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我社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
二
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1.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2.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社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
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一)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5日(含)开始到贷款经办行社柜面办理或通过手机银行“住房利率加点值调整申请”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5日(含)开始到贷款经办行社柜面办理或通过手机银行“住房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四
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社提出申请。
(二)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常态化存量房贷利率及重定价周期调整后,您可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贷款-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详情。
(四)利率定价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社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五)重定价周期调整完将不可撤销,请客户充分考虑,谨慎选择。在利率下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客户可以尽快享受到利率下行带来的优惠;但在利率上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贷款基准利率也将越早进行重定价。
(六)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500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社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社的信赖与支持!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