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领域,专利代理人经常提及“背景技术”和“现有技术”这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背景技术是否等同于现有技术?本文将从立法变迁的角度,探讨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背景技术”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从1985年到2023年的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背景技术”概念的演变。1985年的《细则》中并未出现“背景技术”一词,而是使用了“现有技术”。直到1992年,《细则》首次将“现有技术”修改为“背景技术”,这表明立法者认为两者并不完全等同。2008年以前,《专利法》中并没有“现有技术”这一概念。直到2008年,《专利法》第22条中增加了第5款,明确定义了现有技术:“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定义为现有技术的概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定义“背景技术”,而是从功能角度对其进行了说明。《细则》(2023)第10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包括背景技术,其作用在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但在《审查指南》中,对写入背景技术的各类技术信息,进行了细分。具体如下图: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已被公开的所有技术,不论公开方式如何,只要技术内容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便可以认定构成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强调的是时间性和公开性,只要满足时间性和公开性的要求,即可作为现有技术。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写入背景技术的技术信息进行分类处理,通过将不同类型的背景技术分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才能正确揭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申请人将自认技术写入背景技术,那么该背景技术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现有技术?业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从案例分析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倾向于将背景技术认定为现有技术,而法院则认为在没有进一步客观证据的支持下不宜将背景技术认定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规定,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因此,如果将非专利文件或者公开日早于该申请的申请日的专利文件作为背景技术,那么该背景技术可以直接认定为现有技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背景技术并不完全等同于现有技术。背景技术的范围更广,可能包括自认技术和引证文件,而现有技术则有明确的时间性和公开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背景技术进行细致的分类和分析,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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