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明光
来源:“食货研究”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第11辑
《天圣令•赋令》书影(图源:《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
“杂税”在清朝国家财政收入预算中演变为一个合法税类的名称,有较为确实的内涵,主要是指以“课”命名的芦课、茶课、矿课、鱼课,以“税”命名的田房契税、牙税、当税、落地税以及牛马猪羊等项税种。对此,陈锋、王燕首次加以揭示,并详细论证了清代前期杂税的种类、征收原则、征收管理以及杂税与财政的关系等,颇具学术价值。笔者认为,“杂税”在清朝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合法化,确实是中国古代财政史、税收史一个极其重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认识这一重大变化的历史渊源,本文拟就唐五代“杂税”的不同内涵及其变化试加考论。
从现有文献来看,“杂税”一词始见于南朝刘宋。大明八年(464)春正月甲戌,孝武帝诏称:“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不难看出,诏文所说的“道中杂税”,是指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即米粟征税,具有传统的“关市之征”的内涵。虽然自宋孝武之后,历经齐、梁、陈和隋朝,直到唐朝《唐律疏议》成书之前,尚未再见使用“杂税”一词的文献资料,但宋孝武帝首先赋予“杂税”属于“关市之征”的义项,对唐五代颇有影响。特别是在五代,官方文献将“杂税”等同于也是指代“关市之征”的“商税”,内涵和外延都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这可称为狭义的“杂税”。
在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一书中,再次见到“杂税”一词,但其有新的义项。《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的律文称:“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疏】议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这里的“杂税”指什么,疏议未加解释。今人或推测说:“‘杂税’应指户税及资课等。”
笔者认为,作为见诸刑律的税收术语,“杂税”一词不可能用来指代某一项已有正式税名的合法的国家正税,如所谓的“户税”、“资课”,即其不只是狭义的义项,而且要给今后当时已经立法开征的“租庸调”“地税”这两种有法定税名的农业税正税之外,再开征其他税收预留法律空间,包括对当时已经开征但尚未正税化的某些税项(如“税钱”“纳资”“纳课”等)的泛称。也就是说,《唐律疏议》首次使用“杂税”作为指代一种税类的法律术语是广义的,其法制意义在于强调“杂税”也必须在成为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开征的合法税收后,才能成为纳税人的“应输课税”。
事实上,唐代前期在《唐律疏议》编纂前后,确实存在中央批准的在“租庸调”“地税”正税之外开征的若干合法的“杂税”。也就是说,《唐律疏议》“杂税”一词作为泛称是有现实针对性的。
首先,是籍帐钱。它其实是“籍口钱”和“计帐钱”这两项官府向编户征收的造籍成本费用的合称。关于籍帐钱的征税对象和税率,《唐六典》规定:“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注:诸造籍起正月,毕三月,所须纸笔、装潢、轴帙皆出当户内,口别一钱。计账所须,户别一钱)。”可知“籍口钱”“计帐钱”的税率很低,或是计口每口征1钱,或是计户每户征1钱。据《新唐书》记载,州户曹司户参军事职责在于“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蠲符、杂徭、逋负、艮贱、刍藁、逆旅、婚姻、田讼、旌别孝悌”。其属下有“府八人,史十六人,帐史二人,知籍,按帐目捉钱”。
在出土的唐朝吐鲁番文书中,有“计帐钱”“籍口钱”的征收记录。例如,大谷文书第四千八百九十件文书在记录税钱征收情况之后,其第六行为:“(前缺)□□□并计帐钱并了。”吐鲁番文书《唐西州户曹牒蒲县为催征逋悬事》(二)第二行记为:“欠借口钱廿九贯……”也有州户曹“为支造籍纸笔墨等事”“为省及州县籍三通,料用(后缺)”下附给县一级的造籍钱开支预算文书。这些都是“籍口钱”“计帐钱”收支的实证资料。
关于籍帐钱的交纳时间。若按上引《唐六典》的规定,似乎籍口钱是在造籍之年才征收的。李锦绣分析出土文书资料后指出:“户籍每三年一造,但籍口钱并不是三年一征,而是与计帐钱一样,每年征之,存而备用。”“计帐钱与户籍钱均为前一年秋季交纳以供第二年之用,而不是随用随科。”若以天宝十四载(755)的户计帐资料为据,当年著籍户口数8914081户,共可征收计帐钱891.4贯,5290309口,共可征收籍口钱5290.3贯,合计6000多贯,总数实在不多。李锦绣认为:“数量不多的籍口钱、计帐钱却是独立的。它们有统一的征收时间,也有固定的支用,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税制。”
