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父债子偿,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话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本期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首先应该明确,欠债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只要一个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实施。比如已经年满18周岁,精神、智力情况正常,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决定借不借钱、借多少钱,还钱的责任也要由他自己承担。此时,父母帮子女还债,或者子女帮父母还债,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说法,除非他们自愿,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要帮父母还债。但如果债务超过了继承的遗产的价值,超过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没有偿还的义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父母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财产转移,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子女直接参与了父母的经营或有其他法律认定的连带责任关系,子女可能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子女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或者以自身财物进行抵押担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就成为债务的担保人,则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果父母所借款项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女的生活,而子女又是与父母一起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已成年的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欠债还钱”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父债子偿”。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不能因为一层血缘关系就把“父债”与“子偿”强制捆绑在一起。子女偿还父母债务的前提是,子女愿意继承父母的遗产,且偿还债务也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子女不愿继承父母的遗产,债务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子女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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