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服女不违法?《民法典》第八条告诉你,必须标本兼治!

文摘   时事   2022-08-22 14:1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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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前夕,一名女子身穿日本和服在苏州淮海街摆拍被警察以寻衅滋事为由带走,引发了全网争议,很快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舆论的矛头竟然指向了警察,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网络大V也认为这个女子有穿衣的自由,警察执法缺乏依据,不太恰当。

中国人在公共场合身穿和服是否违法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当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禁止穿和服,“法无禁止皆可为”,于是很多人由此得出了“穿衣自由”的结论,认定这名女子穿和服在闹市拍照的行为并不违法,然而“法无禁止皆可为”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众所周知,和服是日本的民族服饰,具有鲜明的民族代表性,这是典型的日本文化符号,在闹市街区等公众场合身穿和服打卡拍照合适吗,这种做法毫不掩饰自己对日本文化的偏爱,也意味着当事人对日本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毫不介怀,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何况还是在日本投降77周年这样的重大日子里,这无异于在我们的伤口上撒盐,显然违反了中国公民的一般道德,伤害了中国人的民族感情。


有人会说这件事情最初发生在8月10日,还没到抗战胜利77周年纪念日,为此我特地查阅了一些历史资料,却发现1945年8月10日本已经通过瑞士和瑞典照会四国盟军,向中美苏英四国投降,《新华日报》、《中央日报》当时就刊发了日本的投降信息,而8月15日是日本天皇以诏书形式正式宣告无条件投降,即使以后一时间为准,这名女子的做法也是令人疑窦丛生。



该女子在事情发生后一直没有发声,而是等到8月14日晚一连发了四条微博,终于在第二天——日本无条件投降77周年的当天,成为全网热搜的第一名。



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言论热点不该是纪念和平、牢记历史、洗刷耻辱吗?日本政要还在忙着“拜鬼”,祭拜那些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日本当局还在变本加厉地执行反华路线,而我国很多人在”为和服自由辩护,反思”没有文化自信、没有大国格局、不够包容..........



这位警察的做法不仅出于义愤,而且遵循了《民法典》第八条,合情、合理、合法。

9月18日、7月7日、8月10日、8月15日、12月13日都是需要纪念和深思的严肃日子,然而近年来经常有人跳出来搞事情,他们打着自由的旗号穿和服、穿日军军服,甚至还有人“供奉”日本战犯,不断挑战着我们的底线,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绝对不能放任不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伤害民族感情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能构成刑事处罚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需承担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执法民警何错之有?



在欧洲很多国家穿纳粹制服、行纳粹礼都是要判刑的,即使在自由的美国漠视历史也要面临严厉的惩处,社会在不断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绝对不能让那些制造“毒教材”的魑魅魍魉、供奉日本战犯的牛鬼蛇神、数典忘祖的精日分子逍遥法外!




我国拥有5000年的文明史,创造了无比璀璨的精神文化,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唯一文明从未中断的民族,拥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也是中华文明屡经风雨而始终屹立不倒的根基所在,民族文化和精神需要不断传承和发展,只有不断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才能提高我们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才能粉碎敌人的文化入侵阴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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