其次,是“临时别差科”。《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的律文称:“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对此,【疏】议解释说:
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
关于“差科”的含义,治唐史者通常理解为徭役,主要依据是当时编制有“差科簿”。对此,张泽咸先生分析了有关史料,指出:“我们千万不能把差科的涵义简单化,看作徭役的同义词。按照我的粗浅理解,‘差科’往往是‘差配’‘差发'‘差役'‘差遣'‘杂差’……和‘科配'‘科率'‘科敷'‘科敛'等等名号的简称。总的来说,差科的内涵是离不开税、役两大方面。”
笔者认为,上引《唐律疏议》所说的“以法赋敛”之外,“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时处分”就包括正税之外合法征收的“杂税”。
唐代前期在《唐律疏议》编纂前后的“临时别差科”不少。例如,高宗、武则天时期征收的“口钱”。史载,龙朔三年(663)二月二日,高宗下令“税延、雍、同、岐、豳、华、宁、鄜、坊、泾、虢、绛、晋、蒲、庆等十五州,率口钱修蓬莱宫”。仪凤年间(676-679),“吐蕃数盗边”,魏元忠上疏建议:“师行必借马力,不数十万,不足与虏争。臣请天下自王公及齐人挂籍之口人税百钱;又弛天下马禁,使民得乘大马,不为数限,官籍其凡,勿使得隐。不三年,人间畜马可五十万,即诏州县以所税口钱市之,若王师大举,一朝可用。”据说“高宗善之”。上元年间(674-676)武则天垂帘听政,与高宗并称“二圣”。为收拾人心,武则天建议:“今群臣纳半俸、百姓计口钱以赡边兵,恐四方妄商虚实,请一罢之。”高宗“诏可”。长安末年(704),武则天下令于白司马坂建造大佛像,李峤上疏谏曰:“伏闻造像税非户口钱出,僧尼不得州县祗承,必是不能济办,终须科索,岂免劳扰?”可见当时曾几次征收籍口钱,都属于“临时别差科。
再如,开完五年(717)五月,玄宗诏称:“碛西诸镇,道阻且长,数有替易,难于烦扰。其镇兵宜以四年为限,散之州县,务取富户丁多,差遣后量免户纳杂科税。”“杂科税”也可简称为“杂科”,都是“杂税”的俗语表达形式。
又如,“临时率户出钱市买”驿马和军马。开元九年正月,玄宗诏称:
如闻天下有马之家,州县或因邮递、军旅,即先差遣帖助,兼定户之次,缘被此。百姓嫌疑,多不养畜。遂令骑射之士顿减,曩时益国富人,何由可致?自今已后,诸州百姓,不问有荫无荫,若能每家畜马十匹已上,缘帖驿邮递及征行,并不得偏差遣帖助。若要须供拟,任临时率户出钱市买。定户及差重色役,亦不须以马充财数。
再如,开元十八年(730)九月,“先是高户捉官本钱;乙卯,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薄税百姓一年租钱充,依旧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供官人税钱”。这是为筹集官营高利贷的本钱临时向百姓“薄税”一年租钱。天宝十载(751)十一月,河南尹裴迥“请税本府户钱,自龙门东山抵天津桥东,造石堰以御水势”,得到中央批准。
上述几次“临时别差科”,都是经过中央批准的“临时处分”,都符合前面解读的《唐律疏议》使用“杂税”一词的义项。
总之,《唐律疏议》使用“杂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个法律术语,是对法定正税之外合法开征的各种税收的泛称,外延比较广泛。这可称为广义的“杂税”。
三、安史之乱以后唐五代官私文献“杂税”义项的沿承与变化
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五代官私文献所见“杂税”的义项仍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杂税”仍然沿用刘宋孝武帝诏令的义项,即指代“关市之征”,甚至等同于“商税”一词。最为明确的官方文献是后唐同光二年(924)二月庄宗制称:“历代以来,除桑田正税外,只有茶、盐、铜铁出山泽之利有商税之名,其余诸司并无税额。伪朝已来通言杂税,有形之类,无税不加,为弊颇深,兴怨无已。”又说:“今则军须尚重,国力未充,犹且权宜,未能全去,且检天下桑田正税,除三司上供既能无漏,则四方杂税必可尽除。仰所司速简勘天下州府户口正额、垦田实数,待凭条理,以息繁苛。”可见这里是把包括“茶、盐、铜铁出山泽之利”等在内的“商税”都称为“杂税”。两年之后,天成元年(926)四月,明宗敕称:“省司及诸府置税茶场院,自湖南至京六七处纳税,以致商旅不通。及州使置杂税务,交下烦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商旅即许收税,不得邀难。”可见“杂税务”就是州一级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关市之征”的税务机构。“杂税务”后来改称“商税务”,如长兴二年(931)八月,明宗诏“天下州府商税务,并委逐处差人依省司年额勾当纳官”。这也可证实狭义的“杂税”就是“商税”。唐人使用狭义“杂税”的例证,如白居易自撰的《策林》第二十二题,题目为《不夺人利:议盐铁与榷酤,诫厚敛及杂税》,策问为:“盐铁之谋,榷酤之法,山海之利,关市之征,皆可以助佐征徭,又虑其侵削黎庶。舍之则乏用于军国,取之则夺利于生人,取舍之间,孰为可者?”可见题目中的“杂税”是指“关市之征”。唐昭宗诏称:“途路所先,通商是切。关畿之地,横赋非宜,致物价之益高,自商徒之难济。令盐铁司及两神策军,先有两市杂税,并令停罢。