和管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将党章之魂深刻融入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不断夯实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深化运用反腐败斗争长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发挥制度在反腐败中的保障作用。尤其在新时代我们党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卓越进步,反腐成果得到深化和巩固,体现了我们党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坚强决心。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自觉以党章为根本行动准则,严格、细致、高标准落实各级各类党内法规制度,不断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以高压态势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建立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实现防治腐败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增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预防功能。
纵观百年峥嵘岁月,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面临着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困难和挑战,管党治党的方法手段也不尽相同,但始终不变的是坚持以党章为指引和规范全体党员思想行为的“根本大法”,把认真学习党章、贯彻落实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使自身在持续革命性锻造中变得更加坚强有力。新时代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要求全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加强理论学习、补齐制度短板、推进制度实施、严格制度监督、深化制度反腐。
(作者:张小军,博士,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子航,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来源于《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