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最高院答疑 | 受理破产的法院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债务人企业股权查封措施,以顺利推进重整计划约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

百科   2024-09-13 11:38   北京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论道破产法”
本文作者:丛凤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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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的法院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债务人企业股权查封措施,以顺利推进重整计划约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

小编注:为了吸引投资人,重整企业一般均会涉及到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原股东出局,投资人取得股权成为新股东。虽然投资人取得股权的方式到底是继受取得还是原始取得存在一定争议,但实务中,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而使投资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处理模式并无争议。在这个过程中,很大的难题是原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因设定权利负担而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相关权利人以及原股东拒绝配合解除查封,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也不主动解除查封,在此情况下,无法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事宜,重整计划有落空的风险。万幸的是,我们充满智慧又勇于担当的“破人”们,在大量的实务中,大胆开创了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解除股权查封的模式。这种模式已然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但略感遗憾的是,虽然有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实务工作者在开展该项工作时,难免顾虑重重。最高院通过法答网直面这个问题,可以说给所有的“破人”吃了一剂“定心丸”,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开展具体工作时,也总算有所依规了。无限感恩!!!

但仍应当提高认识的是:虽然对于资不抵债的重整企业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应有之义,但是在制定重整计划时,仍要充分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充分沟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这也是最高院最后强调的内容,并非可有可无,“破人”一定要听得进去,慎之又慎,工作做在前面,避免得理不饶人!

问题编号:

C2024021900493

提问人:


提问时间:

24-02-19 17:23:41

业务类别:

商事审判

案由/罪名: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答疑庭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问题概述:

《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管理人依据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书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遇阻。

具体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中对股东权益作出调整,破产企业股权100%由重整投资人持有,因此需在重整过程中对破产企业股权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前提是该部分股权冻结及质押登记部分需要解除。而破产企业在之前的运营过程中,有若干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企业股权采取了冻结措施;破产企业股东以股权质押的形式向银行贷款,并进行了质押登记。现《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管理人依据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书向前述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遇阻。

个人意见:

多地法院、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均已发布明确规定,破产法院可以通过作出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质押和查封冻结,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第5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0条,均规定可以解除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质押和查封冻结,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践中,也有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四川国龙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可资借鉴。是否可借鉴上述规定及案例,通过作出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解除债务人企业的股权质押和查封冻结,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实体法:


程序法:


回复人:

李敬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内容:

破产程序中,基于绝对优先原则,只有在债务清偿率达到100%的情况下,出资人才有权分配剩余财产,否则出资人权益为零。资不抵债企业股权的清算价值为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相应股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也就失去担保价值,其他查封债权人的查封标的也丧失变价价值,这是债权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和商业风险。重整企业出资人权益的潜在价值,有赖于重整成功。即便是资能抵债的企业,对负有责任的原股东出资进行相应调整,也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股东债权人对股权的冻结、执行,不利于保护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可能给重整计划的执行带来困难。股权价值为零的情况下,因股权调整有利于重整企业的债务清偿,有利于股权质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股东所持股权的冻结、质押,应服从于包括股权调整在内的重整计划的顺利推进。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包括股权调整事项在内的重整计划所有内容的执行。被调整的股权上已设立担保或已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不影响重整计划对其进行调整。受理破产的法院在与有关法院、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可依管理人申请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重整计划只对重整企业部分股权进行调整,对于为原股东保留的股权上存在的权利负担,应依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重整程序中,破产法院在确认重整计划时应充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方意见,统筹考虑相关方利益,确保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是建立在充分考量各方利益基础上的合理方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影响重整程序的推进,衍生不必要的诉讼。

回复时间:

2024-07-09 15: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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