自今已后,畿内军镇,不得擅于要路及市井津渡,安置率税杂物及牛马猪羊之类。其有违犯者,有人纠告,以枉法赃论之。”这里的“杂税”包括在长安东西“两市”、要路及市井津渡“率税杂物及牛马猪羊之类”,无疑是传统的“关市之征”。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五代官私文献使用广义的“杂税”,只取《唐律疏议》的“杂税”是相对于正税之外的税收这一义项要素,舍弃了“杂税”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义项要素。比较集中地使用这种广义“杂税”的文献,一是中唐人杜佑编纂的《通典》卷十一《杂税》,二是经后晋、后汉、后周人宋的王溥编纂的《唐会要》卷八十四《杂税》。杜佑在《通典》卷十一《杂税》转录前史及自注的史料,从汉代到唐朝计有以下24项史事:1.(汉)高帝十一年,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2.孝武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注:始税商贾船车,令出算也)。
3.太初四年冬,行回中,徒弘农都尉理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官吏卒食。
4.孝昭元凤二年,令郡国无敛今年马口钱(注:往时有马口出敛钱,今省之。所谓租及六畜)。
5.宣帝时,耿寿昌奏请增海租三倍,天子从其计。御史大夫萧望之奏言:“故御史属徐宫(注:御史大夫属也),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皆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予人,鱼乃出。夫阴阳之感,物类相应,万事尽然,宜且如故。”上不听。
6-7.王莽令诸取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紝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他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注:区谒舍,若客馆),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8.末年,盗贼群起,匈奴侵寇,大募天下囚徒人,名曰猪突豨勇。一切税吏人,资三十而取一。
9-10.(后汉)灵帝时,南宫灾。中常侍张让、赵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税十钱,以治宫室(注: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贾,因为名焉,赏之名旧矣。其赋钱四十,则始于李雄也)。
11.(宋)元嘉二十七年,后魏南侵,军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献金帛等物,以助国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献私财数千万者。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资满五十万,僧尼满二十万者,并四分借一。过此率计,事息即还。
12.(齐)武帝时,王敬则为东扬州刺史(注:理今会稽郡也),以会稽边带湖海,人无士庶,皆保塘陂。敬则以功力有余,悉评敛为钱,以送台库,帝纳之。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昔忝会稽,粗闲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良由陂湖宜壅,桥路须通,均夫订直,人自为用。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乙限坚完,则终岁无役。今乃通课此直,悉以还台,租赋之外,更生一调。致令塘路崩芜,湖源泄散,害人损政,实此为剧。建元初,军用殷广,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质卖妻子,以充此限,所逋尚多,寻蒙蠲原。而此年租课,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扰人,实自弊国。愚谓课塘丁一条,宜还复旧。”
13.自东晋至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14.(后魏)明帝孝昌二年,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15-16.(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在此焉。税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养,游食四方,损害不少,虽有薄敛,何足为也。”
17.(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每人一钱。
18.(隋)文帝登庸,又除入市之税。
19.(大唐)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薄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
20-24.(注:自天宝末年,盗贼奔突,克复之后,府库一空。又所在屯师,用度不足,于是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盖权时之宜。
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
上元中,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
大历初,诸州府应税青苗钱,每亩十文,充百司手力资课。三年十月十六日,台司奏,缘兵马未散,百司支计不给,每亩更加五文。)
贞元九年制,天下出茶州,商人贩者,十分税一。
归纳起来,杜佑笔下的“杂税”具有4个特点:一是所指都是合法正税之外的一些财政收入;二是这些财政收入大多数具有税收性质,只有3项是非税收性质的,即西汉的“献费”、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强制献私财和借私财、唐隶宗时的“率贷”;三是在具有税收性质的“杂税”事项中,唐朝之前的多是经中央批准的,唐朝安史之乱期间则出现地方军政长官自行开征的情况;四是在具有税收性质的“杂税”事项中,有12项属于“关市之征”。可见杜佑在《通典》以“杂税”立目,其义项与《唐律疏议》“杂税”义项的最大不同,在于舍弃了“杂税”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义项要素,把非法课税甚至对私人财产的强制性剥夺都列入“杂税”,同时也保留了把“关市之征”称为“杂税”的用法,即也保留了“杂税”的狭义义项。《唐会要》卷八十四《杂税》收录了自唐德宗建中三年到宣宗大中六年(782-852)的资料,计有以下十项史事:1.建中元[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常平轻重本钱,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充常平本钱。时军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尽,竟莫得充本储积焉。
2-3.(建中)四年六月,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大田:天下田,计其顷亩,官收十分之一,择其上腴,树桑环之,曰公田公桑。自王公至于匹庶,差借其力。得谷丝以给国用。诏从其说。赞熟计之,自以为非便,皆寝不下。请行常平税茶之法。
又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乃请税屋间架等除算陌钱。间架法:凡屋两架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之庐而计其数。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凡没一间者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犯家。除陌法: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给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出于犯罪人家。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谓之苦,嚣然满于天下。至兴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罢。
4.贞元九年正月,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曰:“可。”仍委张滂具处置条奏。自此,每岁得钱四十万贯。茶之有税,自此始也。然税茶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税茶钱拯赡。
5.元和三年十月,禁采银。一两已上者,笞二十,递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罚。
6.长庆元年,盐铁使王播奏,茶税一百,增之五十。左拾遗李珏上疏论之日:“榷率救弊,起自干戈。天下无虞,即宜蠲省。况税茶之事,尤出近年。在贞元元年中,不得不尔。今四海镜净,八方砥平,厚敛于民,殊伤国体。其不可一也。又茶为食物,无异米盐,人之所资,远近同俗。既袪渴乏,难舍斯须,田闾之间,嗜好尤切。今增税既重,时估必增,流弊于民,先及贫弱。其不可二也。且山泽之饶,出无定数,量斤论税,所冀售多。价高则市者希,价贱则市者广。岁终上计,其利几何?未见阜财,徒闻敛怨。其不可三也。臣不敢远征故事,直以目前所见陈之,伏望暂留聪明,少垂念虑,特追敕。更赐商量。陛下即位之初。已征聚敛。外官抽贯,旋有诏停,洋洋德音,千古不朽。今若榷茶加税,颇失人情。臣忝职谏司,不敢缄默。”(注:时禁中造百尺楼,因计不充,王播希恩增税。疏奏不省)
7.太和七年四月,御史台奏:“伏准太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者。臣伏以方今天下无事。圣政日修。务去烦苛。与人苏息。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练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博访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即置,重困齐民。伏望起今后,应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税外科配、杂榷率等,复已却置者,仰敕到十日内,具却置事由闻奏。仍申报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敕旨:“宜依。”
8.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科、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今商量,其杂税物请停绝。”敕旨:“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谓。薛元赏到镇之初,首请除去。表章适至,酒诛已兴,泗口税据元赏所奏并停。所置当官司所由并罢。委元赏当日榜示,其泗口税额,淮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后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文,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文,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钱赐充本军用。其他未赡,委任才臣,共息怨咨,以安行旅。”
9.大中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兵部侍郎裴休奏:“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揭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厘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今又正税茶商,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今请强干官吏,先于出茶山口及庐寿淮南界内,布置把捉,晓谕招收,量加半税,给陈首帖子,令其所在公行,从此通流,更无苛夺。所冀招怀穷困,下绝奸欺,使私贩者免犯法之扰,正税者无失利之叹。寻究根本。须举纲条。”敕旨:“宜依。”
10.其年四月,淮南及天平军节度使、浙西观察使皆奏军用困竭,伏乞且赐依旧税茶。敕旨:“裴休条疏茶法,事极精详,制置之初,理须画一。并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处分。
以上十项史事,剔除第二项赵赞“请置公田”之议和第五项“禁采银”,从其他八项可以归纳出《唐会要》“杂税”义项的两点要素。第一,杂税必须是唐中央明令允许开征的,地方政府擅自开征杂税属于“税外科配”行为。对此,唐中央明令加以禁止,并要求御史台严加察访,惩责违章官吏。这显然是秉承了《唐律疏议》赋予“杂税”合法性的义项要素。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王溥的《唐会要》大部分资料取自唐德宗朝苏冕编纂的《会要》以及宣宗朝崔铉、杨绍复编纂的《续会要》,再续以宣宗到唐末之事。上引“杂税”的资料正是起自德宗朝止于宣宗朝,无疑是取自具有官修性质的《会要》和《续会要》,其“杂税”之目当也是沿用旧目。所以,《唐会要》“杂税”目的设立以及所收录的资料,反映出唐中央对“杂税”的理解,就是重新强调了《唐律疏议》赋予“杂税”必须具有合法性的义项要素。其次,唐德宗于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宣布:“诸道宜分遣黜陟使观风俗,问疾苦。自艰难已来,征赋名目繁杂,委黜陟使与诸道观察使、刺史作年支两税征纳。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这一立法,主要是针对地方官吏的,后来宪宗的赦文和朝廷《旨条》明确写为:“两税留州、留使钱外,加率一钱一物,州府长吏,并以枉法赃论。”因此,两税法改革带有重建中央集权的权威、抑制安史之乱中坐大的方镇分裂势力的政治意图。上引《唐会要》“杂税”所收史事强调开征“杂税”必须经中央认可才具有合法性,正是唐中央这种政治意图的体现。这显然不同于《通典》的“杂税”把非法的税收也包含在内的情况。第二,《唐会要》“杂税”目所收税收史事,主要是农业正税之外,以商业税收为主,包括税商货、税茶、除陌、“杂榷率”等,即与当时的“两税”正税无关。概括全篇,唐五代“杂税”作为官方的税收用语具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内涵。其一,狭义的是沿用南朝刘宋的“杂税”义项,等同于指“关市之征”的“商税”。其二,广义之一,沿用《唐律疏议》的“杂税”指正税之外的其他合法税收的义项,其外延主要指工商税收类的税项。其三,广义之二,在沿用《唐律疏议》的“杂税”指正税之外的税收的义项要素的同时,舍弃了“杂税”必须具有合法性的要素,把农业正税之外的非法加征都称为“杂税”,其外延主要也是指工商税收类的税项。因此,唐五代广义的“杂税”,实际是等同于唐朝前后以及唐人都有使用的“杂赋”“杂敛”“杂征”“杂课”等税收用语,把正税之外合法或非法征收的各种税收都包括在内。由此可见,清朝前期把以工商税收类为主的若干税项作为“杂税”,列为国家税收的一个正式税类,其合法性和税收内涵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唐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